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坪山V14-1地块及周边道路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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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坪山V14-1地块及周边道路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地块名称: (略) 大坪山V14-1地块及周边道路

地块地址: (略) 大渡口区跃进村街道钢铁支路北侧

地块面积:40155.39平方米(约60.23亩)

规划用途:二类居住用地(R2)(面积约32221.30平方米)、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1)(面积约7934.09平方米)

调查结论:

根据《长江文化艺术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查地块已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R2)(面积约32221.30平方米)和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1)(面积约7934.09平方米),本次调查将地块内二类居住用地(R2)区域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和《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2023)第一类用地进行评价;将地块内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1)区域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和《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2023)第二类用地进行评价。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要求,以及基于对调查地块的资料收集、现场了解与实地踏勘、潜在污染物类型、可能的污染物迁移规律等资料综合剖析,本次调查对地块采用专业布点法与系统布点法相结合的布点方案,本次调查在调查地块共布设32个土壤监测点位、3个地下水点位,采集并送检111个土壤样品(不含13个平行样)、2个地下水样品(不含1个平行样),土壤样品监测因子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基本项目,表2中的钴、铍、锑、钒、氰化物、石油烃(C10-C40),以及pH、锌、锰、锡、钡、铬、钼、硒、铊、水溶性氟化物和VOCs、SVOCs;地下水样品监测因子包括pH、砷、汞、六价铬、总铬、铅、镉、锰、铜、锌、镍、苯、*苯、二*苯、*苯、苯*烯、苯并[a]芘、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蒽、苯并[a,h]蒽、萘、茚并[1,2,3-c,d]芘、荧蒽、二苯并[a,h]蒽、氯仿、?、石油烃(C10-C40)、锑。

检测结果表明,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R2)区域内部分土壤样品中检测因子铅、六价铬、砷、石油烃(C10-C40)、苯并[a]芘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最大超标倍数分别为铅5.2倍,六价铬30.0倍,砷42.3倍,石油烃(C10-C40)11.2倍,苯并[a]芘4.1倍;其中铅、六价铬、砷、石油烃(C10-C40)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管制值;规划为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1)区域内1个土壤样品中检测因子苯并[a]芘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超标倍数为苯并[a]芘0.4倍。

2个地下水样品中锰的浓度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的IV类水质标准限值。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场地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50/T725-2016)以及《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和《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2023)的相关规定,项目组认为调查地块土壤存在一定的环境风险,需进入下一阶段的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同时应采取一定的风险管控措施加强地块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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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名称: (略) 大坪山V14-1地块及周边道路

地块地址: (略) 大渡口区跃进村街道钢铁支路北侧

地块面积:40155.39平方米(约60.23亩)

规划用途:二类居住用地(R2)(面积约32221.30平方米)、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1)(面积约7934.09平方米)

调查结论:

根据《长江文化艺术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查地块已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R2)(面积约32221.30平方米)和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1)(面积约7934.09平方米),本次调查将地块内二类居住用地(R2)区域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和《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2023)第一类用地进行评价;将地块内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1)区域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和《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2023)第二类用地进行评价。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要求,以及基于对调查地块的资料收集、现场了解与实地踏勘、潜在污染物类型、可能的污染物迁移规律等资料综合剖析,本次调查对地块采用专业布点法与系统布点法相结合的布点方案,本次调查在调查地块共布设32个土壤监测点位、3个地下水点位,采集并送检111个土壤样品(不含13个平行样)、2个地下水样品(不含1个平行样),土壤样品监测因子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基本项目,表2中的钴、铍、锑、钒、氰化物、石油烃(C10-C40),以及pH、锌、锰、锡、钡、铬、钼、硒、铊、水溶性氟化物和VOCs、SVOCs;地下水样品监测因子包括pH、砷、汞、六价铬、总铬、铅、镉、锰、铜、锌、镍、苯、*苯、二*苯、*苯、苯*烯、苯并[a]芘、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蒽、苯并[a,h]蒽、萘、茚并[1,2,3-c,d]芘、荧蒽、二苯并[a,h]蒽、氯仿、?、石油烃(C10-C40)、锑。

检测结果表明,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R2)区域内部分土壤样品中检测因子铅、六价铬、砷、石油烃(C10-C40)、苯并[a]芘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最大超标倍数分别为铅5.2倍,六价铬30.0倍,砷42.3倍,石油烃(C10-C40)11.2倍,苯并[a]芘4.1倍;其中铅、六价铬、砷、石油烃(C10-C40)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管制值;规划为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1)区域内1个土壤样品中检测因子苯并[a]芘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超标倍数为苯并[a]芘0.4倍。

2个地下水样品中锰的浓度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的IV类水质标准限值。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场地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50/T725-2016)以及《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和《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2023)的相关规定,项目组认为调查地块土壤存在一定的环境风险,需进入下一阶段的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同时应采取一定的风险管控措施加强地块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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