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沙湾区凯晨资源投资有限公司号原四川金广实业集团沙湾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地块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
乐山市沙湾区凯晨资源投资有限公司号原四川金广实业集团沙湾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地块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
(略) 沙湾区 (略) SG-2019-2号(原四川金广实业(集团)沙 (略) )地 (略) 沙湾区太平镇顺河街,地块面积51894.68m2,中心坐标为103.*°E,29.*°N。该地块于1990年开始建厂生产, (略) (略) ( (略) 铸钢厂),2000年被四川金广实业(集团) (略) 收购并成立了四川金广实业(集团)沙 (略) 。两者行业类别均为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主要从事铬铁合金和镍铁合金冶炼。2018年,因经营不善,企业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略) 查封,后续对场地内构筑物进行了拆除、平整。20 (略) 沙湾区 (略) 取得地块部分区域(即SG-2019-2号地块)使用权,地块规划性质为商业金融用地和机关团体用地,地块闲置。
(1)点位布设情况
(略) 沙湾区 (略) SG-2019-2号(原四川金广实业(集团)沙 (略) )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取样类型包括土壤、固体废弃物、地表水、底泥、废水、地下水,共计样品602件(含平行样49件)。其中地块内土壤监测点位196个,固体废弃物监测点位9个,废水监测点位6个,地下水监测点位9个;地块外土壤对照点位4个,地表水点位3个,底泥监测点位3个,地下水监测点位1个。
(2)监测因子:
①土壤:《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45项基本项、pH、石油烃(C10-C40)、苊烯、苊、芴、菲、荧蒽、芘、总铬、氟化物、氰化物、苯酚;
②地下水:《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4848-2017)中的地下水质量常规指标及限值中的35项(不含微生物指标和放射性指标)、镍、石油类、多环芳烃(蒽、荧蒽、萘、苯并[b]荧蒽、苯并[a]芘);
③地表水: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
④底泥:《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45项基本项、pH、石油烃(C10-C40)、苊烯、苊、芴、菲、荧蒽、芘、总铬、氟化物、氰化物;
⑤废水:pH、悬浮物、COD、氨氮、BOD、总氮、总磷、氰化物、石油类、挥发酚、硫化物、苯、苯并[a]芘、汞、铬、镉、六价铬、砷、铅、镍、铜;
⑥固体废弃物:总量(镉、汞、砷、铜、铅、铬、锌、镍、铬(六价)、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氰化物);腐蚀性pH;危险废物鉴别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鉴别(镉、汞、砷、铜、铅、铬、锌、镍、铬(六价)、氟化物、氰化物、苯并[a]芘)。
(3)检测结果:
①土壤:对比《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以及《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2023)中第二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地块外对照点位各指标检测结果均未超出第二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地块内土壤样品存在镍、总铬、氟化物、六价铬、以及苯并[a]芘的超标现象。其中,镍元素超标点位主要集中在镍铁合金生产线的红土矿堆料场、原料配料室以及矿热炉生产车间,其他重点区域零星分布,最大检出浓度为12886mg/kg,位于T30的2.0-4.0m,最大超标深度为5.5m,位于T107;铬元素超标点位主要集中在镍铁合金生产线的红土矿堆料场、原料配料室以及矿热炉生产车间、电热炉生产车间,其余重点区域零星分布,最大检出浓度为58896mg/kg,位于T15的0-0.5m,最大超标深度为5.5m,位于T107;氟化物超标点位无明显集中区域,重点区域内均有零星分布,最大检出浓度为83568mg/kg,位于T15的2.0-4.0m,最大超标深度为5.5m,位于T107;苯并[a]芘仅一个点位超标,位于T183,最大检出浓度为3.81mg/kg,最大超标深度为2.0m;六价铬超标点在厂区内重点区域均有分布,最大检出浓度为2150mg/kg,位于T10的2.0-4.0m,最大超标深度为6.0m。
②地下水:地块内地下水样品超标因子为浊度,超出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水质标准,其余指标均未超标。
③地表水及底泥:地块外下游大渡河支流所采集的地表水及底泥样品,其检测项目检出值均未超出相应的标准限值。地表水上中下游样品各指标含量无明显差异,底泥样品下游点位各指标含量水平明显高于上、中游点位。
④残余废弃物:地块内9件残留废弃物,经鉴别,G8、G9属于危险废物,G1、tG2、G3、tG4、tG5、G6、tG7为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⑤废水:地块内废水pH、化学需氧量(COD)、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苯并(a)芘含量均超出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其他排污单位二级标准。
(略) 沙湾区 (略) SG-2019-2号(原四川金广实业(集团)沙 (略) )地块需据此开展进一步风险评估。
10.2风险评估结论(1)关注污染物及暴露途径
根据详细调查结果,本地块存在对人群等敏感受体具有潜在风险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关注污染物包括:六价铬、镍、铬、氟化物、苯并[a]芘。本地块未来用地性质为商业金融用地和机关团体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敏感受体主要为成人。
关注污染物的暴露途径包括经口摄入土壤、皮肤接触土壤及吸入空气中来自土壤的颗粒物、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表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下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下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
(2)风险表征结果
将关注污染物各层检出浓度最大值作为其暴露浓度,采用地块土工样品测定参数和导则推荐的相关参数进行风险值计算,进行风险评估,结果显示:
①致癌风险:六价铬、镍、苯并[a]芘污染物土壤致癌风险均大于10-6,超过了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水平,其中六价铬、镍致癌风险的主要暴露途径为吸入土壤颗粒,苯并[a]芘的主要暴露途径为经口摄入土壤和皮肤接触土壤;总铬、氟化物无致癌风险。。
②非致癌危害商:六价铬、镍、氟化物、铬的土壤非致癌危害商大于1,超过了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水平,主要暴露途径为经口摄入土壤和吸入土壤颗粒物;苯并[a]芘的土壤非致癌危害商小于1,风险可接受。
综合评价,铬、六价铬、镍、总氟化物以及苯并[a]芘风险不可接受,应当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
(3)风险控制值及修复目标值
①风险控制值计算结果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通过上述计算公式,并按照单一污染物致癌风险可接受水平ACR=10-6、非致癌物质风险可接受水平AHQ设定为1,计算得出基于致癌风险和非致癌风险下,第二类用地情景中关注污染物(铬、氟化物、六价铬、镍、苯并[a]芘)的土壤风险控制值分别为铬:3440mg/kg;氟化物:16200mg/kg;六价铬:12.8mg/kg;镍:592mg/kg;苯并[a]芘:1.52mg/kg。
②修复目标值确定结果
根据计算所得风险控制值,对比《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和《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2023)对关注污染物筛选值和管制值的限定,确认关注污染物的修复目标值分别为:铬:3440mg/kg;氟化物:16200mg/kg;六价铬:12.8mg/kg;镍:900mg/kg;苯并[a]芘:1.52mg/kg。
(4)修复范围及修复方量
利用Arcgis软件,采用反距离权重法对场地污染物进行含量预测,最终确定第一层修复面积为37495.64m2,方量为18747.82m3;第二层修复面积为19989.26m2,方量为28684.588m3;第三层修复面积为13579.95m2,方量为24538.94m3;第四层修复面积为7292.68m2,方量为13797.751m3。合计修复方量为85769.128m3。
10.3建议经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发现在现有用地性质条件下,地块内土壤存在铬、镍、六价铬、氟化物、苯并[a]芘污染,通过风险评估认为其对人体健康造成的风险不可接受,依据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建议对该地块开展风险管控,在地块再次开发前完成地块土壤污染修复工作。
(1)根据钻探和现场采样结果,地块残余废弃物经鉴别为危险废物和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议相关责任单位在后续地块内残留固体废物清理活动过程中严格落实《 (略)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对该部分废渣按照相关规范进行处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残留污染物的安全处理处置,并做好相关记录,防范相关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2)在地块土壤修复前采取有效阻隔和风险防范措施,使污染地块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确保人居环境安全。可通过植被覆盖、围挡建设、标识牌设立等措施实施制度管控,同时在周边区域开展污染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决定是否开展工程管控措施。
(3)在该地块下一步开发利用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强化地块风险管控,加强地块环境管理和监管,严禁向地块内堆放任何形式的固体废物或者向地块内排放污水;严禁向可能产生污染物的企业、团体、组织等单位和个人出租场地;加强土地开发利用阶段的环境跟踪监测,遇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置。
(4)由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隐蔽性,任何调查都无法详细到能够排除所有风险,地块责任单位在后续地块利用过程中需按《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的要求落实。若在土地开发利用阶段时遇到异常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停止施工、疏散人员、隔离异常区、设置警示标志,地块责任单位应及时应对处置并向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报告,在上报的同时应请专业环境检测人员进行应急检测,并根据最终检测结果制定后续工作程序。
(略) 沙湾区 (略) SG-2019-2号(原四川金广实业(集团)沙 (略) )地 (略) 沙湾区太平镇顺河街,地块面积51894.68m2,中心坐标为103.*°E,29.*°N。该地块于1990年开始建厂生产, (略) (略) ( (略) 铸钢厂),2000年被四川金广实业(集团) (略) 收购并成立了四川金广实业(集团)沙 (略) 。两者行业类别均为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主要从事铬铁合金和镍铁合金冶炼。2018年,因经营不善,企业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略) 查封,后续对场地内构筑物进行了拆除、平整。20 (略) 沙湾区 (略) 取得地块部分区域(即SG-2019-2号地块)使用权,地块规划性质为商业金融用地和机关团体用地,地块闲置。
(1)点位布设情况
(略) 沙湾区 (略) SG-2019-2号(原四川金广实业(集团)沙 (略) )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取样类型包括土壤、固体废弃物、地表水、底泥、废水、地下水,共计样品602件(含平行样49件)。其中地块内土壤监测点位196个,固体废弃物监测点位9个,废水监测点位6个,地下水监测点位9个;地块外土壤对照点位4个,地表水点位3个,底泥监测点位3个,地下水监测点位1个。
(2)监测因子:
①土壤:《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45项基本项、pH、石油烃(C10-C40)、苊烯、苊、芴、菲、荧蒽、芘、总铬、氟化物、氰化物、苯酚;
②地下水:《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4848-2017)中的地下水质量常规指标及限值中的35项(不含微生物指标和放射性指标)、镍、石油类、多环芳烃(蒽、荧蒽、萘、苯并[b]荧蒽、苯并[a]芘);
③地表水: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
④底泥:《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45项基本项、pH、石油烃(C10-C40)、苊烯、苊、芴、菲、荧蒽、芘、总铬、氟化物、氰化物;
⑤废水:pH、悬浮物、COD、氨氮、BOD、总氮、总磷、氰化物、石油类、挥发酚、硫化物、苯、苯并[a]芘、汞、铬、镉、六价铬、砷、铅、镍、铜;
⑥固体废弃物:总量(镉、汞、砷、铜、铅、铬、锌、镍、铬(六价)、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氰化物);腐蚀性pH;危险废物鉴别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鉴别(镉、汞、砷、铜、铅、铬、锌、镍、铬(六价)、氟化物、氰化物、苯并[a]芘)。
(3)检测结果:
①土壤:对比《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以及《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2023)中第二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地块外对照点位各指标检测结果均未超出第二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地块内土壤样品存在镍、总铬、氟化物、六价铬、以及苯并[a]芘的超标现象。其中,镍元素超标点位主要集中在镍铁合金生产线的红土矿堆料场、原料配料室以及矿热炉生产车间,其他重点区域零星分布,最大检出浓度为12886mg/kg,位于T30的2.0-4.0m,最大超标深度为5.5m,位于T107;铬元素超标点位主要集中在镍铁合金生产线的红土矿堆料场、原料配料室以及矿热炉生产车间、电热炉生产车间,其余重点区域零星分布,最大检出浓度为58896mg/kg,位于T15的0-0.5m,最大超标深度为5.5m,位于T107;氟化物超标点位无明显集中区域,重点区域内均有零星分布,最大检出浓度为83568mg/kg,位于T15的2.0-4.0m,最大超标深度为5.5m,位于T107;苯并[a]芘仅一个点位超标,位于T183,最大检出浓度为3.81mg/kg,最大超标深度为2.0m;六价铬超标点在厂区内重点区域均有分布,最大检出浓度为2150mg/kg,位于T10的2.0-4.0m,最大超标深度为6.0m。
②地下水:地块内地下水样品超标因子为浊度,超出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水质标准,其余指标均未超标。
③地表水及底泥:地块外下游大渡河支流所采集的地表水及底泥样品,其检测项目检出值均未超出相应的标准限值。地表水上中下游样品各指标含量无明显差异,底泥样品下游点位各指标含量水平明显高于上、中游点位。
④残余废弃物:地块内9件残留废弃物,经鉴别,G8、G9属于危险废物,G1、tG2、G3、tG4、tG5、G6、tG7为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⑤废水:地块内废水pH、化学需氧量(COD)、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苯并(a)芘含量均超出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其他排污单位二级标准。
(略) 沙湾区 (略) SG-2019-2号(原四川金广实业(集团)沙 (略) )地块需据此开展进一步风险评估。
10.2风险评估结论(1)关注污染物及暴露途径
根据详细调查结果,本地块存在对人群等敏感受体具有潜在风险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关注污染物包括:六价铬、镍、铬、氟化物、苯并[a]芘。本地块未来用地性质为商业金融用地和机关团体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敏感受体主要为成人。
关注污染物的暴露途径包括经口摄入土壤、皮肤接触土壤及吸入空气中来自土壤的颗粒物、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表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下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下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
(2)风险表征结果
将关注污染物各层检出浓度最大值作为其暴露浓度,采用地块土工样品测定参数和导则推荐的相关参数进行风险值计算,进行风险评估,结果显示:
①致癌风险:六价铬、镍、苯并[a]芘污染物土壤致癌风险均大于10-6,超过了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水平,其中六价铬、镍致癌风险的主要暴露途径为吸入土壤颗粒,苯并[a]芘的主要暴露途径为经口摄入土壤和皮肤接触土壤;总铬、氟化物无致癌风险。。
②非致癌危害商:六价铬、镍、氟化物、铬的土壤非致癌危害商大于1,超过了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水平,主要暴露途径为经口摄入土壤和吸入土壤颗粒物;苯并[a]芘的土壤非致癌危害商小于1,风险可接受。
综合评价,铬、六价铬、镍、总氟化物以及苯并[a]芘风险不可接受,应当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
(3)风险控制值及修复目标值
①风险控制值计算结果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通过上述计算公式,并按照单一污染物致癌风险可接受水平ACR=10-6、非致癌物质风险可接受水平AHQ设定为1,计算得出基于致癌风险和非致癌风险下,第二类用地情景中关注污染物(铬、氟化物、六价铬、镍、苯并[a]芘)的土壤风险控制值分别为铬:3440mg/kg;氟化物:16200mg/kg;六价铬:12.8mg/kg;镍:592mg/kg;苯并[a]芘:1.52mg/kg。
②修复目标值确定结果
根据计算所得风险控制值,对比《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和《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2023)对关注污染物筛选值和管制值的限定,确认关注污染物的修复目标值分别为:铬:3440mg/kg;氟化物:16200mg/kg;六价铬:12.8mg/kg;镍:900mg/kg;苯并[a]芘:1.52mg/kg。
(4)修复范围及修复方量
利用Arcgis软件,采用反距离权重法对场地污染物进行含量预测,最终确定第一层修复面积为37495.64m2,方量为18747.82m3;第二层修复面积为19989.26m2,方量为28684.588m3;第三层修复面积为13579.95m2,方量为24538.94m3;第四层修复面积为7292.68m2,方量为13797.751m3。合计修复方量为85769.128m3。
10.3建议经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发现在现有用地性质条件下,地块内土壤存在铬、镍、六价铬、氟化物、苯并[a]芘污染,通过风险评估认为其对人体健康造成的风险不可接受,依据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建议对该地块开展风险管控,在地块再次开发前完成地块土壤污染修复工作。
(1)根据钻探和现场采样结果,地块残余废弃物经鉴别为危险废物和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议相关责任单位在后续地块内残留固体废物清理活动过程中严格落实《 (略)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对该部分废渣按照相关规范进行处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残留污染物的安全处理处置,并做好相关记录,防范相关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2)在地块土壤修复前采取有效阻隔和风险防范措施,使污染地块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确保人居环境安全。可通过植被覆盖、围挡建设、标识牌设立等措施实施制度管控,同时在周边区域开展污染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决定是否开展工程管控措施。
(3)在该地块下一步开发利用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强化地块风险管控,加强地块环境管理和监管,严禁向地块内堆放任何形式的固体废物或者向地块内排放污水;严禁向可能产生污染物的企业、团体、组织等单位和个人出租场地;加强土地开发利用阶段的环境跟踪监测,遇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置。
(4)由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隐蔽性,任何调查都无法详细到能够排除所有风险,地块责任单位在后续地块利用过程中需按《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的要求落实。若在土地开发利用阶段时遇到异常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停止施工、疏散人员、隔离异常区、设置警示标志,地块责任单位应及时应对处置并向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报告,在上报的同时应请专业环境检测人员进行应急检测,并根据最终检测结果制定后续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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