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乐清市2023年第四期集中受理医药机构及护理服务机构医保定点申请的通告
关于乐清市2023年第四期集中受理医药机构及护理服务机构医保定点申请的通告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略) 医疗保障局关 (略) 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确定评估细则的通知》(浙医保发〔2021〕46号)、《 (略) 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 (略) 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温医保发〔2022〕2号)、《 (略) 医疗保障局 (略) 财务局 国家税 (略) 税务局关于印发< (略) 深化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温医保联发〔2023〕7号)文件要求, (略) 2023年第四期集中受理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定点医药机构申报流程
(一)受理时间
2023年12月1日---2023年12月7日
(二)受理地址
(略) 伯乐东路888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医保窗口,咨询电话: *。
(三)受理条件
申请定点医药机构需符合《 (略) 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1)第五条、第六条所具备的基本条件,且不存在第十条、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医疗机构、药店,可根据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纳入医保定点。
(四)申报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材料
(1)《 (略) 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及《 (略) 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表》(附件7);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
(3)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劳动合同;
(4)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确认的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无等级不需提供)、执业医师(包括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师)注册证明;
(5)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清单、药品及价格清单、经省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清单;
(6)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8)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9)审计报告等评估佐证材料。
2.零售药店申请材料
(1)《 (略) 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及《 (略) 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评估表》(附件8);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零售药店工作人员花名册;
(3)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劳动合同;
(4)药品经营品种及价格清单(连锁门店可由总部统一提供);
(5)零售药店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6)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8)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9)审计报告、平面布局图等评估佐证材料。
(五)申请方式
医药机构可在12月1日至12月7日期间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申报(盲人医疗按摩所除外),具体流程请见附件5、附件6。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将于12月7日前确认完毕是否受理申请,申报机构如未接到确认信息,请与医保经办机构联系。
二、定点护理机构申报流程
(一)受理时间
2023年12月1日---2023年12月7日
(二)受理地址
(略) 伯乐东路888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医保窗口,咨询电话: *。
(三)受理条件
申请长护险定点护理机构需符合《 (略) 医疗保障局 (略) 财务局 国家税 (略) 税务局关于印发< (略) 深化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温医保联发〔2023〕7号)中附件2《 (略)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第四条的申请条件,且不存在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护理服务机构,可根据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纳入长护险定点。
(四)申报材料
(1)《 (略)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协议管理申请表》及《评估表》;
(2)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与医 (略)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略) 或诊所签订的医疗服务合作协议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医务人员、护理人员等工作人员花名册,职工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健康证及在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及社会保险的相关材料,退休人员需提供返聘人员合同;
(4)医务人员执业证书及资格证书复印件、人社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5)服务机构经营用房产权证明或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不低于3年)、营业平面布局图(注明面积、功能区分)、全日入住类还需提供护理服务区域设置示意图(注明面积、床位张数)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6)全日入住类护理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提供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养老病区、护理病区或长期护理服务专区的相关文件;
(7)与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对应的财务管理、内部人员管理、照护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实名制管理、政策宣传与培训、应急、档案管理、护理服务管理等多项制度纸质文件;
(8)提供近一年度财务报表(不足一年的,提供自开业以来的报表);
(9)与第三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消毒供应中心、信息系统开发商等);
(10)提供《承诺书》、《设备清单》、长期护理服务结算流程、《护理服务项目收费价格清单》等评估佐证材料。
附件:
1. (略) 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管理实施细则(温医保发〔2022〕2号)pdf
2.温医保联发〔2023〕 (略) 医疗保障局 (略) 财政局 国家税 (略) 税务局关于印发《 (略) 深化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pdf
3.关 (略) 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工作的通知(温残联〔2021〕14号)pdf
4.关于进一步明确两定机构评估实施细则相关指标的通知.pdf
5. (略)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线上申请操作手册.pdf
6. (略)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线上申请操作手册.pdf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略) 医疗保障局关 (略) 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确定评估细则的通知》(浙医保发〔2021〕46号)、《 (略) 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 (略) 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温医保发〔2022〕2号)、《 (略) 医疗保障局 (略) 财务局 国家税 (略) 税务局关于印发< (略) 深化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温医保联发〔2023〕7号)文件要求, (略) 2023年第四期集中受理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定点医药机构申报流程
(一)受理时间
2023年12月1日---2023年12月7日
(二)受理地址
(略) 伯乐东路888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医保窗口,咨询电话: *。
(三)受理条件
申请定点医药机构需符合《 (略) 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1)第五条、第六条所具备的基本条件,且不存在第十条、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医疗机构、药店,可根据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纳入医保定点。
(四)申报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材料
(1)《 (略) 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及《 (略) 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表》(附件7);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
(3)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劳动合同;
(4)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确认的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无等级不需提供)、执业医师(包括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师)注册证明;
(5)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清单、药品及价格清单、经省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清单;
(6)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8)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9)审计报告等评估佐证材料。
2.零售药店申请材料
(1)《 (略) 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及《 (略) 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评估表》(附件8);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零售药店工作人员花名册;
(3)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劳动合同;
(4)药品经营品种及价格清单(连锁门店可由总部统一提供);
(5)零售药店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6)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8)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9)审计报告、平面布局图等评估佐证材料。
(五)申请方式
医药机构可在12月1日至12月7日期间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申报(盲人医疗按摩所除外),具体流程请见附件5、附件6。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将于12月7日前确认完毕是否受理申请,申报机构如未接到确认信息,请与医保经办机构联系。
二、定点护理机构申报流程
(一)受理时间
2023年12月1日---2023年12月7日
(二)受理地址
(略) 伯乐东路888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医保窗口,咨询电话: *。
(三)受理条件
申请长护险定点护理机构需符合《 (略) 医疗保障局 (略) 财务局 国家税 (略) 税务局关于印发< (略) 深化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温医保联发〔2023〕7号)中附件2《 (略)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第四条的申请条件,且不存在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护理服务机构,可根据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纳入长护险定点。
(四)申报材料
(1)《 (略)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协议管理申请表》及《评估表》;
(2)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与医 (略)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略) 或诊所签订的医疗服务合作协议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医务人员、护理人员等工作人员花名册,职工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健康证及在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及社会保险的相关材料,退休人员需提供返聘人员合同;
(4)医务人员执业证书及资格证书复印件、人社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5)服务机构经营用房产权证明或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不低于3年)、营业平面布局图(注明面积、功能区分)、全日入住类还需提供护理服务区域设置示意图(注明面积、床位张数)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6)全日入住类护理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提供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养老病区、护理病区或长期护理服务专区的相关文件;
(7)与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对应的财务管理、内部人员管理、照护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实名制管理、政策宣传与培训、应急、档案管理、护理服务管理等多项制度纸质文件;
(8)提供近一年度财务报表(不足一年的,提供自开业以来的报表);
(9)与第三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消毒供应中心、信息系统开发商等);
(10)提供《承诺书》、《设备清单》、长期护理服务结算流程、《护理服务项目收费价格清单》等评估佐证材料。
附件:
1. (略) 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管理实施细则(温医保发〔2022〕2号)pdf
2.温医保联发〔2023〕 (略) 医疗保障局 (略) 财政局 国家税 (略) 税务局关于印发《 (略) 深化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pdf
3.关 (略) 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工作的通知(温残联〔2021〕14号)pdf
4.关于进一步明确两定机构评估实施细则相关指标的通知.pdf
5. (略)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线上申请操作手册.pdf
6. (略)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线上申请操作手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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