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3年12月1日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审批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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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3年12月1日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审批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有关规定,我厅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审批。为保证审查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2月4日至2023年12月8日(5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51-*(环境影响评价处)

传真电话:0951-*

通讯地址: (略) 金凤区上海西路99-9号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国能宁夏中卫电厂4×660MW机组扩建工程

宁夏回族 (略) 中卫工业园区内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腾 (略)

宁夏 (略)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腾 (略) (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拟实施的4×660MW高效超超临界直接空冷燃煤发电机组作为宁夏-湖南特高压直流外送通道配套调峰火电项目(项目代码:2305-*-60-01-*,以下简称“本项目”) 位于位于中卫工业园区,新增占地面积69.134公顷。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扩建,拟建设4台660兆瓦超超临界直接空冷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建设脱硫、脱硝和除尘装置。同步建设脱硫、脱硝装置,主厂房、办公楼及配套建设供排水、供电、消防、环保、安全等附属设施。本项目年利用4500小时。年发电量为*万千瓦时,年供电量为*万千瓦时。本项目动态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10.72%

(一)大气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加强管理,施工区及时洒水降尘,运输车辆采取覆盖措施,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密闭存放,不能密闭的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

本项目烟气采用低氮燃烧+SCR脱硝+双室五电场全高频静电除尘+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SCR脱硝效率≥85%、综合除尘效率99.98%、脱硫效率99.4%、协同去除汞70%)净化后,与脱硝过程逃逸的氨一起通过210m高烟囱排放。本项目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烟尘:2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5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100毫克/立方米、汞及其化合物0.03毫克/立方米),且满足《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中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烟尘: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3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50毫克/立方米),氨逃逸率满足《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催化还原法》(HJ562-2010)中氨逃逸率不高于2.5毫克/立方米的控制要求。

本项目灰库、渣仓、石灰石粉仓、碎煤机室等均设有布袋除尘器,含尘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项目输煤系统采用全封闭措施,各转运点设置除尘装置;条形煤场采用全封闭措施,设置喷淋设施;厂界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废水设置沉淀池沉淀后回用,施工生活污水进入园区现有的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本项目工业废水同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起进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采用隔油+混凝沉淀+气浮+过滤)处理后全部回用于脱硫系统补水;含煤废水与厂区初期雨水(产生后分批次进入)一并排入煤水处理装置(采用混凝沉淀+澄清+过滤)处理后全部回用于输煤系统冲洗;脱硫废水喷入喷雾干燥塔后,水蒸气随烟气引入除尘器前烟道,烟道蒸发产生的结晶盐被锅炉配套静电除尘器捕捉进入除尘灰,无废水外排;锅炉补给系统高盐废水(反渗透浓水、离子交换树脂再生废水)通过加酸碱中和处理后全部回用于脱硫系统补水。后期雨水设置雨水监控池(位于初期雨水池旁),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前提下,经雨排管道排至厂区南侧新井沟。初期雨水池、雨水外排管道均设置阀门。本项目生活污水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二级生化处理装置)处理后进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厂区应采取分区防渗,厂区建筑区域应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和简单防渗区,并按相应要求进行地表防渗。同时,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需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应合理规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运营期应加强对设备的维修和保养,采取减振、消声、厂房隔声及设置等措施,确保场界四周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项目偶发噪声主要为锅炉排气噪声,其噪声值可达115dB(A)。除安装高效消声器(降噪效果可达30dB(A))外,须避免在居民休息时间及夜间进行吹管作业。

(四)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与弃土等应及时运离施工现场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利用或处置,生活垃圾设固定垃圾箱存放,定期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

本项目灰渣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0%,未综合利用灰渣送现有工程灰渣场或中卫工业园区第二固废填埋场临时暂存,待综合利用途径恢复后,将本暂存固废全部运出综合利用。碎煤机、转运站等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送至原煤仓后入锅炉燃烧。石灰石粉仓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送至脱硫系统。含煤废水处理系统煤泥掺入原煤一起掺烧。产生的危险废物全部交有资质单位利用、处置。本项目除尘系统产生的废布袋在鉴别前或者鉴别确定为危险废物后,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要求集中收集后在危险废物贮存库暂存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利用。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 (略) 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六)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建设单位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宁环办发〔2012〕108号)等文件的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地下水水质监测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预报系统和事故应急防范措施,并与周边企业、园区管委会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应按规定做好环境风险评估,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建立档案,储存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确保任何情况下事故废水不出厂、不进入地表水体。

公众参与: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开展了公众参与。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有关规定,我厅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审批。为保证审查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2月4日至2023年12月8日(5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51-*(环境影响评价处)

传真电话:0951-*

通讯地址: (略) 金凤区上海西路99-9号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国能宁夏中卫电厂4×660MW机组扩建工程

宁夏回族 (略) 中卫工业园区内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腾 (略)

宁夏 (略)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腾 (略) (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拟实施的4×660MW高效超超临界直接空冷燃煤发电机组作为宁夏-湖南特高压直流外送通道配套调峰火电项目(项目代码:2305-*-60-01-*,以下简称“本项目”) 位于位于中卫工业园区,新增占地面积69.134公顷。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扩建,拟建设4台660兆瓦超超临界直接空冷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建设脱硫、脱硝和除尘装置。同步建设脱硫、脱硝装置,主厂房、办公楼及配套建设供排水、供电、消防、环保、安全等附属设施。本项目年利用4500小时。年发电量为*万千瓦时,年供电量为*万千瓦时。本项目动态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10.72%

(一)大气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加强管理,施工区及时洒水降尘,运输车辆采取覆盖措施,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密闭存放,不能密闭的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

本项目烟气采用低氮燃烧+SCR脱硝+双室五电场全高频静电除尘+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SCR脱硝效率≥85%、综合除尘效率99.98%、脱硫效率99.4%、协同去除汞70%)净化后,与脱硝过程逃逸的氨一起通过210m高烟囱排放。本项目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烟尘:2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5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100毫克/立方米、汞及其化合物0.03毫克/立方米),且满足《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中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烟尘: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3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50毫克/立方米),氨逃逸率满足《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催化还原法》(HJ562-2010)中氨逃逸率不高于2.5毫克/立方米的控制要求。

本项目灰库、渣仓、石灰石粉仓、碎煤机室等均设有布袋除尘器,含尘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项目输煤系统采用全封闭措施,各转运点设置除尘装置;条形煤场采用全封闭措施,设置喷淋设施;厂界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废水设置沉淀池沉淀后回用,施工生活污水进入园区现有的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本项目工业废水同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起进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采用隔油+混凝沉淀+气浮+过滤)处理后全部回用于脱硫系统补水;含煤废水与厂区初期雨水(产生后分批次进入)一并排入煤水处理装置(采用混凝沉淀+澄清+过滤)处理后全部回用于输煤系统冲洗;脱硫废水喷入喷雾干燥塔后,水蒸气随烟气引入除尘器前烟道,烟道蒸发产生的结晶盐被锅炉配套静电除尘器捕捉进入除尘灰,无废水外排;锅炉补给系统高盐废水(反渗透浓水、离子交换树脂再生废水)通过加酸碱中和处理后全部回用于脱硫系统补水。后期雨水设置雨水监控池(位于初期雨水池旁),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前提下,经雨排管道排至厂区南侧新井沟。初期雨水池、雨水外排管道均设置阀门。本项目生活污水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二级生化处理装置)处理后进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厂区应采取分区防渗,厂区建筑区域应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和简单防渗区,并按相应要求进行地表防渗。同时,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需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应合理规划施工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运营期应加强对设备的维修和保养,采取减振、消声、厂房隔声及设置等措施,确保场界四周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项目偶发噪声主要为锅炉排气噪声,其噪声值可达115dB(A)。除安装高效消声器(降噪效果可达30dB(A))外,须避免在居民休息时间及夜间进行吹管作业。

(四)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与弃土等应及时运离施工现场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利用或处置,生活垃圾设固定垃圾箱存放,定期送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

本项目灰渣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0%,未综合利用灰渣送现有工程灰渣场或中卫工业园区第二固废填埋场临时暂存,待综合利用途径恢复后,将本暂存固废全部运出综合利用。碎煤机、转运站等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送至原煤仓后入锅炉燃烧。石灰石粉仓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送至脱硫系统。含煤废水处理系统煤泥掺入原煤一起掺烧。产生的危险废物全部交有资质单位利用、处置。本项目除尘系统产生的废布袋在鉴别前或者鉴别确定为危险废物后,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要求集中收集后在危险废物贮存库暂存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利用。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 (略) 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六)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建设单位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宁环办发〔2012〕108号)等文件的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地下水水质监测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预报系统和事故应急防范措施,并与周边企业、园区管委会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应按规定做好环境风险评估,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建立档案,储存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确保任何情况下事故废水不出厂、不进入地表水体。

公众参与: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开展了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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