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保障群众合法环境权益
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保障群众合法环境权益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6月,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群众来电反映, (略) 污水直排。接报后, (略) 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和环境监测人员于当天上午到达现场开展调查。经查,涉案公司在发生水污染事故后,没有立即启动应急方案和采取有关应急措施。执法人员现场固定证据,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开展整改。环境监测人员对三个点位水样进行了采样,监测报告显示水质中部分成分含量超过《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
二、查处情况
涉案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对该起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同时依据《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使用规定》,依法于 (略) 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略) 生态环境局跟踪督促,涉案公司已落实整改要求。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涉案公司环保责任意识不高,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违反了环保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执法部门由群众举报得到线索,进而对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成功查办,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体现出公众监督对促进环保工作具有重要作用。今后, (略) 生态环境局将继续依法加强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也鼓励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环保监督工作,携手为美丽林芝建设工作“保驾护航”。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6月,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群众来电反映, (略) 污水直排。接报后, (略) 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和环境监测人员于当天上午到达现场开展调查。经查,涉案公司在发生水污染事故后,没有立即启动应急方案和采取有关应急措施。执法人员现场固定证据,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开展整改。环境监测人员对三个点位水样进行了采样,监测报告显示水质中部分成分含量超过《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
二、查处情况
涉案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对该起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同时依据《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使用规定》,依法于 (略) 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略) 生态环境局跟踪督促,涉案公司已落实整改要求。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涉案公司环保责任意识不高,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违反了环保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执法部门由群众举报得到线索,进而对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成功查办,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体现出公众监督对促进环保工作具有重要作用。今后, (略) 生态环境局将继续依法加强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也鼓励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环保监督工作,携手为美丽林芝建设工作“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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