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3〕27号

内容
 
发送至邮箱

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执罚〔2023〕27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3〕27号

被处罚单位: (略) 永 (略)

法定代表人:齐正良

公民身份号码:33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3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Q

公司住所: (略) 永川区胜利路办事处永钢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 (略) 永 (略) 无碱玻璃球生产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永 (略) (略) 永川区胜利路办事处永钢村,成立于2006年7月28日,法定代表人是齐正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Q,主要从事玻璃棉、无碱玻璃球生产、销售;现场检查时, (略) 永 (略) 无碱玻璃球生产项目正常生产,使用天燃气作为燃料,设计年生产无碱玻璃球20000吨,实际年生产无碱玻璃球10000吨,平均每天生产无碱玻璃球34吨;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石英砂、硼镁矿)—搅拌—融化—成型—无碱玻璃球(产品);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3年9月14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3】第JD088号显示, (略) 永 (略) 氮氧化物废气浓度为1060mg/m3,根据《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9-2016)表1,氮氧化物超标0.51倍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规定,已构成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3年9月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略) 永 (略) 副总杨必胜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9月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略) 永 (略) 副总杨必胜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9月1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3年9月1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视听资料》;

5、2023年9月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3】第JD088号及送达回执;

6、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废气采样原始记录》;

证据1、2、3、4、5、 (略) 永 (略)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事实。

7、2023年9月 (略) 永 (略) 副总杨必胜 (略) 永 (略) 《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2023年9月 (略) 永 (略) 副总杨必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9、2023年9月 (略) 永 (略) 副总杨必胜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7、8、9证明违法 (略) 永 (略) 。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

11、2023年9月27日执法 (略) 永 (略) 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42号)及送达回证。

12、2023年10月16日执法 (略) 永 (略) 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27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0、11、1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9月27日执法 (略) 永 (略) 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42号);于2023年10月16日执法 (略) 永 (略) 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2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 (略) 永 (略)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 (略) 永 (略) 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 (略) 永 (略) 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略) 永 (略) 在我队2023年9月27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前主动改正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行为,且氮氧化物超标0.51倍,有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情节; (略) 永 (略) 在2023年9月18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当日完成整改,并委托第三方机构重庆 (略) 进行监测,《监测报告》渝久(监)字【2023】第WT2277号显示大气排放均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有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情节。综上所述,处罚额度参照《 (略)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一条第一款“生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予以裁量,经研究决定,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的规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永 (略) 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万元整;

2、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制生产10天,期间主要产品无碱玻璃球产量限制在270吨内。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

收款银行:中国 (略) 永川支行

户名: (略) 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05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永 (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 (略) 江 (略) 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 (略) 江 (略) 申请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1月27日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3〕27号

被处罚单位: (略) 永 (略)

法定代表人:齐正良

公民身份号码:33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3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Q

公司住所: (略) 永川区胜利路办事处永钢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 (略) 永 (略) 无碱玻璃球生产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略) 永 (略) (略) 永川区胜利路办事处永钢村,成立于2006年7月28日,法定代表人是齐正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Q,主要从事玻璃棉、无碱玻璃球生产、销售;现场检查时, (略) 永 (略) 无碱玻璃球生产项目正常生产,使用天燃气作为燃料,设计年生产无碱玻璃球20000吨,实际年生产无碱玻璃球10000吨,平均每天生产无碱玻璃球34吨;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石英砂、硼镁矿)—搅拌—融化—成型—无碱玻璃球(产品);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3年9月14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3】第JD088号显示, (略) 永 (略) 氮氧化物废气浓度为1060mg/m3,根据《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9-2016)表1,氮氧化物超标0.51倍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规定,已构成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3年9月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略) 永 (略) 副总杨必胜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9月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略) 永 (略) 副总杨必胜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9月1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3年9月1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视听资料》;

5、2023年9月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3】第JD088号及送达回执;

6、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废气采样原始记录》;

证据1、2、3、4、5、 (略) 永 (略)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事实。

7、2023年9月 (略) 永 (略) 副总杨必胜 (略) 永 (略) 《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2023年9月 (略) 永 (略) 副总杨必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9、2023年9月 (略) 永 (略) 副总杨必胜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证据7、8、9证明违法 (略) 永 (略) 。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

11、2023年9月27日执法 (略) 永 (略) 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42号)及送达回证。

12、2023年10月16日执法 (略) 永 (略) 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27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10、11、1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9月27日执法 (略) 永 (略) 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42号);于2023年10月16日执法 (略) 永 (略) 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3】2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

1、 (略) 永 (略)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其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承担其法律责任。

2、环保法律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 (略) 永 (略) 既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又是保护环境的主体,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3、 (略) 永 (略) 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略) 永 (略) 在我队2023年9月27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前主动改正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行为,且氮氧化物超标0.51倍,有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情节; (略) 永 (略) 在2023年9月18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当日完成整改,并委托第三方机构重庆 (略) 进行监测,《监测报告》渝久(监)字【2023】第WT2277号显示大气排放均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有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情节。综上所述,处罚额度参照《 (略)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一条第一款“生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予以裁量,经研究决定,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的规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永 (略) 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万元整;

2、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制生产10天,期间主要产品无碱玻璃球产量限制在270吨内。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

收款银行:中国 (略) 永川支行

户名: (略) 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05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略) 永 (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 (略) 江 (略) 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 (略) 江 (略) 申请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1月27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