钟祥市学府壹号项目土壤环境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钟祥市学府壹号项目土壤环境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略) 学府*号项目地块,该地 (略) 皇庄街道龙山一路南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 (略) 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新增建设用地和改变现有建设用地用途的,在办理用地手续前,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评估结果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现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在办理相关规划和土地手续时,转让方应当提供具有法定资质机构编制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报告,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根据文件要求,本地块原用地用途为农用地(耕地),现用地性质为城镇住宅用地、其他商服用地,需开展地块土壤环境状况调查。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及相关规定,通过资料分析、人员访谈、现场勘察表明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无可能的污染源,无有毒有害的设施及活动,本次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则该地块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地块可作为城镇住宅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开发利用,调查活动可以结束,不需要进入下一阶段采样调查工作。
(略) 学府*号项目地块,该地 (略) 皇庄街道龙山一路南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 (略) 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新增建设用地和改变现有建设用地用途的,在办理用地手续前,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评估结果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现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在办理相关规划和土地手续时,转让方应当提供具有法定资质机构编制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报告,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根据文件要求,本地块原用地用途为农用地(耕地),现用地性质为城镇住宅用地、其他商服用地,需开展地块土壤环境状况调查。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及相关规定,通过资料分析、人员访谈、现场勘察表明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无可能的污染源,无有毒有害的设施及活动,本次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则该地块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地块可作为城镇住宅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开发利用,调查活动可以结束,不需要进入下一阶段采样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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