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重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指南试行
铜仁市重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指南试行
铜仁市重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环评服务要素保障,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有效指引重大项目环评靠前服务,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环环评〔2022〕3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 (略) 近年来重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服务经验做法,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 (略) 重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前期手续完成前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环评服务坚持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供需结合原则,围绕办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全过程服务。
第四条 服 (略) 领导,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 (略) 和各建设单位、环评编制单位。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五条 (略) 、市级发改部门组织申报并公布的重大项目名单(以下简称“年度重大项目”),重点以当年拟开工项目为主。
第六条 除年度重大项目外,市(区、县)人民政府动态新增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范围的重大招商引资或谋划项目(简称“动态新增重大项目”),包括以下:
(一)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行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二)旅游产业化、城镇(含园区)交通、供水、供气、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上项目;
(三)医疗卫生、水利、能源、生态环境治理等行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上项目。
(略) 重大项目办公室 (略) 领导领衔帮扶 (略) 领导动态批示新增重大项目(简称“市领导推动项目”)。
第八条环评办理存在环评慢、环评急、环评难等各类“疑难杂症”的重大项目(简称“环评急难愁盼项目”),包括如下:
(一)已委托环评单位实质性开展环评编制工作,但超过2年未取得环评批复的;
(二)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完成并送审,超过1年未通过技术评估审查的;
(三)环评尚未委托编制或正在编制,但急需取得环评批复进行开工或融资申报的;
(四)存在技术保密或技术专利的科研试验创新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较难。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九条 (略) 生态环境局在环评审批事前提供环评网格化咨询服务、普惠式指导服务、跟踪服务、上门服务、专家会商咨询服务、预评估等服务,根据服务需求分类组织环评服务,并帮助协调解决环评办理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 (略) 生态环 (略) 环评网格化服务专员(见附件1)及环评专家库并主动对外公布(人员有变动时及时更新),环评网格化服务专员负责建设项目环评类别、编制单位、办理程序、办理进度等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各分局(大队)对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开展清单式环评指导服务, (略) 直相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征集需环评服务重大项目清单(见附件2),对清单内项目识别是否需要开展环评及环评类别,提醒建设单位落实环评主体责任及避免“未批先建”,结合项目拟开工计划指导环评办理时间节点,了解环评办理存在问题或困难,定期调度重大项目环评手续办理情况。
第 (略) 生态环境局对动态新增重大项目、市领导推动项目、环评急难愁盼项目开展环评跟踪服务,建立一个项目一个跟踪服务单(见附件3),明确服务专员全过程跟踪指导、定期调度环评手续办理情况;对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重大投资项目,指导建设单位及时启动环评工作,一次性告知委托第三方编制环评注意事项、环评办理的程序规定等;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指导建设单位投 (略) 生态环境局官网“行政许可”栏目设置的备案系统端口完成网上备案;不需依法开展环评的,明确告知建设单位。
第 (略) 生态环境局在指导服务、跟踪服务过程中发现环评“疑难杂症”问题,需组织环评单位、专家、技术评估机构或有关部门共商解决的,组织开展上门服务。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分局(大队)按照预评估要求(见附件4)提交需开展预评估项目相关资料后, (略) 生态环境局及时转交预评估机构开展预评估,期间跟踪预评估结果,做好沟通联络服务。
第十五条 鼓励建设单位选择实力强的环评单位,提高环评编制质量,杜绝环评合同层层转包影响项目环评进度和质量。在洽谈合同阶段,建议在“环境影响信用平台”(网址:http://**-eia.com:8080/XYPT/)中“编制单位诚信档案”栏查询意向环评单位信用档案、人力配置情况,未在平台登记的机构不具有环评编制报审资质,拒绝签订合同。报告书项目建议委托具有环评注册工程师2人以上的环评单位。
第十六条 (略) 生态环境局服务过程中发现急需环评用于融资申报项目等应急情形,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出具环评意见支持建设单位融资申报,建设单位承诺60日内正式报批环评文件。
第十七条 针对环评文件编制存在技术难点的重大项目,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机构可以采取自愿的方式, (略) 生态环境局申请组织专家会商咨询。
第四章 服务结果
第十八条 指导服务结果为重大项目环评服务台账、环评提示函或环评跟踪服务单。
第十九条 跟踪服务结果为审批机关作出环评审批决定,环评审批结果反馈服务需求单位。
第二十条 上门服务后,及时根据服务记录台账,对现场协调解决问题或议定事项形成备忘录。
第二十一条 环评预评估结果为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环评预评估意见,作为建设单位启动重大项目的决策参考。
第二十二条 环评应急服务结果为环评意见,仅用于支持融资申报项目,不能作为开工建设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环评预评估是指技术机构运用“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对照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对项目前期方案论证,优化选址、选线,预判拟建项目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准入是否可行,预防出现触碰法律底线生态红线的“硬伤”,是建设单位选址选线、投资项目的决策参考,不能代替环评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本 (略) 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1. (略) 环评咨询网格化服务专员名单
2.征集环评主动服务重大项目清单
3.重大项目环评跟踪服务单
附件1: (略) 环评咨询网格化服务专员名单 - 网上公开.xls
铜仁市重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指南(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环评服务要素保障,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有效指引重大项目环评靠前服务,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环环评〔2022〕3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 (略) 近年来重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服务经验做法,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 (略) 重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前期手续完成前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环评服务坚持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供需结合原则,围绕办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全过程服务。
第四条 服 (略) 领导,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 (略) 和各建设单位、环评编制单位。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五条 (略) 、市级发改部门组织申报并公布的重大项目名单(以下简称“年度重大项目”),重点以当年拟开工项目为主。
第六条 除年度重大项目外,市(区、县)人民政府动态新增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范围的重大招商引资或谋划项目(简称“动态新增重大项目”),包括以下:
(一)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行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二)旅游产业化、城镇(含园区)交通、供水、供气、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上项目;
(三)医疗卫生、水利、能源、生态环境治理等行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上项目。
(略) 重大项目办公室 (略) 领导领衔帮扶 (略) 领导动态批示新增重大项目(简称“市领导推动项目”)。
第八条环评办理存在环评慢、环评急、环评难等各类“疑难杂症”的重大项目(简称“环评急难愁盼项目”),包括如下:
(一)已委托环评单位实质性开展环评编制工作,但超过2年未取得环评批复的;
(二)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完成并送审,超过1年未通过技术评估审查的;
(三)环评尚未委托编制或正在编制,但急需取得环评批复进行开工或融资申报的;
(四)存在技术保密或技术专利的科研试验创新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较难。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九条 (略) 生态环境局在环评审批事前提供环评网格化咨询服务、普惠式指导服务、跟踪服务、上门服务、专家会商咨询服务、预评估等服务,根据服务需求分类组织环评服务,并帮助协调解决环评办理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 (略) 生态环 (略) 环评网格化服务专员(见附件1)及环评专家库并主动对外公布(人员有变动时及时更新),环评网格化服务专员负责建设项目环评类别、编制单位、办理程序、办理进度等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各分局(大队)对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开展清单式环评指导服务, (略) 直相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征集需环评服务重大项目清单(见附件2),对清单内项目识别是否需要开展环评及环评类别,提醒建设单位落实环评主体责任及避免“未批先建”,结合项目拟开工计划指导环评办理时间节点,了解环评办理存在问题或困难,定期调度重大项目环评手续办理情况。
第 (略) 生态环境局对动态新增重大项目、市领导推动项目、环评急难愁盼项目开展环评跟踪服务,建立一个项目一个跟踪服务单(见附件3),明确服务专员全过程跟踪指导、定期调度环评手续办理情况;对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重大投资项目,指导建设单位及时启动环评工作,一次性告知委托第三方编制环评注意事项、环评办理的程序规定等;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指导建设单位投 (略) 生态环境局官网“行政许可”栏目设置的备案系统端口完成网上备案;不需依法开展环评的,明确告知建设单位。
第 (略) 生态环境局在指导服务、跟踪服务过程中发现环评“疑难杂症”问题,需组织环评单位、专家、技术评估机构或有关部门共商解决的,组织开展上门服务。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分局(大队)按照预评估要求(见附件4)提交需开展预评估项目相关资料后, (略) 生态环境局及时转交预评估机构开展预评估,期间跟踪预评估结果,做好沟通联络服务。
第十五条 鼓励建设单位选择实力强的环评单位,提高环评编制质量,杜绝环评合同层层转包影响项目环评进度和质量。在洽谈合同阶段,建议在“环境影响信用平台”(网址:http://**-eia.com:8080/XYPT/)中“编制单位诚信档案”栏查询意向环评单位信用档案、人力配置情况,未在平台登记的机构不具有环评编制报审资质,拒绝签订合同。报告书项目建议委托具有环评注册工程师2人以上的环评单位。
第十六条 (略) 生态环境局服务过程中发现急需环评用于融资申报项目等应急情形,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出具环评意见支持建设单位融资申报,建设单位承诺60日内正式报批环评文件。
第十七条 针对环评文件编制存在技术难点的重大项目,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机构可以采取自愿的方式, (略) 生态环境局申请组织专家会商咨询。
第四章 服务结果
第十八条 指导服务结果为重大项目环评服务台账、环评提示函或环评跟踪服务单。
第十九条 跟踪服务结果为审批机关作出环评审批决定,环评审批结果反馈服务需求单位。
第二十条 上门服务后,及时根据服务记录台账,对现场协调解决问题或议定事项形成备忘录。
第二十一条 环评预评估结果为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环评预评估意见,作为建设单位启动重大项目的决策参考。
第二十二条 环评应急服务结果为环评意见,仅用于支持融资申报项目,不能作为开工建设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环评预评估是指技术机构运用“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对照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对项目前期方案论证,优化选址、选线,预判拟建项目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准入是否可行,预防出现触碰法律底线生态红线的“硬伤”,是建设单位选址选线、投资项目的决策参考,不能代替环评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本 (略) 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1. (略) 环评咨询网格化服务专员名单
2.征集环评主动服务重大项目清单
3.重大项目环评跟踪服务单
附件1: (略) 环评咨询网格化服务专员名单 - 网上公开.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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