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港三期扩建提升工程铁水联运提升项目
淮安港三期扩建提升工程铁水联运提升项目
苏自然资预〔2023〕60号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淮安港三期扩建提升
工程(铁水联运提升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单位关于办理淮安港三期扩建提升工程(铁水联运提升项目)用地预审的请示及有关附件已收悉。经审查,现提出预审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交通项目,拟新建铁路集装箱装卸作业区、铁路集装箱辅助功能区、新港站更新改造和相关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对提升淮安港铁路集装箱作业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符合供地政策。
二、该项目拟选 (略) (略)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办事处,已列入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有22.1579公顷位于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范围内,符合《省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20号)的管控要求。
三、该项目拟申请用地22.1579公顷,其中农用地15.5118公顷(含耕地10.5814公顷),建设用地6.6461公顷,不涉及未利用地。按照拟订的工程建设规模,用地规模符合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在编制可研报告时,应对节约集约用地状况作出专门分析,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和集约用地,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按照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落实补充耕地项目,开垦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确保做到“占优补优”。
五、按照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要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规定,并按照要求将征地补偿安置相关费用全额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投资体制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原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则同意淮安港三期扩建提升工程(铁水联运提升项目)用地预审(有效期三年)。
本预审意见不作为取得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待项目批准后,请按程序和规定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略) 自然资源厅
2023年11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发改委, (略) (略) 。
(略) 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3年11月29日印发
苏自然资预〔2023〕60号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淮安港三期扩建提升
工程(铁水联运提升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单位关于办理淮安港三期扩建提升工程(铁水联运提升项目)用地预审的请示及有关附件已收悉。经审查,现提出预审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交通项目,拟新建铁路集装箱装卸作业区、铁路集装箱辅助功能区、新港站更新改造和相关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对提升淮安港铁路集装箱作业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符合供地政策。
二、该项目拟选 (略) (略)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办事处,已列入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有22.1579公顷位于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范围内,符合《省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20号)的管控要求。
三、该项目拟申请用地22.1579公顷,其中农用地15.5118公顷(含耕地10.5814公顷),建设用地6.6461公顷,不涉及未利用地。按照拟订的工程建设规模,用地规模符合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在编制可研报告时,应对节约集约用地状况作出专门分析,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和集约用地,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按照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落实补充耕地项目,开垦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确保做到“占优补优”。
五、按照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要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规定,并按照要求将征地补偿安置相关费用全额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投资体制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原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则同意淮安港三期扩建提升工程(铁水联运提升项目)用地预审(有效期三年)。
本预审意见不作为取得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待项目批准后,请按程序和规定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略) 自然资源厅
2023年11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发改委, (略) (略) 。
(略) 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3年1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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