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能源局关于佛山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佛山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粤能许可〔2023〕189号
广东 (略) :
报来《佛山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佛山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年产5.5万吨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生产线,主要建构筑物包括厂房、研发楼、开关房、门卫室等,主要设备包括熔化炉、压铸岛、热处理炉、加工中心、清洗线、空压机等。项目设计年产3.4万吨车身结构件、1.6万吨车用电池盒、0.5万吨电驱动产品。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高于19241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10849万千瓦时、天然气消耗量不高于519万立方米;项目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345.28千克标准煤/吨,其中熔化工序单位产品能耗不高于89.66千克标准煤/吨、压铸工序单位产品能耗不高于140.25千克标准煤/吨。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 15587-200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 (略) 发展和改革局留存,同时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相关 (略) 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略) 发展和改革局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我局将适时对本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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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能许可〔2023〕189号
广东 (略) :
报来《佛山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佛山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年产5.5万吨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生产线,主要建构筑物包括厂房、研发楼、开关房、门卫室等,主要设备包括熔化炉、压铸岛、热处理炉、加工中心、清洗线、空压机等。项目设计年产3.4万吨车身结构件、1.6万吨车用电池盒、0.5万吨电驱动产品。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高于19241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10849万千瓦时、天然气消耗量不高于519万立方米;项目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高于345.28千克标准煤/吨,其中熔化工序单位产品能耗不高于89.66千克标准煤/吨、压铸工序单位产品能耗不高于140.25千克标准煤/吨。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 15587-200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 (略) 发展和改革局留存,同时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相关 (略) 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略) 发展和改革局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我局将适时对本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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