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万茂木业有限公司年产9000立方米铅笔板、8000万支铅笔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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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洛阳万茂木业有限公司年产9000立方米铅笔板、8000万支铅笔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告

关于 (略)

年产9000立方米铅笔板、8000万支铅笔杆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宜环审〔2023〕54号

(略) :

你公司委托洛阳 (略) 编制的《 (略) 年产9000立方米铅笔板、8000万支铅笔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及《报告表》结论,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本项目位于宜阳县三乡 (略) 道323南侧扶贫产业园,总投资额100万元,环保投资32万元,新建年产9000立方米铅笔板、8000万支铅笔杆加工生产线。建设内容为:在租赁车间内建设生产线及配套的环保设施。

三、该项目运营期须按照《报告表》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落实废水治理措施。蒸煮罐蒸板冷凝废水进入厂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排放标准,并同时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标准后用于绿化;锅炉废水和锅炉软水制备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厂区洒水抑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依托厂区)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周边农田施肥。

2、落实废气治理措施。(1)制板、制杆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重力沉降室+覆膜滤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的排放浓度、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生物质锅炉、导热油炉产生的废气采用SNCR脱销装置+脱硫塔(钠-钙双碱法)+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30m高排气筒排放,SO2、NOX、颗粒物的排放浓度 (略)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2089-2021)中的限值要求;上漆、脱芯、晾干工序废气经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限值要求。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主要噪声源磨尖机、切光机等机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按环评要求选用低噪音设备,采用建筑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项目东、西、南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废木屑、废炉渣、除尘灰、废离子交换树脂、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综合利用;废导热油、废UV灯管、废活性炭、废油桶、废白乳胶桶和沾染白乳胶的塑料内包装袋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在厂区内设置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志)分类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厂区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理。

四、严格落实总量控制相关要求,并于项目建成投运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如果今后国家、省、市及我县颁布新的政策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六、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 (略) 生态环境局宜阳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监督管理,依法进行现场监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3年11月29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邮 编:*
联系电话:0379-* 传 真:0379-*


关于 (略)

年产9000立方米铅笔板、8000万支铅笔杆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宜环审〔2023〕54号

(略) :

你公司委托洛阳 (略) 编制的《 (略) 年产9000立方米铅笔板、8000万支铅笔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及《报告表》结论,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本项目位于宜阳县三乡 (略) 道323南侧扶贫产业园,总投资额100万元,环保投资32万元,新建年产9000立方米铅笔板、8000万支铅笔杆加工生产线。建设内容为:在租赁车间内建设生产线及配套的环保设施。

三、该项目运营期须按照《报告表》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落实废水治理措施。蒸煮罐蒸板冷凝废水进入厂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排放标准,并同时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标准后用于绿化;锅炉废水和锅炉软水制备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厂区洒水抑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依托厂区)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周边农田施肥。

2、落实废气治理措施。(1)制板、制杆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重力沉降室+覆膜滤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的排放浓度、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生物质锅炉、导热油炉产生的废气采用SNCR脱销装置+脱硫塔(钠-钙双碱法)+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30m高排气筒排放,SO2、NOX、颗粒物的排放浓度 (略)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2089-2021)中的限值要求;上漆、脱芯、晾干工序废气经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烷总烃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限值要求。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主要噪声源磨尖机、切光机等机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按环评要求选用低噪音设备,采用建筑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项目东、西、南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废木屑、废炉渣、除尘灰、废离子交换树脂、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综合利用;废导热油、废UV灯管、废活性炭、废油桶、废白乳胶桶和沾染白乳胶的塑料内包装袋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在厂区内设置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志)分类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厂区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理。

四、严格落实总量控制相关要求,并于项目建成投运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如果今后国家、省、市及我县颁布新的政策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六、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 (略) 生态环境局宜阳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监督管理,依法进行现场监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3年11月29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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