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华星消防设备集团有限公司铸造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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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华星消防设备集团有限公司铸造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安徽华星消防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安徽华星消防设备(集团)有限公司铸造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我局决定受理该项目环评文件,按要求对《报告表》进行审查,并在湾沚区政府信息公开网进行受理与批前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批复如下:

一、安徽华星消防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5099号,该公司年产1.2万吨铸造件迁移及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已履行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本次项目不新增产能,属技改性质。本次项目占地面积70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5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9.09%,拟建设铸造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部分产品的制芯采用湿式粘土砂中加入5%覆膜砂的生产工艺;新增制芯、浇铸等工序有机废气治理设施。项目技改后,全厂设计生产能力为年产12000吨消火栓铸件、室外消火栓、接合器铸件、铁路配件铸件的生产规模。

(略) 湾沚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登记备案(经信〔2023〕93号,编号:经信*),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湾沚区总体规划以及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要求,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 (略) 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电炉熔化、落砂、砂回收、打磨和抛丸等工序产生的废气须有效收集后经除尘器处理,浇铸、制芯等工序废气须有效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其他区域采取有效环保措施,实现各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熔化、浇铸、落砂、砂回收、打磨、抛丸、制芯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标准更新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1中污染物排放限值;制芯、浇注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1“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制芯产生的*醛、酚类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颗粒物、非*烷总烃厂区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A.1无组织排放限值;非*烷总烃、*醛、酚类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标准限值。按规范要求设置排气筒且不低于15米。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制度,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有效处理,生产废水经收集由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通过污水管网纳入湾沚区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湾沚区污水处理厂纳管水质标准(PH6~9,CODcr≤300mg/L,BOD5≤150mg/L,NH3-N≤25mg/L,SS≤175mg/L)。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选用低噪设备,并针对性地分别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强化生产管理等措施降低噪声。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 -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不合格砂芯、废活性炭、废机油及其包装桶等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B(1-1))

2023年11月29日

安徽华星消防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安徽华星消防设备(集团)有限公司铸造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我局决定受理该项目环评文件,按要求对《报告表》进行审查,并在湾沚区政府信息公开网进行受理与批前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批复如下:

一、安徽华星消防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5099号,该公司年产1.2万吨铸造件迁移及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已履行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手续,本次项目不新增产能,属技改性质。本次项目占地面积70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5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9.09%,拟建设铸造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部分产品的制芯采用湿式粘土砂中加入5%覆膜砂的生产工艺;新增制芯、浇铸等工序有机废气治理设施。项目技改后,全厂设计生产能力为年产12000吨消火栓铸件、室外消火栓、接合器铸件、铁路配件铸件的生产规模。

(略) 湾沚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登记备案(经信〔2023〕93号,编号:经信*),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湾沚区总体规划以及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要求,在落实《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 (略) 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电炉熔化、落砂、砂回收、打磨和抛丸等工序产生的废气须有效收集后经除尘器处理,浇铸、制芯等工序废气须有效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其他区域采取有效环保措施,实现各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熔化、浇铸、落砂、砂回收、打磨、抛丸、制芯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标准更新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1中污染物排放限值;制芯、浇注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1“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制芯产生的*醛、酚类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颗粒物、非*烷总烃厂区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A.1无组织排放限值;非*烷总烃、*醛、酚类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标准限值。按规范要求设置排气筒且不低于15米。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制度,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有效处理,生产废水经收集由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通过污水管网纳入湾沚区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湾沚区污水处理厂纳管水质标准(PH6~9,CODcr≤300mg/L,BOD5≤150mg/L,NH3-N≤25mg/L,SS≤175mg/L)。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选用低噪设备,并针对性地分别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和强化生产管理等措施降低噪声。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 -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不合格砂芯、废活性炭、废机油及其包装桶等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B(1-1))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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