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柳城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情况事中备案办法试行》、《柳城县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情况事后备案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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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柳城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情况事中备案办法试行》、《柳城县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情况事后备案办法试行》


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柳城县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情况事中备案办法(试行)》、《柳城县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情况

事后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明确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情况,参照《 (略)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情况事中备案办法(试行)》、《 (略) 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情况事后备案办法(试行)》编制了《柳城县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情况事中备案办法(试行)》(附件1)、《柳城县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情况事后备案办法(试行)》(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

1.《柳城县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情况事中备案办法(试行)》

2.《柳城县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情况事后备案办法(试行)》

柳城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

2016年10月18日

附件1:

柳城县 (略) 政基础设施

项目招标情况事中备案办法(试行)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情况实行事中告知备案制度,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向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招标申请,项目招标条件通过审查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即可自行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补遗文件、招标控制价在向潜在投标人发出的同时向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补遗文件、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在法定异议期内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法定异议答复期限内对所有异议线上进行答复。对异议予以采纳,有必要对已发出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向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发出;对异议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作为招标项目档案予以保留。

二、工程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提倡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具备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实行电子招标投标。

三、工程项目应当在项目具备法定招标条件后进行招标,具体条件为:

(一)项目建设单位已经依法成立(提供营业执照核验);

(二)建设项目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已批复,核准项目已获得核准批文,备案制项目已获得备案证);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经项目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实行审批制的项目提交项目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基本情况表,核准、备案 (略) 审批局出具的核准文件);

(四)已办理《柳城县建设工程施工报建登记表》;

(五)委托招标的签订了招标代理协议;

(六)建设资金已落实;

(七)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以及技术资料(施工招标需提交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表)。

对于经批准不具备招标条件提前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向招标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承诺,自行承担因项目规划条件等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招标完成后,招标人应尽快办理其他必要审批手续,具备相应条件后开展后续活动。

四、招标投标活动应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一)标段划分

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特点和自身管理能力合理划分标段,不得利用标段划分降低投标人资格条件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标段划分标准为:

1、群体工程分期开发建设的,可分批进行招标;

2、同一基坑内的群体工程在设计结构上可分开的,可按照每个独立结构的地下及地上主体结构作为一个单体工程,分别进行招标(须由规划部门出具与之相对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不同基坑的群体工程,可按照每个基坑对应的地下及地上主体结构作为一个单体工程,分别进行招标;

4、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专业工程(幕墙、机电安装、消防、建筑智能化、装饰装修、交通工程、路灯工程、园林绿化等)可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施工总承包招标范围内,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招标人或总承包人应当依法实施招标活动。

招标人将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分标段建设的,应当按标段办理《柳城县建设工程施工报建登记表》。

(二)招标文件编制

1、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实际及招标需求,参照自治区住建厅、 (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有关专业工程没有范本的,参照区、市相近专业或国家发布的范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与范本不一致的,应在备案同时提交招标文件条款修改对照表。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不予受理投标或者否决投标的条件单列。

2、招标文件内容应该完整,用词准确,不引歧义,前后一致,符合逻辑,招标范围概括完整,边界清晰,对影响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素应有详细描述。

3、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以及含有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三)招标公告发布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至少同时在、广西招标投标监督网、 (略) 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不得变更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评标定标办法等实质性条款。确需改变的,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四)投标资格条件

1、资质条件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资质许可的相关规定合理设置投标人资质等级,原则上不得提高资质等级要求。总承包招标不得要求投标人在具备总承包资质的同时,还必须具备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

2、财务要求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合理提出对投标人财务方面能力的要求,考虑因素可以为:资产负债率、年营业额、可提供本项目的自有现金或银行授信额度、流动比率或速动比率等。

3、业绩要求

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等级已是最低级别的,除技术复杂项目外,招标人不得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设置同类工程业绩要求,大型和技术复杂项目是指:

(1)体育场馆、 (略) 、候机楼、会展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2)地下建筑、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天然气场站、储罐及管线工程等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的工程。

(3)医院及实验检验室中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的工程。

(4)采用建筑工业化、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新型技术建设和管理的房屋建筑工程。

做为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的类似业绩要求设置数量仅限1个,时间范围不得少于3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

指标应当符合建设工程的内容,且不得超过3项。规模性量化指标不得高于建设工程相应指标的80%,技术性指标不得高于建设工程的相应指标。

4、信誉要求

招标人应当拒绝因在招标投标中有违法行为或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等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期间的企业参加投标。

招标人可以拒绝上年度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履职考核中评定为不合格或近3年内曾被本项目招标人履约评价为不合格(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参加投标。

5、管理和技术人员资格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对投标人主要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国家对主要人员有资质管理要求的,应合理设置资质条件,不得提高资质等级要求,国家对主要人员有最低配备要求的,招标条件不得低于最低配备要求,按我区规定实行建筑业企业诚信卡管理的主要人员(专职投标员、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在开标时应刷卡签到,持无效卡的投标招标人应退回其投标文件,不予开标。

(五)工期

合同工期应参考国家定额工期合理确定,在国家定额工期的基础上工期压缩不得超出国家定额工期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仍需压缩工期的,建设单位应在评标专家库中按照专业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专家进行论证,并应在招标控制价中考虑采取相应赶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经论证,压缩工期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不得压缩工期。

(六)保证金的设立

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招标人不得其他形式的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额度、形式应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投标人(或承包人)以保函形式提交工程保证金。

(七)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施工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应符合国家、 (略) 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砼、干混砂浆、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车的使用)。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中应按规定就安全文明施工费单独列项,对安全文明施工费不按规定报价的投标应当否决。

施工合同应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以及费用的预付方式、支付方式、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额度不得低于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额度不得低于30%。

(八)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采用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包括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含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费用)、其他项目费(含其他项目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者费用)、主要材料价格、增值税、规费以及相关说明等。

(九)暂估价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人、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人的联合体均可作为暂估价工程的招标人。

工程总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作为暂估价工程的招标人时,应当事先与建设单位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暂估价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招标控制价应经建设单位的审查同意。

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其暂估价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十)评标办法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评标办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 (略) (或自治区)范本范围内设置。

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设置应体现科学择优的原则,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十一)评标专家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 (略) 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十二)合同订立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双方风险,不得设置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招标文件应当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条款,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期限、利息计付标准和日期,确保双方主体地位平等。

中标合同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标的、价格、质量、安全、履行期限、主要人员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上述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五、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计划和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采用资格预审的,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发售招标文件。

(四)根据需要,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五)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

(六)接收投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

(七)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评标。

(十)提交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候选人。

(十一)公示中标候选人。

(十二)定标,向招标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同时提交中标人项目主要人员诚信卡登记和锁卡。

(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四)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十五)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十六)向招标监督部门提交书面合同。

六、招标投标活动的时限应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一)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天。

(二)招标文件自开始发售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日。

(三)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四)澄清、补遗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发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顺延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五)招标控制价(如有)一般应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布,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时间7日前出布。

(六)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

(七)招标控制价的修正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发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顺延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八)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中标公示发布的媒介至少 (略) 公共资源交易网。

(九)投标人及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

(十)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89号令)

(十一)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招标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同时提交中标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监理招标为总监)广西建筑业诚信卡进行项目登记,符合锁卡条件的由招标监督部门锁卡。

(十二)招标监督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89号令)

(十三)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十四)招标人(或交易中心)最迟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十五)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将合同送招标监督部门备案。

七、监督管理

(一)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抽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责令其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经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

(二)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招标代理诚信管理体系,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记录进行公示。

八、本办法自2016年11 月1 日起试行。

附件2:

柳城县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情况

事后备案办法(试行)

一、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是指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比低于20%的项目。

国有资金是指:

(一)国有资金投资,包括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资金;

(二)政府性融资,包括政府发行债券、彩票或募捐所筹资金、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政府采用特许经营方式融资;

(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包括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

二、非国有资金投标项目招标实行事后告知备案制度,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向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招标项目,并同时提交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招标补遗文件、招标控制价备案。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补遗文件、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在法定异议期内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法定异议答复期限内对所有异议线上进行答复,对异议予以采纳,有必要对已发出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向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发出;对异议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作为招标项目档案予以保留。

三、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或直接发包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招标人有权自主决定是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自主决定是否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

四、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应当在项目具备法定招标条件后进行招标,具体条件为:

(一)项目建设单位已经依法成立(提供营业执照核验);

(二)建设项目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已批复,核准项目已获得核准批文,备案制项目已获得备案证);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经项目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实行审批制的项目提交项目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基本情况表,核准、备案 (略) 审批局出具的核准文件);

(四)已办理《柳城县建设工程施工报建登记表》;

(五)委托招标的签订了招标代理协议;

(六)建设资金已落实;

(七)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以及技术资料(施工招标需提交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表)。

对于经批准不具备招标条件提前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向招标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承诺,自行承担因项目规划条件等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招标完成后,招标人应尽快办理其他必要审批手续,具备相应条件后开展后续活动。

五、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一)标段划分

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特点和自身管理能力合理划分标段,不得利用标段划分降低投标人资格条件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标段划分标准为:

1、群体工程分期开发建设的,可分批进行招标;

2、同一基坑内的群体工程在设计结构上可分开的,可按照每个独立结构的地下及地上主体结构作为一个单体工程,分别进行招标(须由规划部门出具与之相对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不同基坑的群体工程,可按照每个基坑对应的地下及地上主体结构作为一个单体工程,分别进行招标;

4、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专业工程(幕墙、机电安装、消防、建筑智能化、装饰装修、交通工程、路灯工程、园林绿化等)可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施工总承包招标范围内,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招标人或总承包人应当依法实施招标活动。

招标人将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分标段建设的,应当按标段办理《柳城县建设工程施工报建登记表》。

(二)招标文件编制

1、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实际及招标需求,参照自治区住建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有关专业工程没有范本的,参照区、市相近专业或国家发布的范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与范本不一致的,应在备案同时提交招标文件条款修改对照表。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不予受理投标或者否决投标的条件单列。

2、招标文件内容应该完整,用词准确,不引歧义,前后一致,符合逻辑,招标范围概括完整,边界清晰,对影响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素应有详细描述。

3、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以及含有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三)投标资格条件

招标人邀请的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资质许可的相关规定。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投标人主要人员的数量和资格提出要求。国家对主要人员有资质管理要求的,应合理设置资质条件,不得提高资质等级要求,国家对主要人员有最低配备要求的,招标条件不得低于最低配备要求,按我区规定实行建筑业企业诚信卡管理的主要人员(专职投标员、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在开标时应刷卡签到,持无效卡的投标招标人应退回其投标文件,不予开标。

(四)工期

合同工期应参考国家定额工期合理确定,在国家定额工期的基础上工期压缩不得超出国家定额工期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仍需压缩工期的,建设单位应在评标专家库中按照专业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专家进行论证,并应在招标控制价中考虑采取相应赶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经论证,压缩工期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不得压缩工期。

(六)保证金的设立

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招标人不得设置其他形式的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额度、形式应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投标人(或承包人)以保函形式提交工程保证金。

(七)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施工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应符合国家、 (略) 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砼、干混砂浆、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车的使用)。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中应按规定就安全文明施工费单独列项,对安全文明施工费不按规定报价的投标应当否决。

施工合同应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以及费用的预付方式、支付方式、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额度不得低于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额度不得低于30%。

(八)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可自主决定是否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采用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包括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含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费用)、其他项目费(含其他项目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者费用)、主要材料价格、增值税、规费以及相关说明等。

(九)暂估价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人、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人的联合体均可作为暂估价工程的招标人。

工程总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作为暂估价工程的招标人时,应当事先与建设单位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暂估价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招标控制价应经建设单位的审查同意。

(十)评标办法

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实际及招标需求,参照自治区住建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布的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工料法计价招标或费率招标,依法自主确定评标定标办法。

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设置应体现科学择优的原则,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十一)评标专家

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可以自行决定从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建立的评标专 (略) 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十)合同订立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双方风险,不得设置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招标文件应当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条款,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期限、利息计付标准和日期,确保双方主体地位平等。

中标合同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标的、价格、质量、安全、履行期限、主要人员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上述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六、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计划和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采用资格预审的,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发售招标文件;

(四)根据需要,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五)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

(六)接收投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

(七)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评标;

(十)提交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候选人;

(十一)公示中标候选人;

(十二)定标,向招标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同时提交中标人项目主要人员诚信卡登记和锁卡;

(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四)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十五)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十六)向招标监督部门提交书面合同。

七、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时限应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一)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天。

(二)招标文件自开始发售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日。

(三)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四)澄清、补遗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发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顺延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五)招标控制价(如有)一般应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布,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时间7日前出布。

(六)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

(七)招标控制价的修正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发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顺延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八)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方式由招标人自主决定。

(九)投标人及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

(十)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89号令)

(十一)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招标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同时提交中标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监理招标主总监)广西建筑业诚信卡进行项目登记,符合锁卡条件的由招标监督部门锁卡。

(十二)招标监督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89号令)

(十三)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十四)招标人(或交易中心)最迟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十五)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将合同送招标监督部门备案。

八、监督管理

(一)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抽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责令其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经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

(二)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招标代理诚信管理体系,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记录进行公示。

九、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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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柳城县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情况事中备案办法(试行)》、《柳城县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情况

事后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明确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情况,参照《 (略)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情况事中备案办法(试行)》、《 (略) 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情况事后备案办法(试行)》编制了《柳城县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情况事中备案办法(试行)》(附件1)、《柳城县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情况事后备案办法(试行)》(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

1.《柳城县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情况事中备案办法(试行)》

2.《柳城县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情况事后备案办法(试行)》

柳城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

2016年10月18日

附件1:

柳城县 (略) 政基础设施

项目招标情况事中备案办法(试行)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 (略) 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情况实行事中告知备案制度,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向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招标申请,项目招标条件通过审查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即可自行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补遗文件、招标控制价在向潜在投标人发出的同时向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补遗文件、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在法定异议期内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法定异议答复期限内对所有异议线上进行答复。对异议予以采纳,有必要对已发出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向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发出;对异议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作为招标项目档案予以保留。

二、工程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提倡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具备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实行电子招标投标。

三、工程项目应当在项目具备法定招标条件后进行招标,具体条件为:

(一)项目建设单位已经依法成立(提供营业执照核验);

(二)建设项目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已批复,核准项目已获得核准批文,备案制项目已获得备案证);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经项目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实行审批制的项目提交项目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基本情况表,核准、备案 (略) 审批局出具的核准文件);

(四)已办理《柳城县建设工程施工报建登记表》;

(五)委托招标的签订了招标代理协议;

(六)建设资金已落实;

(七)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以及技术资料(施工招标需提交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表)。

对于经批准不具备招标条件提前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向招标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承诺,自行承担因项目规划条件等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招标完成后,招标人应尽快办理其他必要审批手续,具备相应条件后开展后续活动。

四、招标投标活动应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一)标段划分

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特点和自身管理能力合理划分标段,不得利用标段划分降低投标人资格条件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标段划分标准为:

1、群体工程分期开发建设的,可分批进行招标;

2、同一基坑内的群体工程在设计结构上可分开的,可按照每个独立结构的地下及地上主体结构作为一个单体工程,分别进行招标(须由规划部门出具与之相对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不同基坑的群体工程,可按照每个基坑对应的地下及地上主体结构作为一个单体工程,分别进行招标;

4、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专业工程(幕墙、机电安装、消防、建筑智能化、装饰装修、交通工程、路灯工程、园林绿化等)可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施工总承包招标范围内,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招标人或总承包人应当依法实施招标活动。

招标人将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分标段建设的,应当按标段办理《柳城县建设工程施工报建登记表》。

(二)招标文件编制

1、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实际及招标需求,参照自治区住建厅、 (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有关专业工程没有范本的,参照区、市相近专业或国家发布的范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与范本不一致的,应在备案同时提交招标文件条款修改对照表。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不予受理投标或者否决投标的条件单列。

2、招标文件内容应该完整,用词准确,不引歧义,前后一致,符合逻辑,招标范围概括完整,边界清晰,对影响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素应有详细描述。

3、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以及含有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三)招标公告发布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至少同时在、广西招标投标监督网、 (略) 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不得变更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评标定标办法等实质性条款。确需改变的,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四)投标资格条件

1、资质条件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资质许可的相关规定合理设置投标人资质等级,原则上不得提高资质等级要求。总承包招标不得要求投标人在具备总承包资质的同时,还必须具备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

2、财务要求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合理提出对投标人财务方面能力的要求,考虑因素可以为:资产负债率、年营业额、可提供本项目的自有现金或银行授信额度、流动比率或速动比率等。

3、业绩要求

招标项目所需企业资质等级已是最低级别的,除技术复杂项目外,招标人不得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设置同类工程业绩要求,大型和技术复杂项目是指:

(1)体育场馆、 (略) 、候机楼、会展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2)地下建筑、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天然气场站、储罐及管线工程等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的工程。

(3)医院及实验检验室中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的工程。

(4)采用建筑工业化、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新型技术建设和管理的房屋建筑工程。

做为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的类似业绩要求设置数量仅限1个,时间范围不得少于3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

指标应当符合建设工程的内容,且不得超过3项。规模性量化指标不得高于建设工程相应指标的80%,技术性指标不得高于建设工程的相应指标。

4、信誉要求

招标人应当拒绝因在招标投标中有违法行为或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等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期间的企业参加投标。

招标人可以拒绝上年度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履职考核中评定为不合格或近3年内曾被本项目招标人履约评价为不合格(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参加投标。

5、管理和技术人员资格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对投标人主要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国家对主要人员有资质管理要求的,应合理设置资质条件,不得提高资质等级要求,国家对主要人员有最低配备要求的,招标条件不得低于最低配备要求,按我区规定实行建筑业企业诚信卡管理的主要人员(专职投标员、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在开标时应刷卡签到,持无效卡的投标招标人应退回其投标文件,不予开标。

(五)工期

合同工期应参考国家定额工期合理确定,在国家定额工期的基础上工期压缩不得超出国家定额工期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仍需压缩工期的,建设单位应在评标专家库中按照专业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专家进行论证,并应在招标控制价中考虑采取相应赶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经论证,压缩工期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不得压缩工期。

(六)保证金的设立

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招标人不得其他形式的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额度、形式应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投标人(或承包人)以保函形式提交工程保证金。

(七)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施工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应符合国家、 (略) 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砼、干混砂浆、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车的使用)。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中应按规定就安全文明施工费单独列项,对安全文明施工费不按规定报价的投标应当否决。

施工合同应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以及费用的预付方式、支付方式、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额度不得低于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额度不得低于30%。

(八)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采用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包括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含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费用)、其他项目费(含其他项目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者费用)、主要材料价格、增值税、规费以及相关说明等。

(九)暂估价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人、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人的联合体均可作为暂估价工程的招标人。

工程总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作为暂估价工程的招标人时,应当事先与建设单位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暂估价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招标控制价应经建设单位的审查同意。

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其暂估价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十)评标办法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评标办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 (略) (或自治区)范本范围内设置。

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设置应体现科学择优的原则,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十一)评标专家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 (略) 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十二)合同订立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双方风险,不得设置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招标文件应当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条款,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期限、利息计付标准和日期,确保双方主体地位平等。

中标合同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标的、价格、质量、安全、履行期限、主要人员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上述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五、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计划和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采用资格预审的,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发售招标文件。

(四)根据需要,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五)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

(六)接收投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

(七)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评标。

(十)提交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候选人。

(十一)公示中标候选人。

(十二)定标,向招标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同时提交中标人项目主要人员诚信卡登记和锁卡。

(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四)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十五)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十六)向招标监督部门提交书面合同。

六、招标投标活动的时限应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一)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天。

(二)招标文件自开始发售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日。

(三)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四)澄清、补遗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发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顺延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五)招标控制价(如有)一般应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布,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时间7日前出布。

(六)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

(七)招标控制价的修正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发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顺延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八)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中标公示发布的媒介至少 (略) 公共资源交易网。

(九)投标人及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

(十)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89号令)

(十一)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招标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同时提交中标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监理招标为总监)广西建筑业诚信卡进行项目登记,符合锁卡条件的由招标监督部门锁卡。

(十二)招标监督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89号令)

(十三)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十四)招标人(或交易中心)最迟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十五)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将合同送招标监督部门备案。

七、监督管理

(一)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抽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责令其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经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

(二)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招标代理诚信管理体系,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记录进行公示。

八、本办法自2016年11 月1 日起试行。

附件2:

柳城县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情况

事后备案办法(试行)

一、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是指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比低于20%的项目。

国有资金是指:

(一)国有资金投资,包括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资金;

(二)政府性融资,包括政府发行债券、彩票或募捐所筹资金、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政府采用特许经营方式融资;

(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包括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

二、非国有资金投标项目招标实行事后告知备案制度,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向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招标项目,并同时提交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招标补遗文件、招标控制价备案。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补遗文件、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在法定异议期内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法定异议答复期限内对所有异议线上进行答复,对异议予以采纳,有必要对已发出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向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发出;对异议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作为招标项目档案予以保留。

三、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或直接发包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招标人有权自主决定是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自主决定是否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

四、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应当在项目具备法定招标条件后进行招标,具体条件为:

(一)项目建设单位已经依法成立(提供营业执照核验);

(二)建设项目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已批复,核准项目已获得核准批文,备案制项目已获得备案证);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经项目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实行审批制的项目提交项目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基本情况表,核准、备案 (略) 审批局出具的核准文件);

(四)已办理《柳城县建设工程施工报建登记表》;

(五)委托招标的签订了招标代理协议;

(六)建设资金已落实;

(七)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以及技术资料(施工招标需提交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表)。

对于经批准不具备招标条件提前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向招标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承诺,自行承担因项目规划条件等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招标完成后,招标人应尽快办理其他必要审批手续,具备相应条件后开展后续活动。

五、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一)标段划分

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特点和自身管理能力合理划分标段,不得利用标段划分降低投标人资格条件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标段划分标准为:

1、群体工程分期开发建设的,可分批进行招标;

2、同一基坑内的群体工程在设计结构上可分开的,可按照每个独立结构的地下及地上主体结构作为一个单体工程,分别进行招标(须由规划部门出具与之相对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不同基坑的群体工程,可按照每个基坑对应的地下及地上主体结构作为一个单体工程,分别进行招标;

4、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专业工程(幕墙、机电安装、消防、建筑智能化、装饰装修、交通工程、路灯工程、园林绿化等)可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施工总承包招标范围内,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招标人或总承包人应当依法实施招标活动。

招标人将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分标段建设的,应当按标段办理《柳城县建设工程施工报建登记表》。

(二)招标文件编制

1、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实际及招标需求,参照自治区住建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有关专业工程没有范本的,参照区、市相近专业或国家发布的范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与范本不一致的,应在备案同时提交招标文件条款修改对照表。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不予受理投标或者否决投标的条件单列。

2、招标文件内容应该完整,用词准确,不引歧义,前后一致,符合逻辑,招标范围概括完整,边界清晰,对影响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素应有详细描述。

3、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商以及含有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三)投标资格条件

招标人邀请的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资质许可的相关规定。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投标人主要人员的数量和资格提出要求。国家对主要人员有资质管理要求的,应合理设置资质条件,不得提高资质等级要求,国家对主要人员有最低配备要求的,招标条件不得低于最低配备要求,按我区规定实行建筑业企业诚信卡管理的主要人员(专职投标员、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在开标时应刷卡签到,持无效卡的投标招标人应退回其投标文件,不予开标。

(四)工期

合同工期应参考国家定额工期合理确定,在国家定额工期的基础上工期压缩不得超出国家定额工期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仍需压缩工期的,建设单位应在评标专家库中按照专业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专家进行论证,并应在招标控制价中考虑采取相应赶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经论证,压缩工期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不得压缩工期。

(六)保证金的设立

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招标人不得设置其他形式的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额度、形式应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投标人(或承包人)以保函形式提交工程保证金。

(七)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施工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应符合国家、 (略) 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砼、干混砂浆、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车的使用)。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中应按规定就安全文明施工费单独列项,对安全文明施工费不按规定报价的投标应当否决。

施工合同应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以及费用的预付方式、支付方式、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额度不得低于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额度不得低于30%。

(八)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可自主决定是否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采用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包括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含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费用)、其他项目费(含其他项目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者费用)、主要材料价格、增值税、规费以及相关说明等。

(九)暂估价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人、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人的联合体均可作为暂估价工程的招标人。

工程总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作为暂估价工程的招标人时,应当事先与建设单位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暂估价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招标控制价应经建设单位的审查同意。

(十)评标办法

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实际及招标需求,参照自治区住建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布的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有权自主选择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工料法计价招标或费率招标,依法自主确定评标定标办法。

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设置应体现科学择优的原则,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十一)评标专家

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可以自行决定从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建立的评标专 (略) 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十)合同订立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双方风险,不得设置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招标文件应当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条款,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期限、利息计付标准和日期,确保双方主体地位平等。

中标合同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标的、价格、质量、安全、履行期限、主要人员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上述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六、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计划和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采用资格预审的,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发售招标文件;

(四)根据需要,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五)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

(六)接收投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

(七)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评标;

(十)提交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候选人;

(十一)公示中标候选人;

(十二)定标,向招标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同时提交中标人项目主要人员诚信卡登记和锁卡;

(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四)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十五)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十六)向招标监督部门提交书面合同。

七、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时限应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一)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天。

(二)招标文件自开始发售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日。

(三)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四)澄清、补遗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发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顺延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五)招标控制价(如有)一般应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布,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时间7日前出布。

(六)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

(七)招标控制价的修正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发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顺延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八)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方式由招标人自主决定。

(九)投标人及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

(十)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89号令)

(十一)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招标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同时提交中标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监理招标主总监)广西建筑业诚信卡进行项目登记,符合锁卡条件的由招标监督部门锁卡。

(十二)招标监督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89号令)

(十三)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十四)招标人(或交易中心)最迟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十五)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将合同送招标监督部门备案。

八、监督管理

(一)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抽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责令其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经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

(二)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招标代理诚信管理体系,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记录进行公示。

九、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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