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鹤翔电气有限公司低压电器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前公示
《芜湖鹤翔电气有限公司低压电器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1月20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53- *(行政审批窗口)
通讯地址:湾沚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邮 编:*
一、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 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 的对策和措施 |
1 | 低压电器配件生产项目 | 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风鸣路37号 | (略) | 安徽 (略) |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风鸣路37号,项目属迁建性质,占地面积6889平方米,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10%。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600万只低压电器配件9的生产规模。 | 一、施工期: 1、环境影响:废水、废气、噪声、固废。2、防治措施:现场堆土及时清理、清运,临时堆放地采用喷水或覆盖等方法防尘控尘;采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减少同时作业机械数量;渣土及装修固废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二、运营期:1、环境影响:废水、废气、噪声和固废。2、防治措施: (1)废水:本项目厂区内排水须实行雨污分流。项目间接冷却水和生活污水,其中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排放。生活污水经高效化粪池处理,废水排放PH值、CODcr、BOD5、NH3-N和SS排放执行芜湖铭源污水处理厂纳管水质标准(PH6~9,CODcr≤300mg/L,BOD5≤150mg/L,NH3-N≤25mg/L,SS≤175mg/L),其它水污染物指标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排放标准,废水排放口须按要求设置规范化排污口。 (2)废气:本项目废气污染源主要为注塑、破碎等工序,废气污染物主要有非*烷总烃、氯*烯、HCl、颗粒物等,其中,注塑工序有机废气经有效收集由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破碎工序封闭设置;其他区域采取有效环保措施,实现各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按规范要求设置排气筒且不低于15米。 (3)噪声: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设备运行噪声,通过合理布局,并采取隔声措施,实现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4)固废:本项目生产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应根据特性按规范要求分类收集,定期交相关单位处置。其中废润滑油及其包装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必须集中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申报审批制度,危废库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设。其它属于一般工业固废的,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有关规定,集中收集后外售或综合利用;严禁将危险固废夹杂在一般工业固废中外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1月20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53- *(行政审批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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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 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 的对策和措施 |
1 | 低压电器配件生产项目 | 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风鸣路37号 | (略) | 安徽 (略) |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风鸣路37号,项目属迁建性质,占地面积6889平方米,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10%。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600万只低压电器配件9的生产规模。 | 一、施工期: 1、环境影响:废水、废气、噪声、固废。2、防治措施:现场堆土及时清理、清运,临时堆放地采用喷水或覆盖等方法防尘控尘;采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减少同时作业机械数量;渣土及装修固废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二、运营期:1、环境影响:废水、废气、噪声和固废。2、防治措施: (1)废水:本项目厂区内排水须实行雨污分流。项目间接冷却水和生活污水,其中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排放。生活污水经高效化粪池处理,废水排放PH值、CODcr、BOD5、NH3-N和SS排放执行芜湖铭源污水处理厂纳管水质标准(PH6~9,CODcr≤300mg/L,BOD5≤150mg/L,NH3-N≤25mg/L,SS≤175mg/L),其它水污染物指标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排放标准,废水排放口须按要求设置规范化排污口。 (2)废气:本项目废气污染源主要为注塑、破碎等工序,废气污染物主要有非*烷总烃、氯*烯、HCl、颗粒物等,其中,注塑工序有机废气经有效收集由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破碎工序封闭设置;其他区域采取有效环保措施,实现各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按规范要求设置排气筒且不低于15米。 (3)噪声: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来源于设备运行噪声,通过合理布局,并采取隔声措施,实现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4)固废:本项目生产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应根据特性按规范要求分类收集,定期交相关单位处置。其中废润滑油及其包装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必须集中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申报审批制度,危废库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设。其它属于一般工业固废的,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有关规定,集中收集后外售或综合利用;严禁将危险固废夹杂在一般工业固废中外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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