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智造新城分局关于2023年11月29日作出关于浙江中宁硅业股份有限公司5000吨/年电子特气硅烷系列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决定的公告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智造新城分局关于2023年11月29日作出关于浙江中宁硅业股份有限公司5000吨/年电子特气硅烷系列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决定的公告
文件名称:关于浙江 (略) 5000吨/年电子特气硅烷系列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文号:衢环智造建〔2023〕58号
时间:2023年11月29日
原文链接:衢环智造建〔2023〕58号浙江 (略) 5000吨年电子特气硅烷系列产品项目的审查意见.pdf
公告期为2023年11月29日至2023年12月7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力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文件名称:关于浙江 (略) 5000吨/年电子特气硅烷系列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文号:衢环智造建〔2023〕58号
时间:2023年11月29日
原文链接:衢环智造建〔2023〕58号浙江 (略) 5000吨年电子特气硅烷系列产品项目的审查意见.pdf
公告期为2023年11月29日至2023年12月7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力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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