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文化中心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方案征求意见稿
县文化中心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基本情况
南漳县文化中心停车场由县政府投资建设,于2015年12月竣工投入使用。近年来,随着社会汽车保有量的逐渐增加,导致该停车场以及内部通道和消防通道均被社会车辆长期占用,存在消防和交通隐患。为整治停车乱象,消除安全隐患,实现车辆快停快走,同时为前来 (略) 民提供停车便利,为全县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提供畅通的道路交通和必要的停车位。2023年3月15日县文化和旅游局委托县国有 (略) 对该停车场进行改造升级和运营管理。改造升级后的文化中心停车场共有停车位93个,由南漳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9R2507K)管理。
二、收费标准制定
(一)申请情况。
根据《 (略)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151号)第十四条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南漳县国有 (略) 向我局提出《关于办理县文化中心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的申请》,经申请材料补充完善后,我局于10月24日正式受理定价申请。
(二)停车场现场踏勘情况。
我局3名工作人员对停车场进行了现场踏勘,停车场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合适场地,申报场地与现场踏勘位置相符;
2、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3、配备工作人员2名;
4、计费设施2套,已安装到位;
5、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已建立。
(三)制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1、属于政府定价范围。根据《 (略)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151号)第五条规定,下列场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公立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宫、青少年宫、公园等公益机构规划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
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
该停车场属于县文化三馆规划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纳入政府定价。
2、县政府具有定价权限。根据《 (略) 定价目录》(鄂发改规〔2021〕1号)规定,“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及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实施服务收费标准” (略) (州)、县人民政府,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我县具有该收费项目定价权。
3、制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略) 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略) 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 (略)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151号)等相关规定。
4、定价原则。一是规范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原则。县文化中心停车场通过采取规范使用、合理定价等手段,实现停车资源的优化配置及有效利用,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二是用者付费、倡导绿色出行原则。车主使用公共停车资源应当支付使用费, (略) 民选择公共交通出行,优化交通出行结构,减少机动车流量,降低路面交通饱和度,提高道路通行速度,缓解交通拥堵状况。
三、收费标准方案
根据《 (略) 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略) 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差别化停车有关要求,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分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拟定以下收费方案。
(一)停车收费标准方案
1、停车1小时以内,免收停车费;
2、中小型车辆超过1小时不满2小时收费2元,超过2小时不满24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全天最高限额15元。
大型车辆超过1小时不满2小时收费5元,超过2小时不满24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2元,全天最高限额20元。
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
3、超过24小时重新按以上标准计收。
(二)优惠减免政策
1、对悬挂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停车前2个小时免收停车费;第二个2小时减半收取停车费。超过4小时停车,按正常标准收取停车费。
2、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如残疾人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残疾人专用通行证驾驶残疾人本人专用车辆,免收停车费。
4、车型大小具体分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有关机动车类型划分的规定确定。
(三)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
实施收费时,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按明码标价规定公示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等有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四、其他问题说明
(一)执行时间。按本次收费文件明确规定起始时间执行。
(二)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3年12月1日。
五、提交意见方式
(一)邮寄:南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股(南漳县城关镇金漳大道229号,邮编:*)
(二)联系电话:*
(三)邮箱:*@qq.com
南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1月24日
一、基本情况
南漳县文化中心停车场由县政府投资建设,于2015年12月竣工投入使用。近年来,随着社会汽车保有量的逐渐增加,导致该停车场以及内部通道和消防通道均被社会车辆长期占用,存在消防和交通隐患。为整治停车乱象,消除安全隐患,实现车辆快停快走,同时为前来 (略) 民提供停车便利,为全县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提供畅通的道路交通和必要的停车位。2023年3月15日县文化和旅游局委托县国有 (略) 对该停车场进行改造升级和运营管理。改造升级后的文化中心停车场共有停车位93个,由南漳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9R2507K)管理。
二、收费标准制定
(一)申请情况。
根据《 (略)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151号)第十四条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南漳县国有 (略) 向我局提出《关于办理县文化中心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的申请》,经申请材料补充完善后,我局于10月24日正式受理定价申请。
(二)停车场现场踏勘情况。
我局3名工作人员对停车场进行了现场踏勘,停车场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合适场地,申报场地与现场踏勘位置相符;
2、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3、配备工作人员2名;
4、计费设施2套,已安装到位;
5、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已建立。
(三)制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1、属于政府定价范围。根据《 (略)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151号)第五条规定,下列场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公立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宫、青少年宫、公园等公益机构规划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
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
该停车场属于县文化三馆规划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纳入政府定价。
2、县政府具有定价权限。根据《 (略) 定价目录》(鄂发改规〔2021〕1号)规定,“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及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实施服务收费标准” (略) (州)、县人民政府,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我县具有该收费项目定价权。
3、制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略) 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略) 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 (略)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151号)等相关规定。
4、定价原则。一是规范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原则。县文化中心停车场通过采取规范使用、合理定价等手段,实现停车资源的优化配置及有效利用,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二是用者付费、倡导绿色出行原则。车主使用公共停车资源应当支付使用费, (略) 民选择公共交通出行,优化交通出行结构,减少机动车流量,降低路面交通饱和度,提高道路通行速度,缓解交通拥堵状况。
三、收费标准方案
根据《 (略) 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略) 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差别化停车有关要求,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分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拟定以下收费方案。
(一)停车收费标准方案
1、停车1小时以内,免收停车费;
2、中小型车辆超过1小时不满2小时收费2元,超过2小时不满24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全天最高限额15元。
大型车辆超过1小时不满2小时收费5元,超过2小时不满24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2元,全天最高限额20元。
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
3、超过24小时重新按以上标准计收。
(二)优惠减免政策
1、对悬挂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停车前2个小时免收停车费;第二个2小时减半收取停车费。超过4小时停车,按正常标准收取停车费。
2、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如残疾人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残疾人专用通行证驾驶残疾人本人专用车辆,免收停车费。
4、车型大小具体分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有关机动车类型划分的规定确定。
(三)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
实施收费时,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按明码标价规定公示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等有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四、其他问题说明
(一)执行时间。按本次收费文件明确规定起始时间执行。
(二)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3年12月1日。
五、提交意见方式
(一)邮寄:南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股(南漳县城关镇金漳大道229号,邮编:*)
(二)联系电话:*
(三)邮箱:*@qq.com
南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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