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上虞市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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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上虞市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2010-1643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10-11-23 09:29
发布单位: 区生态环境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上虞市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虞环[2010]64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促进环保“三同时” (略) 得到全面、有效落实,依据《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略) 环境保护厅《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浙环发 [2009]80号)等文件相关要求, (略) 实际,现就进 (略) 环境监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环境监理单位根据环评批复和环评报告文件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对项目建设过程落实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切实落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重要手段,是环境管理从未端治理向全过程管理转变的有效途径。根据上级环保部门的要求, (略) 范围内对重点行业、区域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建设期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较大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建设中执行环境监理制度,全过程防止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行为,确保建设项目全面落实“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全面落实。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在申请试生产、竣工环保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分别提交环境监理阶段性报告的总结报告,作为试生产审查、竣工环保验收的必要依据。
  二、相关职责
  环境监理作为一项新兴事物,现在还处于不断完善、规范阶段,各相关单位要履行各自职责、协作配合, (略) 的环境监理工作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建设单位要配合监理单位的工作,按照环境监理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相关环保措施。环境监理单位是实施环境监理的主体,要指导建设单位按相关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的环保措施。各科室、分局、所要加强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联系,协调处理环境监理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各单位职责见附件一。
  三、重点环节
根据环境监理的工 (略) 现行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主要对以下几个重点环节加强环境监理工作:
1、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监理:主要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物所进行的防治工作是否落实。
2、生态保护措施监理:主要监督检查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自然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3、批建符合情况监理:主要监督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按环评批复确定的建设地点、总平面布置、产品结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的符合情况及试生产期间原辅材料消耗、产品产量情况等进行核实。
4、环保“三同时”落实监理:主要是按照环评及环评批复要求监督检查项目各类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三同时”落实情况。确保建设项目配套环保措施能真正做到“三同时”。监理单位和环保相关部门要及早介入,从工程设计开始提前参与,按照环评要求高标准、高起点做好项目的设计、施工、试生产(验收)工作。监理重点见附件二。
四、工作要求
加强环境监理工作对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对进 (略) 环境质量具有重大的意义,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做好环境监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完善制度,加强监管,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这项工作的深入有序开展。监理单位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按照上 (略) 的实施意见,切实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项目建设的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检查,认真查找存在问题,制定有效措施加以整改,认真履行作为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的环保职责。各科室、分局,所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明确目标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建设项目定期巡查制度、对“三同时”执行情况跟踪检查制度。扎实推进、规范环境监理的各项工作。
附件:1、建设单位环境监理十点要求、监理单位环境监理十点要求、监管单位环境监理六项原则
2、环境监理八项重点工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一:
建设单位环境监理十点要求
1、项目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环境监理工作,将环境监理工作作为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的一项基本要求,不折不扣落实。
2、严格按照环评批复时间及早落实环境监理单位,在项目施工建设前与有环境监理资质的单位签定监理合同。
3、建设单位在收到环境监理单位下的“资料清单”后,应在一个星期内及时提交项目资料,对未齐全的资料约定时间及时提交。
4、建设单位应及时提交建设项目建设进度计划表,对涉及生产主体设备安装、废水、废气收集管道施工等关键节点时应及时通知环境监理单位,便于及时跟踪。
5、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生产工艺、设备、“三废”治理措施等方面进行变更应及时告知环境监理单位。
6、在发生实际建设与环评批复不相符的情况时,应及时与所在地环保管理单位和环境监理单位进行沟通,按要求及时编制项目的补充说明报审批部门备案或重新审批。
7、在环境监理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监理时,应抽调熟悉项目生产工艺、环保设施的人员进行配合,便于环境监理工作顺利开展。
8、针对环境监理单位下发的环境监理联系单及现场工作日志,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予以签收,并在一星期内以书面形式对联系单内容进行回复。
9、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环境监理单位实施隐瞒、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
10、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中自觉接受环保部门和环境监理单位的监督。
监理单位环境监理十点要求
1、根据项目审批时间,及早跟进环境监理,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提早介入,并在设备采购前把好环评要求符合关。
2、环境监理单位要在监理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按环评及环评批复的要求编制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并报环评审批单位和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
3、选派具有丰富环境保护专业技术和工程监理专业知识的人员开展监理工作。认真制定环境监理实施计划,根据实施计划开展巡检或驻场监理。
4、定期填写监理工作联系单,每月向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提交监理月报告,及时汇报所在区域内项目的进展情况。
5、项目建设期间必须对施工现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企业将各项环保措施落到实处。重点把握项目的特殊工段的环保措施落实。
6、对未按有关环境保护要求施工、或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重大不符的,应以环境监理工作联系单形式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及时抄报项目环保部门或进行专题汇报。
7、督促企业对项目的变化情况进行情况确认,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与方案,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要求予以恢复。
8、建设项目提交试生产和“三同时”验收前,监理单位要及时提交环境监理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9、在合同谈判中注意方式方法,多与建设单位沟通,制定合理的收费价格,并说明费用明细。
10、 (略) 承接环境监理项目要统一标准、统一技术规范。
监管单位环境监理六项原则
1、要在环评批复时及时告知企业必须按批复要求落实环境监理工作,、在日常监管中要落实专门监管责任人员对项目实行全程监管,督促企业及早落实环境监理工作。
2、根据项目审批情况,明确“三同时”督查重点,项目建设期间实行环境监察定期跟踪检查制度,检查、核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核实建设项目的生产产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与审批文件是否相符。
3、要及时与监理单位人员沟通交流,及时了解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进度,检查环境保护设施的开工建设情况、工程进度,督促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4、对企业上报的项目的补充说明(后评价)及时进行审查,并严格按上级环保部门要求进行备案或重新(上报)审批。
5、在日常监管期间定期不定期对企业进行巡查,及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企业试生产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建立一厂一册管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6、不得利用职权指定环境监理单位,不干涉环境监理收费。
附件二:
环境监理八项重点工作
1、督促建设单位对现有环保问题进行整改,企业对现有的环保问题是否按计划进行整改并按时落实到位。
2、督促企业按环评要求对相关的项目、落后设备的进行淘汰。
3、对项目建设的关键设备进行核实,防止批小建大、使用落后生产设备的情况发生。
4、核实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或污染物治理工程选用的设备、材料能否满足长期稳定运行的要求。重点对高浓度母液废水的预处理设施、特殊物料(恶臭类、高毒性)的投加料、物料转移过程的污染防治措施配套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5、跟踪项目建设过程的隐蔽工程,确保无“暗管”。
6、及早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按环评要求建设事故应急池,并配套相应的应急人员和物资。
7、按规范要求建设排放口、清下水排放口和废水、废气的采样平台、采样口。
8、监督建设单位方对建设单位环保设施运行人员培训、污染治理设施的操作规程是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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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10-1643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10-11-23 09:29
发布单位: 区生态环境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上虞市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虞环[2010]64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促进环保“三同时” (略) 得到全面、有效落实,依据《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略) 环境保护厅《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浙环发 [2009]80号)等文件相关要求, (略) 实际,现就进 (略) 环境监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环境监理单位根据环评批复和环评报告文件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对项目建设过程落实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切实落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重要手段,是环境管理从未端治理向全过程管理转变的有效途径。根据上级环保部门的要求, (略) 范围内对重点行业、区域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建设期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较大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建设中执行环境监理制度,全过程防止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行为,确保建设项目全面落实“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全面落实。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在申请试生产、竣工环保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分别提交环境监理阶段性报告的总结报告,作为试生产审查、竣工环保验收的必要依据。
  二、相关职责
  环境监理作为一项新兴事物,现在还处于不断完善、规范阶段,各相关单位要履行各自职责、协作配合, (略) 的环境监理工作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建设单位要配合监理单位的工作,按照环境监理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相关环保措施。环境监理单位是实施环境监理的主体,要指导建设单位按相关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的环保措施。各科室、分局、所要加强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联系,协调处理环境监理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各单位职责见附件一。
  三、重点环节
根据环境监理的工 (略) 现行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主要对以下几个重点环节加强环境监理工作:
1、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监理:主要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物所进行的防治工作是否落实。
2、生态保护措施监理:主要监督检查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自然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3、批建符合情况监理:主要监督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按环评批复确定的建设地点、总平面布置、产品结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的符合情况及试生产期间原辅材料消耗、产品产量情况等进行核实。
4、环保“三同时”落实监理:主要是按照环评及环评批复要求监督检查项目各类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三同时”落实情况。确保建设项目配套环保措施能真正做到“三同时”。监理单位和环保相关部门要及早介入,从工程设计开始提前参与,按照环评要求高标准、高起点做好项目的设计、施工、试生产(验收)工作。监理重点见附件二。
四、工作要求
加强环境监理工作对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对进 (略) 环境质量具有重大的意义,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做好环境监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完善制度,加强监管,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这项工作的深入有序开展。监理单位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按照上 (略) 的实施意见,切实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项目建设的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检查,认真查找存在问题,制定有效措施加以整改,认真履行作为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的环保职责。各科室、分局,所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明确目标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建设项目定期巡查制度、对“三同时”执行情况跟踪检查制度。扎实推进、规范环境监理的各项工作。
附件:1、建设单位环境监理十点要求、监理单位环境监理十点要求、监管单位环境监理六项原则
2、环境监理八项重点工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一:
建设单位环境监理十点要求
1、项目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环境监理工作,将环境监理工作作为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的一项基本要求,不折不扣落实。
2、严格按照环评批复时间及早落实环境监理单位,在项目施工建设前与有环境监理资质的单位签定监理合同。
3、建设单位在收到环境监理单位下的“资料清单”后,应在一个星期内及时提交项目资料,对未齐全的资料约定时间及时提交。
4、建设单位应及时提交建设项目建设进度计划表,对涉及生产主体设备安装、废水、废气收集管道施工等关键节点时应及时通知环境监理单位,便于及时跟踪。
5、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生产工艺、设备、“三废”治理措施等方面进行变更应及时告知环境监理单位。
6、在发生实际建设与环评批复不相符的情况时,应及时与所在地环保管理单位和环境监理单位进行沟通,按要求及时编制项目的补充说明报审批部门备案或重新审批。
7、在环境监理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监理时,应抽调熟悉项目生产工艺、环保设施的人员进行配合,便于环境监理工作顺利开展。
8、针对环境监理单位下发的环境监理联系单及现场工作日志,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予以签收,并在一星期内以书面形式对联系单内容进行回复。
9、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环境监理单位实施隐瞒、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
10、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中自觉接受环保部门和环境监理单位的监督。
监理单位环境监理十点要求
1、根据项目审批时间,及早跟进环境监理,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提早介入,并在设备采购前把好环评要求符合关。
2、环境监理单位要在监理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按环评及环评批复的要求编制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并报环评审批单位和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
3、选派具有丰富环境保护专业技术和工程监理专业知识的人员开展监理工作。认真制定环境监理实施计划,根据实施计划开展巡检或驻场监理。
4、定期填写监理工作联系单,每月向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提交监理月报告,及时汇报所在区域内项目的进展情况。
5、项目建设期间必须对施工现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企业将各项环保措施落到实处。重点把握项目的特殊工段的环保措施落实。
6、对未按有关环境保护要求施工、或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重大不符的,应以环境监理工作联系单形式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及时抄报项目环保部门或进行专题汇报。
7、督促企业对项目的变化情况进行情况确认,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与方案,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要求予以恢复。
8、建设项目提交试生产和“三同时”验收前,监理单位要及时提交环境监理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9、在合同谈判中注意方式方法,多与建设单位沟通,制定合理的收费价格,并说明费用明细。
10、 (略) 承接环境监理项目要统一标准、统一技术规范。
监管单位环境监理六项原则
1、要在环评批复时及时告知企业必须按批复要求落实环境监理工作,、在日常监管中要落实专门监管责任人员对项目实行全程监管,督促企业及早落实环境监理工作。
2、根据项目审批情况,明确“三同时”督查重点,项目建设期间实行环境监察定期跟踪检查制度,检查、核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核实建设项目的生产产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与审批文件是否相符。
3、要及时与监理单位人员沟通交流,及时了解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进度,检查环境保护设施的开工建设情况、工程进度,督促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4、对企业上报的项目的补充说明(后评价)及时进行审查,并严格按上级环保部门要求进行备案或重新(上报)审批。
5、在日常监管期间定期不定期对企业进行巡查,及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企业试生产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建立一厂一册管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6、不得利用职权指定环境监理单位,不干涉环境监理收费。
附件二:
环境监理八项重点工作
1、督促建设单位对现有环保问题进行整改,企业对现有的环保问题是否按计划进行整改并按时落实到位。
2、督促企业按环评要求对相关的项目、落后设备的进行淘汰。
3、对项目建设的关键设备进行核实,防止批小建大、使用落后生产设备的情况发生。
4、核实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或污染物治理工程选用的设备、材料能否满足长期稳定运行的要求。重点对高浓度母液废水的预处理设施、特殊物料(恶臭类、高毒性)的投加料、物料转移过程的污染防治措施配套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5、跟踪项目建设过程的隐蔽工程,确保无“暗管”。
6、及早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按环评要求建设事故应急池,并配套相应的应急人员和物资。
7、按规范要求建设排放口、清下水排放口和废水、废气的采样平台、采样口。
8、监督建设单位方对建设单位环保设施运行人员培训、污染治理设施的操作规程是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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