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GCX0049/2023-18505
发文机关: 杨溪乡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11-29
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乡属各单位:
根据《广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昌县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府办字〔2023〕102号 )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4年度杨溪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 (略) 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实现覆盖全民、依法参保为目标,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提升参保信息质量,将常住人口基本医保(含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参保率持续稳定在95%以上,资助参保对象应资尽资、困难人口应保尽保。
二、明确筹资标准和集中征缴期
(一)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根据医保发〔2023〕24号文件要求,2023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1020元,其中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4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 (略) 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赣府发〔2017〕3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有关规定,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二)明确集中征缴期。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原则确定为2023年9月15日-2023年12月31日。各村可结合征缴工作实际予以适当延长,但最迟不得超过2024年3月31日。
三、资助参保对象及资助标准
(一)资助参保对象。分为全额资助参保对象和定额资助参保对象两类。其中:全额资助参保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参照执行);定额资助参保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过渡期内定额资助参保对象为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因病纳入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困难群众以及纳入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定额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按照《关于做好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发〔2021〕14号)要求,过渡期内定额资助参保对象致贫风险消除后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六类对象”(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和“两类人员”(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以及城镇已失业又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年满60周岁烈士子女按有关规定全额资助参保。
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参保资助政策参照定额资助参保对象执行。
有多重身份的参保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资助参保待遇。
(二)新认定资助参保对象的资助参保政策。对于处于动态调整过程中的资助参保对象,在集中征缴期内已被确定为资助参保对象的,按规定享受资助参保待遇,个人已缴费的,按规定将应资助部分退回个人。在集中征缴期结束后被确定为资助参保对象的,如未参保的,按规定享受资助参保待遇,确保其应保尽保;已参保且进入待遇享受期的,按规定不再办理退费手续。
(三)高校大学生参保政策。高校大学生个人不缴费,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负担。
四、各类人员居民医保缴费及待遇享受
(一)普通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80元。其中:在集中征缴期内缴费的人员,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人员,除有明确规定不设置待遇等待期的情况外,自参保缴费之日起设置90日待遇享受等待期。
(二)资助参保对象。全额资助参保对象个人不缴费;定额资助参保对象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60元。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大中专学生原则上应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若大 (略) 内资助参保对象或医疗救助对象等特殊人员,应在身份认定地区参保。因入学形成的重复参保,由学籍地医疗保障部门及时通知原参保地医疗保障部门暂停参保关系。就业后形成的重复参保,由就业地医疗保障部门及时通知原学籍地医疗保障部门暂停参保关系。各地在确保与学生原参保地医疗保险待遇无缝衔接的前提下,将大中专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期从学年调整为自然年度,其中:入学当年未在学生原参保地参加居民医保的,可在学籍地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四)新生儿。新生儿参保登记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有效身份证明。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按规定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保费后,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
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时,如已到新生儿出生次年居民医保征缴期的,监护人也可选择只缴纳出生次年居民医保费,按规定缴费后,出生次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纳入医保报销,但出生当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新生儿在出生90天后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时,按普通居民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政策执行。
(五)退役军人。军人退出现役3个月以内的,本人及其未就业的配偶、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的,可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其中:在集中征缴期内缴费的人员,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人员,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六)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已经参加居民医保的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参加职工医保,医疗保障部门应保证参保人享受新参加的医保待遇,暂停原居民医保待遇;参保人短期务工结束后,医疗保障部门依据参保人申请及时恢复原居民医保待遇,确保待遇有效衔接。
(七)其他特殊人员。不享受资助参保的医疗救助对象、宗教教职人员、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以及户 (略) 、出国人员回国、服刑人员期满释放、流动人员子女、大学生毕业返乡等情形出现90天以内的,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在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五、缴费方式
(一)微信缴费
1.税务微信缴费:关注“ (略) 税务局”微信公众号,点击左下角“税费服务”-“我要缴费”,选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2.医保微信缴费:关注“ (略) 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点击底部菜单“微服务”—“居民参保缴费”,跳转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中心”页面。
3.微信生活缴费:打开微信,点击点右下角“我”-“服务”-“生活缴费”-“社保医保”,先 (略) ,再选择“ (略)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输入身份证号码及姓名后即可缴费。
索 引 号:GCX0049/2023-18505
发文机关: 杨溪乡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11-29
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乡属各单位:
根据《广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昌县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府办字〔2023〕102号 )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4年度杨溪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 (略) 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实现覆盖全民、依法参保为目标,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提升参保信息质量,将常住人口基本医保(含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参保率持续稳定在95%以上,资助参保对象应资尽资、困难人口应保尽保。
二、明确筹资标准和集中征缴期
(一)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根据医保发〔2023〕24号文件要求,2023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1020元,其中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4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 (略) 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赣府发〔2017〕3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有关规定,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二)明确集中征缴期。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原则确定为2023年9月15日-2023年12月31日。各村可结合征缴工作实际予以适当延长,但最迟不得超过2024年3月31日。
三、资助参保对象及资助标准
(一)资助参保对象。分为全额资助参保对象和定额资助参保对象两类。其中:全额资助参保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参照执行);定额资助参保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过渡期内定额资助参保对象为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因病纳入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困难群众以及纳入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定额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按照《关于做好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发〔2021〕14号)要求,过渡期内定额资助参保对象致贫风险消除后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六类对象”(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和“两类人员”(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以及城镇已失业又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年满60周岁烈士子女按有关规定全额资助参保。
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参保资助政策参照定额资助参保对象执行。
有多重身份的参保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资助参保待遇。
(二)新认定资助参保对象的资助参保政策。对于处于动态调整过程中的资助参保对象,在集中征缴期内已被确定为资助参保对象的,按规定享受资助参保待遇,个人已缴费的,按规定将应资助部分退回个人。在集中征缴期结束后被确定为资助参保对象的,如未参保的,按规定享受资助参保待遇,确保其应保尽保;已参保且进入待遇享受期的,按规定不再办理退费手续。
(三)高校大学生参保政策。高校大学生个人不缴费,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负担。
四、各类人员居民医保缴费及待遇享受
(一)普通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80元。其中:在集中征缴期内缴费的人员,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人员,除有明确规定不设置待遇等待期的情况外,自参保缴费之日起设置90日待遇享受等待期。
(二)资助参保对象。全额资助参保对象个人不缴费;定额资助参保对象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60元。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大中专学生原则上应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若大 (略) 内资助参保对象或医疗救助对象等特殊人员,应在身份认定地区参保。因入学形成的重复参保,由学籍地医疗保障部门及时通知原参保地医疗保障部门暂停参保关系。就业后形成的重复参保,由就业地医疗保障部门及时通知原学籍地医疗保障部门暂停参保关系。各地在确保与学生原参保地医疗保险待遇无缝衔接的前提下,将大中专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期从学年调整为自然年度,其中:入学当年未在学生原参保地参加居民医保的,可在学籍地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四)新生儿。新生儿参保登记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有效身份证明。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按规定缴纳出生当年居民医保费后,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
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时,如已到新生儿出生次年居民医保征缴期的,监护人也可选择只缴纳出生次年居民医保费,按规定缴费后,出生次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纳入医保报销,但出生当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新生儿在出生90天后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时,按普通居民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政策执行。
(五)退役军人。军人退出现役3个月以内的,本人及其未就业的配偶、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的,可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其中:在集中征缴期内缴费的人员,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人员,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六)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已经参加居民医保的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参加职工医保,医疗保障部门应保证参保人享受新参加的医保待遇,暂停原居民医保待遇;参保人短期务工结束后,医疗保障部门依据参保人申请及时恢复原居民医保待遇,确保待遇有效衔接。
(七)其他特殊人员。不享受资助参保的医疗救助对象、宗教教职人员、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以及户 (略) 、出国人员回国、服刑人员期满释放、流动人员子女、大学生毕业返乡等情形出现90天以内的,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在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五、缴费方式
(一)微信缴费
1.税务微信缴费:关注“ (略) 税务局”微信公众号,点击左下角“税费服务”-“我要缴费”,选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2.医保微信缴费:关注“ (略) 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点击底部菜单“微服务”—“居民参保缴费”,跳转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中心”页面。
3.微信生活缴费:打开微信,点击点右下角“我”-“服务”-“生活缴费”-“社保医保”,先 (略) ,再选择“ (略)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输入身份证号码及姓名后即可缴费。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