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椒制品加工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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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椒制品加工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项目名称: 辣椒制品加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南村镇三城路56号
建设单位: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山东 (略)
公示时间: 2023年11月30日 至 2023年12月06日
项目概况: 该项 (略) 南村镇三城路56号,租赁现有厂房,东临三城路,南临废弃建筑,西临青岛源宏 (略) ,北临青岛 (略) 、郭庄汽修厂。项目未建,总投资800万元,占地面积3227.6平方米,建筑面积3227.6平方米,主要从事辣椒粉、辣椒油生产,年产辣椒粉2000吨、辣椒油80吨。生产工艺:①辣椒干→去石→干洗→切断→烘干→粉碎→包装→辣椒粉;②辣椒粉→混合→蒸汽杀菌→包装→辣椒粉;③辣椒籽→去石→榨油→辣椒油/(辣椒籽渣→粉碎→包装→辣椒粉)。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排至国电银河水务(青岛南村)有限公司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其中该标准未做规定的因子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化粪池须进行防渗漏处理,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去石、干洗、切断、粉碎、包装、烘干、榨油废气分别集中收集,先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再与蒸汽杀菌废气一同进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为15米的排气筒(DA001)排放;混合废气集中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为15米的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相关标准,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相关标准。 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使厂界颗粒物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厂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相关标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及生产设备须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音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60(昼)/50(夜)分贝。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杂质、除尘器集尘、废包装材料、废活性炭属一般工业固废,委托具备主体资格和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处置,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运至光大环保能源(平度)有限公司处理。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合理、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防范和处理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落实《报告表》中制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监测。废气排气筒,应按照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进行设置,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或采样平台,在排气筒附近醒目处设置环保标志牌。 (七)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八)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
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略) 北京路79-2号( (略) 民服务中心)A区2楼
邮政编码: *
项目名称: 辣椒制品加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南村镇三城路56号
建设单位: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山东 (略)
公示时间: 2023年11月30日 至 2023年12月06日
项目概况: 该项 (略) 南村镇三城路56号,租赁现有厂房,东临三城路,南临废弃建筑,西临青岛源宏 (略) ,北临青岛 (略) 、郭庄汽修厂。项目未建,总投资800万元,占地面积3227.6平方米,建筑面积3227.6平方米,主要从事辣椒粉、辣椒油生产,年产辣椒粉2000吨、辣椒油80吨。生产工艺:①辣椒干→去石→干洗→切断→烘干→粉碎→包装→辣椒粉;②辣椒粉→混合→蒸汽杀菌→包装→辣椒粉;③辣椒籽→去石→榨油→辣椒油/(辣椒籽渣→粉碎→包装→辣椒粉)。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排至国电银河水务(青岛南村)有限公司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其中该标准未做规定的因子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化粪池须进行防渗漏处理,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去石、干洗、切断、粉碎、包装、烘干、榨油废气分别集中收集,先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再与蒸汽杀菌废气一同进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为15米的排气筒(DA001)排放;混合废气集中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为15米的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相关标准,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相关标准。 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使厂界颗粒物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厂界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相关标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及生产设备须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音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60(昼)/50(夜)分贝。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杂质、除尘器集尘、废包装材料、废活性炭属一般工业固废,委托具备主体资格和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处置,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运至光大环保能源(平度)有限公司处理。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合理、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防范和处理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落实《报告表》中制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监测。废气排气筒,应按照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进行设置,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或采样平台,在排气筒附近醒目处设置环保标志牌。 (七)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八)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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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略) 北京路79-2号( (略) 民服务中心)A区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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