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昌江县水闸与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报告》等规划成果的批后公告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昌江县水闸与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报告》等规划成果的批后公告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昌江县水闸与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报告》等规划成果的批后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昌江县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保障行洪及工程安全,保护河湖生态环境,推动岸线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 (略) 水务厅关于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和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琼河办〔2021〕145号)、《 (略) 水务厅关 (略) “十四五”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总体方案的通知》(琼水建防〔2022〕2号)》等相关政策文件,现将《昌江县水闸与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报告》等规划成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规划范围
1.?河流管理范围划定对象: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226条河流。
2.?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对象:石碌水库、海尾防潮堤挡潮闸(Ⅰ)、海尾防潮堤挡潮闸(Ⅱ)及杨咸防潮堤。
3.?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对象:东海河、保梅河、南妙河、石碌河(昌江县段)、石碌水库。
二、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标准
根据《 (略) 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准》规定,河道管理范围为: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线以内区域;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以及行洪区、两岸堤防和护堤地。
本次河湖管理范围划定以设计洪水位为基础,并根据河道演变、河岸带保护、河道整治及防洪抢险通道等综合考虑,以确定河流的管理范围。
三、管理要求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道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2.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设置拦河渔具等;
3.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以及在河道内清洗装储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器具;
4.非法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挖筑鱼池;
5.围河造地、围垦种植、建池养殖、家畜家禽养殖、炸鱼、毒鱼、电鱼等;
6.在堤防工程和河岸上违法建筑、种植、放牧、修建码头、 (略) 贸易;
7.其他影响堤防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行为;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生产建设活动,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1.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2.采砂、取土、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等;
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道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防汛备用器材、物料和河湖长制公示牌、河湖划界公告牌、界桩等。
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昌江县水闸与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报告》等规划成果的批后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昌江县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保障行洪及工程安全,保护河湖生态环境,推动岸线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 (略) 水务厅关于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和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琼河办〔2021〕145号)、《 (略) 水务厅关 (略) “十四五”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总体方案的通知》(琼水建防〔2022〕2号)》等相关政策文件,现将《昌江县水闸与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报告》等规划成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规划范围
1.?河流管理范围划定对象: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226条河流。
2.?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对象:石碌水库、海尾防潮堤挡潮闸(Ⅰ)、海尾防潮堤挡潮闸(Ⅱ)及杨咸防潮堤。
3.?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对象:东海河、保梅河、南妙河、石碌河(昌江县段)、石碌水库。
二、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标准
根据《 (略) 河道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标准》规定,河道管理范围为: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线以内区域;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以及行洪区、两岸堤防和护堤地。
本次河湖管理范围划定以设计洪水位为基础,并根据河道演变、河岸带保护、河道整治及防洪抢险通道等综合考虑,以确定河流的管理范围。
三、管理要求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道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2.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设置拦河渔具等;
3.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以及在河道内清洗装储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器具;
4.非法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挖筑鱼池;
5.围河造地、围垦种植、建池养殖、家畜家禽养殖、炸鱼、毒鱼、电鱼等;
6.在堤防工程和河岸上违法建筑、种植、放牧、修建码头、 (略) 贸易;
7.其他影响堤防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行为;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生产建设活动,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1.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2.采砂、取土、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等;
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道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防汛备用器材、物料和河湖长制公示牌、河湖划界公告牌、界桩等。
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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