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审批事项风险提示第一期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类
侯马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审批事项风险提示第一期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类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解决群众和企业办事堵点,降低办事成本,我局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22〕28号)制作该风险预警,提示如下:
一、名称释义
本提示所称住所包含主要经营场所, (略) 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 (略) 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
二、风险情形
(一)下列建筑 (略) 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1.未依法依规取得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
2.未通过竣工验收的;
3.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危害房屋安全、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
4.经鉴定为危房的;
5.已纳入政府征收拆迁范围的;
6.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
7.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以及未经备案或经抽查不合格的;
8.自建房未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
9.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明确禁止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
10.法律法规规 (略) 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物。
(二)市场主体不得利用住宅(不含自建房)开办或从事下列行业和项目:
1.娱乐场所;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3.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品;
4.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5.提供集群登记的项目;
6.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业和项目。
三、风险后果
行政审批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在审批过程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为避免您因选址不符合审批条件所导致的房租、装修、人力、物力等财产损失,在从事经营活动之前,请您参考《 (略) 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全面了解企业选址的各项风险因素,及时规避风险,合理合法合规的进行经营活动。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解决群众和企业办事堵点,降低办事成本,我局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22〕28号)制作该风险预警,提示如下:
一、名称释义
本提示所称住所包含主要经营场所, (略) 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 (略) 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
二、风险情形
(一)下列建筑 (略) 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1.未依法依规取得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
2.未通过竣工验收的;
3.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危害房屋安全、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
4.经鉴定为危房的;
5.已纳入政府征收拆迁范围的;
6.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
7.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以及未经备案或经抽查不合格的;
8.自建房未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
9.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明确禁止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
10.法律法规规 (略) 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物。
(二)市场主体不得利用住宅(不含自建房)开办或从事下列行业和项目:
1.娱乐场所;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3.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品;
4.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5.提供集群登记的项目;
6.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业和项目。
三、风险后果
行政审批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在审批过程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为避免您因选址不符合审批条件所导致的房租、装修、人力、物力等财产损失,在从事经营活动之前,请您参考《 (略) 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全面了解企业选址的各项风险因素,及时规避风险,合理合法合规的进行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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