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管理办法试行
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和推进园区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协议及时履约,确保招 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到位,全力构建园区良好的营商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内容及对象
第 一 条本办法所称优惠政策是指《黄石新港(物流)工业 园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新管发[2017]1号文)以及园区管委会政府与招商引资企业签 订的《项目投资协议书》、《项目投资补充协议书》以及出具的《优惠政策承诺函》中确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优惠政策兑现对象指同园区签订招商引资投资协议的企业、投资自然人。
第二章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条件及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一条申请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
本条件:
1、 项目单位与园区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项目投资补充协议书》或出具的《优惠政策承诺函》,并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
2、 项目单位在园区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3、 按照《项目投资协议书》、《项目投资补充协议书》和项目审批手续约定开工建设的项目,并及时上报到位资金和申报固 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按照相关要求标准及时进入统计部门统计库。
第二条企业提出申请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 企业与园区管委会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书》、《项目投资补充协议书》或《优惠政策承诺函》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
5、《建设项目投资备案证》复印件;
6、税务机关出具的年实际入库税金的证明材料;
7、 固定资产投资证明材料(财务票据、施工合同等);
8、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财务票据、厂房租赁和合同、资质证明、外汇外资票据等)。
第三章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程序
奖励资金兑现按照对象申报、审核认定、集体研究、兑现拨付的程序进行。
1、 申报。达到奖励条件的优惠政策兑现对象向园区招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部门认定。园区招商服务中心根据申请和证明材料,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予以审核并出具法定文件后,组织经发、国土、财政、税务等部门进行会商,形成会商意见。
3、 集体研究。园区招商服务中心根据相关部门会商意见提出奖励资金安排意见,报园区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
4、兑现拨付。园区财政局根据园区党工委会议决定,以及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时拨付资金。
第四章附则
第一条企业有欠税(费)行为的,暂停兑现招商引资优惠 政策,待企业补齐税(费)后,再予兑现优惠政策;企业未按协 议约定完全履行义务或违约的,不予兑现优惠政策;企业弄虚作 假、伪造资料、套取优惠的, 一经查实,依法追回有关优惠,并追求其法律责任。
第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由园区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在本办法执 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由园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予以专题研究解决。
为规范和推进园区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协议及时履约,确保招 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到位,全力构建园区良好的营商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内容及对象
第 一 条本办法所称优惠政策是指《黄石新港(物流)工业 园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新管发[2017]1号文)以及园区管委会政府与招商引资企业签 订的《项目投资协议书》、《项目投资补充协议书》以及出具的《优惠政策承诺函》中确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优惠政策兑现对象指同园区签订招商引资投资协议的企业、投资自然人。
第二章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条件及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一条申请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
本条件:
1、 项目单位与园区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项目投资补充协议书》或出具的《优惠政策承诺函》,并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
2、 项目单位在园区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3、 按照《项目投资协议书》、《项目投资补充协议书》和项目审批手续约定开工建设的项目,并及时上报到位资金和申报固 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按照相关要求标准及时进入统计部门统计库。
第二条企业提出申请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 企业与园区管委会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书》、《项目投资补充协议书》或《优惠政策承诺函》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
5、《建设项目投资备案证》复印件;
6、税务机关出具的年实际入库税金的证明材料;
7、 固定资产投资证明材料(财务票据、施工合同等);
8、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财务票据、厂房租赁和合同、资质证明、外汇外资票据等)。
第三章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程序
奖励资金兑现按照对象申报、审核认定、集体研究、兑现拨付的程序进行。
1、 申报。达到奖励条件的优惠政策兑现对象向园区招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部门认定。园区招商服务中心根据申请和证明材料,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予以审核并出具法定文件后,组织经发、国土、财政、税务等部门进行会商,形成会商意见。
3、 集体研究。园区招商服务中心根据相关部门会商意见提出奖励资金安排意见,报园区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
4、兑现拨付。园区财政局根据园区党工委会议决定,以及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时拨付资金。
第四章附则
第一条企业有欠税(费)行为的,暂停兑现招商引资优惠 政策,待企业补齐税(费)后,再予兑现优惠政策;企业未按协 议约定完全履行义务或违约的,不予兑现优惠政策;企业弄虚作 假、伪造资料、套取优惠的, 一经查实,依法追回有关优惠,并追求其法律责任。
第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由园区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在本办法执 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由园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予以专题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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