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后地块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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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后地块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1、项目背景

BQ2-19-151地 (略) 灞桥区柳烟路以东,南程路以南,柳雪路以西,柳莺路以北,本次调查面积为21680.79m2(32.521亩),地理中心坐标为E109.08632°,N34.28714°。根据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勘定字10007号、勘定字10008号),该地块 (略) 灞桥区河道管理站农 (略) (略) ( (略) (略) 灞河水厂)建设用地,主要用地性质为水浇地、果园、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未利用地。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条件书(2020-40):该地块规划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R2),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分类划分为城镇住宅用地(代码为07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灞桥分局作为责任主体,需要对BQ2-19-151地块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2022年07月22日, (略) 生态环境局灞桥分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灞桥分局对BQ2-19-151地块建设用地进行土壤污染调查工作。为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主体责任,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灞桥分局于2023年08月委托陕西 (略) (以下简称“我公司”)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项目概况

(略) 人民政府下发《 (略) 201 (略) (略) 建设用地第四批次实施方案的批复(陕政土批〔2011〕428号)》(2011年06月30日)文件内容,同意将该地块5087.47m2转为建设用地,并依法收回; (略) 人民政府下发《 (略) 201 (略) (略) 建设用地第三批次实施方案的批复》(陕政土批〔2011〕916号)》(2011年12月31日)文件内容,同意将该地块15794.83m2转为建设用地,并依法收回;根据《关于挂牌出让纺织城综合发展区10.252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市国土字〔2013〕357号)》(2013年10月08日)文件内容,同意将该地块798.49m2转为建设用地,并依法收回。2022年02月26日,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达规划条件书,规划该地块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R2)。2023年09月04日现场踏勘时,该项目未动工建设,地块内长满杂草,地块内东南侧有废弃活动板房。

3、工作方案

调查单位主要 (略) 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灞桥分局、地块知情者及周边居民,查阅地方官网,开展人员访谈、现场踏勘、卫星遥感影像资料分析等方式开展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4、调查结果和评价

通过调查:地块内及相邻地块历史上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排放等活动;地块内及相邻地块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事件(废液、废渣的泄露、倾倒或填埋);地块内及相邻地块不存在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等已有监测数据异常的情况;地块内及相邻地块不存在异常颜色、气味等污染迹象;地块不存在来自周围区域污染风险;地块历史上不存在工矿用途及规模化养殖活动;地块上风向及地下水上游方向无化工厂、农药厂、冶炼厂、化学品储罐、固体废物处理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或活动,无污染物迁移现象。

经过第一阶段的调查,地块内及相邻地块历史上存在过企业生产活动,经前文分析得知:相关活动对项目地块污染影响较小,环境状况可接受,地块周边500m范围内现状及历史上未存在过企业,第一阶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认为本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可以作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开发利用。

委托单位: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灞桥分局

编制单位:陕西 (略)

公示内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提取码: 4md2

联系人:李平

联系电话:*


1、项目背景

BQ2-19-151地 (略) 灞桥区柳烟路以东,南程路以南,柳雪路以西,柳莺路以北,本次调查面积为21680.79m2(32.521亩),地理中心坐标为E109.08632°,N34.28714°。根据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勘定字10007号、勘定字10008号),该地块 (略) 灞桥区河道管理站农 (略) (略) ( (略) (略) 灞河水厂)建设用地,主要用地性质为水浇地、果园、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未利用地。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条件书(2020-40):该地块规划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R2),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分类划分为城镇住宅用地(代码为07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灞桥分局作为责任主体,需要对BQ2-19-151地块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2022年07月22日, (略) 生态环境局灞桥分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灞桥分局对BQ2-19-151地块建设用地进行土壤污染调查工作。为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主体责任,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灞桥分局于2023年08月委托陕西 (略) (以下简称“我公司”)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项目概况

(略) 人民政府下发《 (略) 201 (略) (略) 建设用地第四批次实施方案的批复(陕政土批〔2011〕428号)》(2011年06月30日)文件内容,同意将该地块5087.47m2转为建设用地,并依法收回; (略) 人民政府下发《 (略) 201 (略) (略) 建设用地第三批次实施方案的批复》(陕政土批〔2011〕916号)》(2011年12月31日)文件内容,同意将该地块15794.83m2转为建设用地,并依法收回;根据《关于挂牌出让纺织城综合发展区10.252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市国土字〔2013〕357号)》(2013年10月08日)文件内容,同意将该地块798.49m2转为建设用地,并依法收回。2022年02月26日,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达规划条件书,规划该地块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R2)。2023年09月04日现场踏勘时,该项目未动工建设,地块内长满杂草,地块内东南侧有废弃活动板房。

3、工作方案

调查单位主要 (略) 生态环境局灞桥分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灞桥分局、地块知情者及周边居民,查阅地方官网,开展人员访谈、现场踏勘、卫星遥感影像资料分析等方式开展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4、调查结果和评价

通过调查:地块内及相邻地块历史上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排放等活动;地块内及相邻地块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事件(废液、废渣的泄露、倾倒或填埋);地块内及相邻地块不存在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等已有监测数据异常的情况;地块内及相邻地块不存在异常颜色、气味等污染迹象;地块不存在来自周围区域污染风险;地块历史上不存在工矿用途及规模化养殖活动;地块上风向及地下水上游方向无化工厂、农药厂、冶炼厂、化学品储罐、固体废物处理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或活动,无污染物迁移现象。

经过第一阶段的调查,地块内及相邻地块历史上存在过企业生产活动,经前文分析得知:相关活动对项目地块污染影响较小,环境状况可接受,地块周边500m范围内现状及历史上未存在过企业,第一阶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认为本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可以作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开发利用。

委托单位: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灞桥分局

编制单位:陕西 (略)

公示内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提取码: 4m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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