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国电投万泉镇10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
琼海市国电投万泉镇10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拟对琼海市国电投万泉镇10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 现将拟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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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国电投万泉镇10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 | |
国电投京琼(海南) (略) " | |
(略) 万泉镇村境内 | |
海南 (略) | |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光伏阵列区、升压站、送出线路工程等三大部分。 | |
琼海市国电投万泉镇10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对当地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本项目建设符合“ (略) 三线一单”和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光伏区用地范围不涉及生态敏感区域,环境制约因素少,升压站及送出线路符合《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1113-2020)关于选址选线的要求,且项目选址选线已得到相关部门同意,满足城乡规划要求。在切实落实本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前提下,项目产生的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可控制在国家标准限值内,对生态造成的影响可接受。因此,本项目的建设从环保角度而言是可行的。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本工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本项目主体工程为复合光伏发电项目,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0年1月1日实施),本项目属于“第一类鼓励类”中的“五、新能源”中的“1、太阳能热发电集热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集成技术开发应用、逆变控制系统开发制造”。 本项目不在《 (略) 产业准入禁止限值目录(2019年版)》禁止类和限制类,因此项 (略) 产业政策要求。 | |
1.1 (略)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相符性分析 经套核“三区三线”成果,该项目选址不涉及占用耕地保护目标及永久基本农田,未占用林地。 本项目光伏阵列对土地不形成实际压占、不改变地表形态、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可按原地类认定。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充分利用现有的土地进行农业种植,不存在破坏耕作层和抛荒、撂荒情况,且建设单位已签订土地租赁补偿协议。 综上所述,项目光伏阵列区 (略)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相符的。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承诺将万泉镇10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升压站用 (略) 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的函》(海府函[2023]197号,详见附件3):升压站用地0.9600公顷,该项目选址位于般农业区,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不涉及占用“三区三线”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及自然保护地,该项目用地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中,因此,项目升压站用 (略)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3)110kV线路路径规划选址与规划相符性 拟选址塔基界限不涉及三区三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及耕地保护目标;位于三区三线城镇开发边界外。经套现《 (略)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2021-2035)》,17个塔基占用林地0.1710公顷,需避让或依法办理林地占用手续;项目范围内林地上的林木采伐需按有关规定办理采伐手续。 根据《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只征不转”“不征不转”“只转不征”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自然资规管[2021]13号)文件要求,铁塔、电力线路塔基等构筑物(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用地可以采取“只征不转”“不征不转”方式使用土地。 该项目占用林地部分应当依法依规办理使用审核审批手续,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后方可动工。因此,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后,110kV线路路径规划选 (略)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1.2与“三线一单”管控要求相符性 本项目光伏阵列区、升压站不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 项目用地采取空中光伏发电、地面种植融合互补新模式,土地资源消耗符合要求。项目资源利用主要在施工期,将消耗一定量的电源等资源,营运期间靠太阳能进行发电,基本不涉及区域能源的消耗。施工期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不会突破区域的资源利用上线。输电线路采用架空架设的方式,架空线路的杆塔选择占地小的塔型,铁塔下方仍具备原有土地利用功能,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 本项目的 (略) (略)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 | |
无 | |
本工程为太阳能发电及输变电项目,工程建成运行后其特征污染物主要为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及噪声,均不属于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运行期无生产废水排放,升压站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定期抽排,做种植肥料。因此,项目无需设置总量控制指标。 | |
本项目为复合型光伏项目,项目施工后期完成临时用地恢复、升压站永久占地硬化等工程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基本停止,项目运营初期需对恢复植被进行养护,对不能成活植株或成活率较低的区域进行补植。运营期主要生态保护措施如下: (1)植被生态保护措施 1)植被修复补偿措施 光伏阵列区部分区域采用光伏板下种植农作物,在升压站空地及建筑物周边栽植低矮乔木、灌木及草皮,以保持站区美化、亮化。输电线路塔基周边采取绿化恢复措施。 2)植被生态保护措施 本项目为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建成并采取相关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运营将不再对周边植被造成侵占和破坏。项目运营期需做好运营车辆及人员的管理,项目光伏组件检修过程应利用项目设置的检修道路,禁止随意压覆和砍伐项目周边植被;在项目周边保护林地设置警示标志,严禁车辆及人员进入。采取上述措施后,项目周边植被生态环境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 |
1、大气环境:本工程所在区域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2、声环境:本工程光伏阵列区、升压站及线路沿线大部分区域均位于乡村区域,声环境现状参照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1 类标准。 线路跨越G98高速公路及G223处声环境现状分别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4a类标准。 3、地表水环境:加浪河、塔洋河水质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Ⅲ类标准;白石溪、文曲河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IV类标准。 | |
针对本工程主要风险源主变压器存在的风险,应建立报警系统,建议主变压器设专门摄像头,与监控设施联网,一旦发生主变事故漏油,监控人员便启动报警系统,实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为了防止变压器油泄漏至外环境,本工程设有容量为25m3的总事故油池(按终期规模单台主变最大含油量的100%设计),可以满足变压器绝缘油在发生事故失控泄露时不外溢至外环境。每台变压器下设置储油坑并铺设卵石层,并通过事 故排油管与事故油池相连。在事故并失控情况下,泄漏的变压器油流经储油坑内铺设的鹅卵石层(鹅卵石层可起到吸热、散热作用),并经事故排油管自流进入事故油池。进入事故油池中的废油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项目运营期应及时补充危险废物处置委托协议。 事故油池、排油管等设置均为地下布设,上面有混凝土盖板,站区内设有雨污分流系统。暴雨期间,雨水经雨污分流系统收集,经站区专用雨水通道外排,不影响事故油池正常运行。 | |
无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拟对琼海市国电投万泉镇10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 现将拟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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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万泉镇村境内 | |
海南 (略) | |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光伏阵列区、升压站、送出线路工程等三大部分。 | |
琼海市国电投万泉镇10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对当地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本项目建设符合“ (略) 三线一单”和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光伏区用地范围不涉及生态敏感区域,环境制约因素少,升压站及送出线路符合《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1113-2020)关于选址选线的要求,且项目选址选线已得到相关部门同意,满足城乡规划要求。在切实落实本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前提下,项目产生的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可控制在国家标准限值内,对生态造成的影响可接受。因此,本项目的建设从环保角度而言是可行的。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本工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本项目主体工程为复合光伏发电项目,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0年1月1日实施),本项目属于“第一类鼓励类”中的“五、新能源”中的“1、太阳能热发电集热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集成技术开发应用、逆变控制系统开发制造”。 本项目不在《 (略) 产业准入禁止限值目录(2019年版)》禁止类和限制类,因此项 (略) 产业政策要求。 | |
1.1 (略)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相符性分析 经套核“三区三线”成果,该项目选址不涉及占用耕地保护目标及永久基本农田,未占用林地。 本项目光伏阵列对土地不形成实际压占、不改变地表形态、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可按原地类认定。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充分利用现有的土地进行农业种植,不存在破坏耕作层和抛荒、撂荒情况,且建设单位已签订土地租赁补偿协议。 综上所述,项目光伏阵列区 (略)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相符的。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承诺将万泉镇100MW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升压站用 (略) 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的函》(海府函[2023]197号,详见附件3):升压站用地0.9600公顷,该项目选址位于般农业区,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不涉及占用“三区三线”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及自然保护地,该项目用地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中,因此,项目升压站用 (略)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3)110kV线路路径规划选址与规划相符性 拟选址塔基界限不涉及三区三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及耕地保护目标;位于三区三线城镇开发边界外。经套现《 (略)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2021-2035)》,17个塔基占用林地0.1710公顷,需避让或依法办理林地占用手续;项目范围内林地上的林木采伐需按有关规定办理采伐手续。 根据《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只征不转”“不征不转”“只转不征”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自然资规管[2021]13号)文件要求,铁塔、电力线路塔基等构筑物(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用地可以采取“只征不转”“不征不转”方式使用土地。 该项目占用林地部分应当依法依规办理使用审核审批手续,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后方可动工。因此,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后,110kV线路路径规划选 (略)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1.2与“三线一单”管控要求相符性 本项目光伏阵列区、升压站不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 项目用地采取空中光伏发电、地面种植融合互补新模式,土地资源消耗符合要求。项目资源利用主要在施工期,将消耗一定量的电源等资源,营运期间靠太阳能进行发电,基本不涉及区域能源的消耗。施工期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不会突破区域的资源利用上线。输电线路采用架空架设的方式,架空线路的杆塔选择占地小的塔型,铁塔下方仍具备原有土地利用功能,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 本项目的 (略) (略)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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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程为太阳能发电及输变电项目,工程建成运行后其特征污染物主要为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及噪声,均不属于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运行期无生产废水排放,升压站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定期抽排,做种植肥料。因此,项目无需设置总量控制指标。 | |
本项目为复合型光伏项目,项目施工后期完成临时用地恢复、升压站永久占地硬化等工程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基本停止,项目运营初期需对恢复植被进行养护,对不能成活植株或成活率较低的区域进行补植。运营期主要生态保护措施如下: (1)植被生态保护措施 1)植被修复补偿措施 光伏阵列区部分区域采用光伏板下种植农作物,在升压站空地及建筑物周边栽植低矮乔木、灌木及草皮,以保持站区美化、亮化。输电线路塔基周边采取绿化恢复措施。 2)植被生态保护措施 本项目为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建成并采取相关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运营将不再对周边植被造成侵占和破坏。项目运营期需做好运营车辆及人员的管理,项目光伏组件检修过程应利用项目设置的检修道路,禁止随意压覆和砍伐项目周边植被;在项目周边保护林地设置警示标志,严禁车辆及人员进入。采取上述措施后,项目周边植被生态环境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 |
1、大气环境:本工程所在区域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2、声环境:本工程光伏阵列区、升压站及线路沿线大部分区域均位于乡村区域,声环境现状参照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1 类标准。 线路跨越G98高速公路及G223处声环境现状分别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4a类标准。 3、地表水环境:加浪河、塔洋河水质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Ⅲ类标准;白石溪、文曲河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IV类标准。 | |
针对本工程主要风险源主变压器存在的风险,应建立报警系统,建议主变压器设专门摄像头,与监控设施联网,一旦发生主变事故漏油,监控人员便启动报警系统,实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为了防止变压器油泄漏至外环境,本工程设有容量为25m3的总事故油池(按终期规模单台主变最大含油量的100%设计),可以满足变压器绝缘油在发生事故失控泄露时不外溢至外环境。每台变压器下设置储油坑并铺设卵石层,并通过事 故排油管与事故油池相连。在事故并失控情况下,泄漏的变压器油流经储油坑内铺设的鹅卵石层(鹅卵石层可起到吸热、散热作用),并经事故排油管自流进入事故油池。进入事故油池中的废油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项目运营期应及时补充危险废物处置委托协议。 事故油池、排油管等设置均为地下布设,上面有混凝土盖板,站区内设有雨污分流系统。暴雨期间,雨水经雨污分流系统收集,经站区专用雨水通道外排,不影响事故油池正常运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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