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灵璧县2023年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枪李桥建设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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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灵璧县2023年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枪李桥建设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灵璧县交通局: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灵璧县2023年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枪李桥建设方案的函》及相关资料我局已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有关防洪要求,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日至**日。

一、基本同意灵璧县2023年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枪李桥桥梁工程建设方案。该项目拟建的桥梁位置位于灵璧县杨疃镇枪李庄村东侧水泥路上,横跨新河,桩号为15+700。坐标经度117°2638.7399"、纬度 33°43"14.1303",桥梁纵轴线与河道主流线正交。拟建桥梁全长 58.04m,全宽 7.5m,上部结构采用4X13m 预制预应力混凝土 T梁,下部结构桥台采用桩接盖梁桥台,桥台盖梁宽 1.6m,高1.3m,桩径1.3m;桥墩采用桩柱式桥墩,盖梁宽1.6m,高 1.3m,墩柱直径1.2m,桩基直径 1.3m。上述工程设计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

二、拟建桥梁工程对河道断面进行扩挖,扩大了行洪、排涝断面,工程实施后不会影响断面的行洪、排涝能力。

三、基本同意项目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四、你单位应加强管理,优化方案,减小工程对河道周围环境的破坏和影响,严禁加工石料过程中的生产、生活废水和污水向河道内排放。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油污、各种废弃物要全部运走,加强周边地区环境保护,将生产过程中对生态的损坏做相应的恢复,确保对周边生态环境及水土保持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四、工程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其它设施。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汛期来临前清理河道内一切临时建筑物、施工器材、拆除施工围堰等,以恢复河道原有防洪标准。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你单位应编制《施工度汛方案》,报县防汛指挥部审核同意,并抄送灵璧县水利局批准实施。

五、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单位应将项目批准的建设方案及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包括防治与补救措施专项设计)和施工安排以及防治与补救措施经费落实情况、施工单位资质情况等送至灵璧县水利局备案,经其对工程位置和界限审核后,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你单位应配合并服从防汛及河道安全管理,并负责对损坏的防洪工程与设施按原标准恢复。工程完工后,你单位需报请灵璧县水利局进行涉河建设部分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及时将有关竣工资料报送灵璧县水利局。

六、你单位应做好项目影响范围内施工期和运行期的水利工程巡查监测工作,施工期间和行洪期间加密频次,相关监测资料按要求定期报送灵璧县水利局;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灵璧县水利局和县防汛指挥部报告,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确保防洪工程安全。

七、今后如因河道治理、防护或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你公司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八、项目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如发生变化,或开工日期超过许可有效期,你单位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程序。

九、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璧县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灵 (略) 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灵璧县水利局

?????????????????????????????**日

灵璧县交通局: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灵璧县2023年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枪李桥建设方案的函》及相关资料我局已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有关防洪要求,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日至**日。

一、基本同意灵璧县2023年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枪李桥桥梁工程建设方案。该项目拟建的桥梁位置位于灵璧县杨疃镇枪李庄村东侧水泥路上,横跨新河,桩号为15+700。坐标经度117°2638.7399"、纬度 33°43"14.1303",桥梁纵轴线与河道主流线正交。拟建桥梁全长 58.04m,全宽 7.5m,上部结构采用4X13m 预制预应力混凝土 T梁,下部结构桥台采用桩接盖梁桥台,桥台盖梁宽 1.6m,高1.3m,桩径1.3m;桥墩采用桩柱式桥墩,盖梁宽1.6m,高 1.3m,墩柱直径1.2m,桩基直径 1.3m。上述工程设计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

二、拟建桥梁工程对河道断面进行扩挖,扩大了行洪、排涝断面,工程实施后不会影响断面的行洪、排涝能力。

三、基本同意项目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四、你单位应加强管理,优化方案,减小工程对河道周围环境的破坏和影响,严禁加工石料过程中的生产、生活废水和污水向河道内排放。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油污、各种废弃物要全部运走,加强周边地区环境保护,将生产过程中对生态的损坏做相应的恢复,确保对周边生态环境及水土保持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四、工程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其它设施。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汛期来临前清理河道内一切临时建筑物、施工器材、拆除施工围堰等,以恢复河道原有防洪标准。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你单位应编制《施工度汛方案》,报县防汛指挥部审核同意,并抄送灵璧县水利局批准实施。

五、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开工前,你单位应将项目批准的建设方案及批准文件、详细施工图设计(包括防治与补救措施专项设计)和施工安排以及防治与补救措施经费落实情况、施工单位资质情况等送至灵璧县水利局备案,经其对工程位置和界限审核后,签订有关协议,落实有关防汛和管理。你单位应配合并服从防汛及河道安全管理,并负责对损坏的防洪工程与设施按原标准恢复。工程完工后,你单位需报请灵璧县水利局进行涉河建设部分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及时将有关竣工资料报送灵璧县水利局。

六、你单位应做好项目影响范围内施工期和运行期的水利工程巡查监测工作,施工期间和行洪期间加密频次,相关监测资料按要求定期报送灵璧县水利局;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灵璧县水利局和县防汛指挥部报告,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确保防洪工程安全。

七、今后如因河道治理、防护或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或设施时,你公司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八、项目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如发生变化,或开工日期超过许可有效期,你单位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程序。

九、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璧县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灵 (略) 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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