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扬州大学扬子津校区工科实训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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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扬州大学扬子津校区工科实训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扬州大学扬子津校区工科实训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苏发改社会发〔2023〕938号


省教育厅:

《关于商请同意扬州大学扬子津校区工科实训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苏教发函〔2023〕56号)及相关附件收悉。 (略) 战略与发展研究中心出具的《关于扬州大学扬子津校区工科实训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苏发研投评〔2023〕28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加快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促进理工科专业发展,满足师生教学科研与实验实训需求,同意扬州大学在扬子津校区新建工科实训中心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 (略) 邗江区华扬西路196号扬州大学扬子津校区内。

三、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新建工科实训中心,总建筑面积31828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26534平方米,功能上分为北楼(物理楼)和南楼(公共实验平台),主要为实验实训用房;地下建筑面积5294平方米,主要为人防地下车库。同时配套建设室外道路、室外管网及景观绿化等附属设施。

四、项目建设工期为24个月。项目总投资估算24800.00万元,其中建设工程费21306.56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2312.48万元、预备费1180.96万元。所需建设资金由扬州大学自筹解决,不得违规新增隐性债务。

五、根据《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采购等应依法进行招标。

六、本批复依据文件包括:

1、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扬州大学扬子津校区工科实训中心项目建议书的批复(苏发改社会发〔2021〕1361号);

2、省教育厅关于商请同意扬州大学扬子津校区工科实训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苏教发函〔2023〕56号);

3、扬州大学扬子津校区工科实训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号);

5、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的扬州大学扬子津校区总平面图;

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表;

7、 (略) 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扬州大学扬子津校区工科实训中心新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备案意见(扬委法稳评〔2022〕026号)。

七、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压实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及监管责任,严防安全生产事故。要加强施工环境分析,认真排查并及时消除项目本身与周边设施相交相邻等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不得在未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情况下开展建设。

八、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 (略) 省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41号)要求,本项目实行集中建设,项目集中建设 (略) 公建中心,项目使用单位为扬州大学。省公建中心作为项目建设实施主体,履行建设单位职责,扬州大学作为项目使用与接收的主体,项目施工合格后,予以接收和管理。

九、省公建中心会同扬州大学按照批复的工程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投资,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并按程序报批,未取得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前不得开工建设。要严格 (略)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 (略) 关于厉行节约、严控楼堂馆所建设等相关文件要求,合理确定建设方案,实行项目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落实节能标准。

十、根据《省政府关 (略)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0〕68号)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请你单位按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其他未尽事宜请按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执行。下阶段,要根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复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进一步深化优化设计,严格执行国家现行工程设计标准、规范、规程特别是强制性条文,确保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

十二、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印发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的,项目单位应在本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也未按照规定向我委申请延期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略) 发展改革委

2023年8月30日

(项目代码:2110-*-04-01-*)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扬州大学扬子津校区工科实训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苏发改社会发〔2023〕938号


省教育厅:

《关于商请同意扬州大学扬子津校区工科实训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苏教发函〔2023〕56号)及相关附件收悉。 (略) 战略与发展研究中心出具的《关于扬州大学扬子津校区工科实训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苏发研投评〔2023〕28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加快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促进理工科专业发展,满足师生教学科研与实验实训需求,同意扬州大学在扬子津校区新建工科实训中心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 (略) 邗江区华扬西路196号扬州大学扬子津校区内。

三、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新建工科实训中心,总建筑面积31828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26534平方米,功能上分为北楼(物理楼)和南楼(公共实验平台),主要为实验实训用房;地下建筑面积5294平方米,主要为人防地下车库。同时配套建设室外道路、室外管网及景观绿化等附属设施。

四、项目建设工期为24个月。项目总投资估算24800.00万元,其中建设工程费21306.56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2312.48万元、预备费1180.96万元。所需建设资金由扬州大学自筹解决,不得违规新增隐性债务。

五、根据《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采购等应依法进行招标。

六、本批复依据文件包括:

1、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扬州大学扬子津校区工科实训中心项目建议书的批复(苏发改社会发〔2021〕1361号);

2、省教育厅关于商请同意扬州大学扬子津校区工科实训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苏教发函〔2023〕56号);

3、扬州大学扬子津校区工科实训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号);

5、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的扬州大学扬子津校区总平面图;

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表;

7、 (略) 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扬州大学扬子津校区工科实训中心新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备案意见(扬委法稳评〔2022〕026号)。

七、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压实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及监管责任,严防安全生产事故。要加强施工环境分析,认真排查并及时消除项目本身与周边设施相交相邻等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不得在未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情况下开展建设。

八、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 (略) 省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41号)要求,本项目实行集中建设,项目集中建设 (略) 公建中心,项目使用单位为扬州大学。省公建中心作为项目建设实施主体,履行建设单位职责,扬州大学作为项目使用与接收的主体,项目施工合格后,予以接收和管理。

九、省公建中心会同扬州大学按照批复的工程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投资,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并按程序报批,未取得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前不得开工建设。要严格 (略)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 (略) 关于厉行节约、严控楼堂馆所建设等相关文件要求,合理确定建设方案,实行项目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落实节能标准。

十、根据《省政府关 (略)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0〕68号)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请你单位按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其他未尽事宜请按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执行。下阶段,要根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复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进一步深化优化设计,严格执行国家现行工程设计标准、规范、规程特别是强制性条文,确保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

十二、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印发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的,项目单位应在本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取得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也未按照规定向我委申请延期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略) 发展改革委

2023年8月30日

(项目代码:211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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