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SG6106标段临时借用地内天津力可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9?12”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宁波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SG6106标段临时借用地内天津力可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9?12”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9月12日16时30分许,位于海曙区集士港镇祝家桥村的中 (略) 临时借用农地发生一起触电事故,一名工人在吊装雨棚的过程中,吊绳触碰到上方高压线致使其触电后送医救治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事故发生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略) 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海曙区人民政府委托海曙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海曙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局、区人社局等单位(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区政府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还邀请区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进行了分析,对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进行了认定,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了处理建议。同时,对事故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基本概况
(一)现场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地位于海曙区集士港镇祝家桥村农业用地。因建造地铁6号线需要,中 (略) 宁波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SC6106标段项目部(以下简称:“中铁项目部”)于2022年11月15日向集士港镇临时借用该区域46103平方米土地做为施工临时用地,借用日期截止2025年12月底,并向集士港镇国土资源所进行了备案。其后在2023年8月5日中铁项目部又把位于建设工地围挡外未施工建设的东北侧约500平方米场地(事故发生点)借给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宁波 (略) (以下简称:“甬轩基础”),2家单位分别签订了借地协议和安全管理协议。
事故发生点情况
事故发生点是经过平整后的农地,中铁项目部未在该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按于集士港镇签订的土地借用协议约定,该农地于2025年12月底归还前由借用方进行复耕、复绿。该地块北部有一幢临时集装箱建筑摆放,系原地主所留,离地有条垂直高约11米高压线路穿过。距集装箱水平位置约为3米。
(三)相关单位情况
1、事故单位:天津力 (略) (以下简称:“天津力可得”),住址: (略) 北辰区北仓镇外环线28 (略) 场C-10号;经营范围:标牌技术开发、金属制品、不锈钢制品加工等;法定代表人:陈清;公司类型: (略) (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05WBFH0H。
2、事故单位:宁波 (略) (以下简称:“甬轩工程”),住所: (略) 鄞州区云龙镇嘉苑路45号一楼;经营范围: 建造项目施工,道路货物运输,土石方工程施工等;法定代表人: 王建军;公司类型: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8Y6Y300。
(三)项目实施情况
因甬轩工程作业需要建造2只雨棚,该公司项目负责人贾维于2023年9月4日通过电话联系了天津力可得的陈保彬要求其建造,双方只对造价进行了口头约定,未签订协议。
接到建造雨棚作业项目后,陈保彬临时雇佣了3名工人(其中包括死者冯立),均未与3人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了薪酬,就在甬轩工程提供的集装箱内开始雨棚建造作业,雨棚建造在2023年9月12日完工,于当天下午15点许开始吊装搬离。
2、相关方对人员、场地安全管理情况:
(1)天津力可得在临时聘用3名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在进行大型物品吊装作业时,未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指派专职人员进行现场监管。
(2)甬轩工程在借用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未指派专人对作业人员进行日常教育培训, (略) 管理的场地上进行的大型吊装作业放任不管、视而不见。
(3)中铁项目部对出租场地已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约定了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并指派公司安全员徐迁对出租场地进行定期日常巡查。于2023年9月8日的安全巡视记录表中对借用场地进行施工作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并书面告知了场地借用单位甬轩工程,要求其立即整改。
(四)死者基本情况
死者冯立,男,31岁,汉族,陕西安康人,于2023年9月4日临时 (略) 。
事故情况
(一)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2022年9月 (略) 的雨棚建造完成,开始进行吊装搬离作业,陈保彬联系了吊车司机程大闯(个人),约定吊装费用为700元半天,15时许,程大闯抵达现场查看环境后提出,雨棚摆放位置离上方高压电线过近,吊机臂不能转动,只能上下起勾,要求作业人员用捆绑雨棚的绳索去连接吊机挂钩进行吊装,随后开始进行吊装作业,第一个雨棚顺利吊装搬离。17时许在进行第二个雨棚吊装作业时,由于雨棚位置离吊机吊钩有一定的距离,冯立没有按照当初的操作程序进行作业,而是直接拿起吊钩准备去勾雨棚的绑线,在拉扯的过程中,吊机吊绳呈倾斜状态,受高压电线影响触碰到高压线,导致站在下方的冯立受到电击,现场员工见状立即拨打“120”报警。10多分钟后,救护车赶赴现场,冯立 (略) (略) 抢救,经救治无效宣布死亡。
接警后,区应急管理局、海曙公安分局、集士港镇等单位立即派员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勘查、停工检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人的不安全行为:冯立自我安全防护意识淡薄,在吊装作业现场靠近高压电线时对可能导致的触电风险未引起足够重视,导致本人触电身亡。
(2)物的不安全状态:吊装作业未按照规范进行,现场无监管、指挥人员在场,且未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吊装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9.2.3节与第9.2.6节吊装作业的有关规定。
2、间接原因
(1)天津力可得安全管理不到位。
未落实岗位安全职责。天津力可得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规不依,未按照吊装作业规范要求设置专职人员进行现场指挥,对作业现场吊装作业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不力,为了方便施工,对隐患问题放任不管,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生产安全隐患。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宁天津力可得安全管理人员对劳务用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缺位,未对劳务用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形成记录。
(2)甬轩工程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缺位。
甬轩工程未对在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形成记录,未督促教育作业人员认真遵守各项操作规定及作业风险场所安全教育培训。管理人员日常安全检查走过场,未重视业主下发的整改通知。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冯立,自我安全防护意识淡薄,违规进行吊装作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故不予追究。
(二)天津力可得,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关键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有规不依,未按照吊装作业规范设置指挥人员并悬挂安全警示标志;二是吊装作业现场隐患安全检查缺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天津力可得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天津力可得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陈清,未切实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对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安全管理责任未落实、安全管理缺失等行为失察失管,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三)甬轩工程,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形成记录,未督促教育作业人员认真遵守各项规定及吊装作业风险场所安全教育培训。甬轩工程对本起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甬轩工程主要负责人王建军,未切实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对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等行为失察失管。王建军对此次事故负领导责任,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这是一起典型的未按照《吊装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组织吊装引起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暴露出作业单位未严格按照规范组织进行吊装作业、安全教育不落实、隐患排查不彻底的突出问题。各单位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要对吊装作业规范实施要严格把关,严格执行吊装作业安全、质量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劳务用工管理,确保相关管理人员认真履职,加强吊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制止各类违章、冒险作业行为,确保作业有序、规范、安全。
天津力 (略)
“9?12”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代章)
2023年10月18日
2023年9月12日16时30分许,位于海曙区集士港镇祝家桥村的中 (略) 临时借用农地发生一起触电事故,一名工人在吊装雨棚的过程中,吊绳触碰到上方高压线致使其触电后送医救治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事故发生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略) 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海曙区人民政府委托海曙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海曙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局、区人社局等单位(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区政府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还邀请区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进行了分析,对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进行了认定,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了处理建议。同时,对事故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基本概况
(一)现场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地位于海曙区集士港镇祝家桥村农业用地。因建造地铁6号线需要,中 (略) 宁波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SC6106标段项目部(以下简称:“中铁项目部”)于2022年11月15日向集士港镇临时借用该区域46103平方米土地做为施工临时用地,借用日期截止2025年12月底,并向集士港镇国土资源所进行了备案。其后在2023年8月5日中铁项目部又把位于建设工地围挡外未施工建设的东北侧约500平方米场地(事故发生点)借给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宁波 (略) (以下简称:“甬轩基础”),2家单位分别签订了借地协议和安全管理协议。
事故发生点情况
事故发生点是经过平整后的农地,中铁项目部未在该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按于集士港镇签订的土地借用协议约定,该农地于2025年12月底归还前由借用方进行复耕、复绿。该地块北部有一幢临时集装箱建筑摆放,系原地主所留,离地有条垂直高约11米高压线路穿过。距集装箱水平位置约为3米。
(三)相关单位情况
1、事故单位:天津力 (略) (以下简称:“天津力可得”),住址: (略) 北辰区北仓镇外环线28 (略) 场C-10号;经营范围:标牌技术开发、金属制品、不锈钢制品加工等;法定代表人:陈清;公司类型: (略) (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05WBFH0H。
2、事故单位:宁波 (略) (以下简称:“甬轩工程”),住所: (略) 鄞州区云龙镇嘉苑路45号一楼;经营范围: 建造项目施工,道路货物运输,土石方工程施工等;法定代表人: 王建军;公司类型: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8Y6Y300。
(三)项目实施情况
因甬轩工程作业需要建造2只雨棚,该公司项目负责人贾维于2023年9月4日通过电话联系了天津力可得的陈保彬要求其建造,双方只对造价进行了口头约定,未签订协议。
接到建造雨棚作业项目后,陈保彬临时雇佣了3名工人(其中包括死者冯立),均未与3人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了薪酬,就在甬轩工程提供的集装箱内开始雨棚建造作业,雨棚建造在2023年9月12日完工,于当天下午15点许开始吊装搬离。
2、相关方对人员、场地安全管理情况:
(1)天津力可得在临时聘用3名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在进行大型物品吊装作业时,未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指派专职人员进行现场监管。
(2)甬轩工程在借用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未指派专人对作业人员进行日常教育培训, (略) 管理的场地上进行的大型吊装作业放任不管、视而不见。
(3)中铁项目部对出租场地已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约定了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并指派公司安全员徐迁对出租场地进行定期日常巡查。于2023年9月8日的安全巡视记录表中对借用场地进行施工作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并书面告知了场地借用单位甬轩工程,要求其立即整改。
(四)死者基本情况
死者冯立,男,31岁,汉族,陕西安康人,于2023年9月4日临时 (略) 。
事故情况
(一)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2022年9月 (略) 的雨棚建造完成,开始进行吊装搬离作业,陈保彬联系了吊车司机程大闯(个人),约定吊装费用为700元半天,15时许,程大闯抵达现场查看环境后提出,雨棚摆放位置离上方高压电线过近,吊机臂不能转动,只能上下起勾,要求作业人员用捆绑雨棚的绳索去连接吊机挂钩进行吊装,随后开始进行吊装作业,第一个雨棚顺利吊装搬离。17时许在进行第二个雨棚吊装作业时,由于雨棚位置离吊机吊钩有一定的距离,冯立没有按照当初的操作程序进行作业,而是直接拿起吊钩准备去勾雨棚的绑线,在拉扯的过程中,吊机吊绳呈倾斜状态,受高压电线影响触碰到高压线,导致站在下方的冯立受到电击,现场员工见状立即拨打“120”报警。10多分钟后,救护车赶赴现场,冯立 (略) (略) 抢救,经救治无效宣布死亡。
接警后,区应急管理局、海曙公安分局、集士港镇等单位立即派员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勘查、停工检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人的不安全行为:冯立自我安全防护意识淡薄,在吊装作业现场靠近高压电线时对可能导致的触电风险未引起足够重视,导致本人触电身亡。
(2)物的不安全状态:吊装作业未按照规范进行,现场无监管、指挥人员在场,且未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吊装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9.2.3节与第9.2.6节吊装作业的有关规定。
2、间接原因
(1)天津力可得安全管理不到位。
未落实岗位安全职责。天津力可得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规不依,未按照吊装作业规范要求设置专职人员进行现场指挥,对作业现场吊装作业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不力,为了方便施工,对隐患问题放任不管,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生产安全隐患。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宁天津力可得安全管理人员对劳务用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缺位,未对劳务用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形成记录。
(2)甬轩工程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缺位。
甬轩工程未对在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形成记录,未督促教育作业人员认真遵守各项操作规定及作业风险场所安全教育培训。管理人员日常安全检查走过场,未重视业主下发的整改通知。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冯立,自我安全防护意识淡薄,违规进行吊装作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故不予追究。
(二)天津力可得,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关键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有规不依,未按照吊装作业规范设置指挥人员并悬挂安全警示标志;二是吊装作业现场隐患安全检查缺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天津力可得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天津力可得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陈清,未切实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对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对安全管理责任未落实、安全管理缺失等行为失察失管,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三)甬轩工程,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形成记录,未督促教育作业人员认真遵守各项规定及吊装作业风险场所安全教育培训。甬轩工程对本起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甬轩工程主要负责人王建军,未切实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对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等行为失察失管。王建军对此次事故负领导责任,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这是一起典型的未按照《吊装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组织吊装引起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暴露出作业单位未严格按照规范组织进行吊装作业、安全教育不落实、隐患排查不彻底的突出问题。各单位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要对吊装作业规范实施要严格把关,严格执行吊装作业安全、质量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劳务用工管理,确保相关管理人员认真履职,加强吊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制止各类违章、冒险作业行为,确保作业有序、规范、安全。
天津力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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