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水许准号关于青山湖科技城众合北侧道路建设工程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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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水许准号关于青山湖科技城众合北侧道路建设工程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项目

名称

青山湖科技城众合北侧道路建设工程

建设

地点

青山湖科技城众合北侧道路建设工 (略) 临安区青山湖街道,起点与崇文路相交,设计终点与钱坞路相交。中心点坐标30°17"1.82"N,119°48"27.54"°E,起点桩号K0+000,坐标:X=*.940,Y=*.751;终点桩号K0+221.809,坐标:X=*.973,Y=*.639。道路宽度约12m,全长约222m。

区域

评估

情况

开发区名称:无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机关、文号和时间:

水土

保持

方案

公开

情况

http://**_detail.html?id=*

起止时间: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14日

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

本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公示期间未接到当地企业和群众关于本项目建设的意见。

生产

建设

单位

名 称:浙江青山湖科研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2R

地 址: (略) 临安区青山湖街道星港路1519号1幢102-202

电子信箱:

法人代表:徐某某 联系电话:057点击查看>>点击查看>>**38

授权经办人姓名:江某某 联系电话:1点击查看>>点击查看>>*4

证件类型及号码:3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1

生产

建设

单位

承诺

内容

1.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2.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3.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

4.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6.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7.其他需承诺的事项:


法人代表(签字):

生产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

部门

许可

决定

上述承诺以及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材料完整、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准予许可。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审批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除编号、许可决定部分外,均由生产建设单位填写。

2.本表“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因内容较多填写不下时,另附页填写。

3.本表“生产建设单位承诺内容”和“审批部门许可决定”不可分割,分割无效。

4.本表一式3份,生产建设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监督检查

部门各执1份。


项目

名称

青山湖科技城众合北侧道路建设工程

建设

地点

青山湖科技城众合北侧道路建设工 (略) 临安区青山湖街道,起点与崇文路相交,设计终点与钱坞路相交。中心点坐标30°17"1.82"N,119°48"27.54"°E,起点桩号K0+000,坐标:X=*.940,Y=*.751;终点桩号K0+221.809,坐标:X=*.973,Y=*.639。道路宽度约12m,全长约222m。

区域

评估

情况

开发区名称:无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机关、文号和时间:

水土

保持

方案

公开

情况

http://**_detail.html?id=*

起止时间: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14日

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

本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公示期间未接到当地企业和群众关于本项目建设的意见。

生产

建设

单位

名 称:浙江青山湖科研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2R

地 址: (略) 临安区青山湖街道星港路1519号1幢102-202

电子信箱:

法人代表:徐某某 联系电话:057点击查看>>点击查看>>**38

授权经办人姓名:江某某 联系电话:1点击查看>>点击查看>>*4

证件类型及号码:3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1

生产

建设

单位

承诺

内容

1.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2.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3.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

4.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6.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7.其他需承诺的事项:


法人代表(签字):

生产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

部门

许可

决定

上述承诺以及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材料完整、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准予许可。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审批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本表除编号、许可决定部分外,均由生产建设单位填写。

2.本表“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因内容较多填写不下时,另附页填写。

3.本表“生产建设单位承诺内容”和“审批部门许可决定”不可分割,分割无效。

4.本表一式3份,生产建设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监督检查

部门各执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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