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12月1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公示贵州能源水城200万吨/年循环经济综合利用煤焦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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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12月1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公示贵州能源水城200万吨/年循环经济综合利用煤焦化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贵州能源水城200万吨/年循环经济综合利用煤焦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2月1日-2023年12月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851-*( (略) 生态环境厅环评处)

0851-*( (略) 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B1区生态环境厅窗口)

传真:0851-*

通讯地址: (略) 南明区遵义路 (略) 生态环境厅环评处

(略) 南明区遵义路2 (略) 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B1区生态环境厅窗口

邮编:*

序号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

贵州能源水城200万吨/年循环经济综合利用煤焦化项目

(略) (略) 水城区

贵州能源水城 (略)

(略) (略)

项目占地面积650.4亩(43.36ha),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备煤、炼焦、干熄焦、焦处理、煤气净化系统,剩余焦炉煤气制天然气(SNG)装置,同时配套干熄焦余热及富氢气发电装置以及储运、公辅、环保、生活办公等设施。建设规模为干全焦200万t/a,焦炉煤气制SNG1.86亿m3/a,干熄焦余热及富氢气发电3.86亿kW·h/a。

(一)环境空气保护措施

1、有组织排放废气

项目共设置有组织废气排气筒19根,其中:

备煤工段精煤预粉碎室产生的颗粒物,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1套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表5标准要求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外排(DA001)。

备煤工段精煤粉碎室产生的颗粒物,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1套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表5标准要求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外排(DA002)。

备煤工段煤焦制样室产生的颗粒物,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1套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表5标准要求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外排(DA003)。

焦炉机侧产生的颗粒物、SO2、BaP,通过设焦炉机侧除尘脱硫地面站(氢氧化钙干法脱硫和脉冲布袋除尘)处理后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表5标准要求后,通过1根30m高排气筒外排(DA004)。

焦炉出焦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SO2、BaP,通过设除尘脱硫地面站(氢氧化钙干法脱硫和脉冲布袋除尘)处理后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表5标准要求后,通过1根30m高排气筒外排(DA005)。

炼焦工段焦炉烟囱产生的颗粒物、SO2、NOX、NH3(逃逸),煤气净化工段制酸过程产生的经除雾器后的硫酸雾,通过“SDS钙基粉状干法脱硫+除尘+低温SCR脱硝”工艺处理,外排废气中颗粒物、SO2和NOX浓度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表5标准要求,NH3满足《 (略) 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2/864-2022)表2标准要求,硫酸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后,通过1根140m高烟囱外排(DA006)。

焦处理工段干熄焦环节的炉顶盖装焦处、干熄炉顶部预存段放散口、干熄焦循环风机后放散口、排焦溜槽、排焦带式输送机落料点等处产生的颗粒物和SO2,于1#2#3#干熄焦炉共设置1套脱硫除尘站(一级脉冲布袋+氢氧化钙干法脱硫+二级脉冲布袋),经处理,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表5标准要求后,通过1根30m高排气筒外排(DA007)。

焦处理工段焦转运站(J101-J104)产生的颗粒物,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脉冲式布袋除尘器(4套)处理,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表5标准要求后,分别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外排(DA008、DA009、DA010、DA011)。

焦处理工段在筛贮焦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筛贮焦楼上部、下部各设1套脉冲布袋除尘器(共2套)处理,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表5标准要求后,共用1根30m高排气筒外排(DA012)。

焦处理工段受焦坑产生的颗粒物,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表5标准要求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外排(DA013)。

焦处理工段焦筒仓产生的颗粒物,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焦筒仓上部、下部各设1套脉冲布袋除尘器(共2套)处理,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表5标准要求后,经1根27m高排气筒外排(DA014)。

焦处理工段快速装车站产生的颗粒物,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装车站上部、下部各设1套脉冲布袋除尘器(共2套)处理,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表5标准要求后,经1根30m高排气筒外排(DA015)。

煤气净化工段冷鼓工序产生的苯、苯并[a]芘、HCN、酚类、非*烷总烃、NH3、H2S、VOCS等尾气,接入负压煤气管道,不直接外排;煤气净化工段脱硫再生塔和各贮槽产生的苯、苯并[a]芘、HCN、酚类、非*烷总烃、NH3、H2S、VOCS等尾气,经碱洗、酸洗和水洗后,送至干熄炉空气管道,不直接外排;煤气净化工段制酸系统各贮槽放散管产生硫酸雾放散气,接入负压煤气管道,不直接外排;煤气净化工段洗脱苯各储槽产生的苯、苯并[a]芘、HCN、酚类、非*烷总烃、NH3、H2S等放散气接入负压煤气管道,不直接外排。

煤气净化工段硫铵干燥产生的氨和颗粒物,通过旋风除尘器和湿式净化洗涤,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表5标准要求后,各经1根25m高排气筒外排(DA016、DA017)。

焦炉气制SNG工段:焦炉气压缩废气,精脱硫事故排放气送火炬燃烧。

自备热电站燃气锅炉产生的颗粒物、NOX、SO2和氨(逃逸),经设置SCR脱硝装置处理后,颗粒物、SO2、NOX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表1其他气体燃料锅炉标准,氨(逃逸)满足《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1-2017)中SCR脱硝装置的出口氨逃逸浓度限值,经1根60m烟囱排放(DA018)。

污水处理站产生NH3、H2S等恶臭气体,通过将臭气抽到臭气处理设施中进行处理,满足《 (略) 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2/864-2022)表2标准要求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外排(DA019)。

2、无组织排放废气

翻车机产生的颗粒物,通过设置在室内,配套干雾抑尘设施,可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表7厂界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煤堆取作业厂房产生的颗粒物,通过设置封闭式煤棚,配套干雾抑尘设施,可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表7厂界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对于焦炉炉体废气,采取导烟孔盖采用水封结构、上升管盖和桥管承插口采用水封装置、上升管根部采用编制石棉填塞,特制泥浆封闭,以及炉门采用弹性刀边炉门、厚炉门框、大保护板、综合强度大、变形小、密封性好且易于调节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炉体废气的排放,使焦炉炉体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苯并[a]芘、H2S、NH3和苯可溶物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表7焦炉炉顶排放浓度限值要求。贮罐区设置氮封保护设施,减少贮罐大小呼吸产生的VOCS等废气的排放,氮封尾气送至负压煤气管道,不直接外排。冷鼓工序会有少量无组织废气排放,与贮罐区无组织排放的苯、苯并[a]芘、酚类等能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表7厂界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

全厂生产废水、生活污水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全厂废水零排放。拟设置污水处理站1座,处理设计规模120m3/h,采用A/O-A/O的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全厂污/废水,处理后废水满足《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 50050-2017)要求后回用作为工艺循环补充水。污水处理站处理的污/废水包括煤气冷凝液,干熄焦锅炉及上升管排污水,脱硝系统氨汽化单元排污水,化产回收生产泵轴密封冲洗水,蒸氨废水,焦炉气压缩冷凝液,焦炉气预净化装置内冲洗水,*烷化工段凝液,SNG分离废水、SNG输气增压冷凝液,循环水过滤器排污水,水源水处理装置排污水,外线单元水封槽排污水、地坪及部分设备冲洗水、化验室检验产生的废水、职工日常产生的生活污水。出水进入回用水处理系统,处理满足《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 50050-2017)要求后回用作工艺循环补充水。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在满足质量及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在振动设备安装时,加装基础减振设施,机体与管道处安装软性接头,降低因设备振动产生的噪声;对高振动设备设置减振台座,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并维持设备的良好状态;加强生产车间的隔声措施,厂房墙体选用隔声材料;搞好厂区及周边绿化措施,形成隔声控制隔离带;加强管理,降低人为噪声。运营期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区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的处置措施

1、生活垃圾

厂内配置垃圾桶/箱,职工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对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设相关收存设施。精煤预粉碎粉尘收尘、精煤粉碎粉尘收尘、煤焦制样室粉尘收尘、焦炉机侧粉尘收尘、焦炉出焦粉尘收尘、焦炉烟道气粉尘收尘、干熄焦废气粉尘收尘、污水处理站剩余污泥、水源水处理装置产生的污泥,回用于配煤;焦炉机侧废气脱硫灰、焦炉出焦废气脱硫灰、焦炉烟道气脱硫系统脱硫灰、干熄焦废气脱硫灰,外售综合利用;J101-J104焦转运站焦尘收尘、筛贮焦楼焦尘收尘、受焦坑焦尘收尘、焦筒仓焦尘收尘、快速装车站焦尘收尘,送至贮焦仓后外售;硫铵干燥尾气收尘,送硫铵成品库后外售。

3、危险废物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炼焦系统焦炉烟道气脱硝系统定期产生的废催化剂,煤气净化系统制酸SO2转化器废催化剂,自备热电站脱硝系统定期产生的废催化剂交由有资质的厂家回收;煤气净化系统焦油氨水分离产生的焦油渣、蒸氨塔底产生的沥青渣、硫铵工序酸焦油,污水处理站生物除臭装置废活性炭、生化系统和回用水处理系统废活性炭,化验室化验产生的废渣和废液回用于配煤不外排;焦炉气制SNG工程粗脱硫塔产生的常温氧化铁脱硫剂、粗脱硫塔产生的脱焦油、脱萘塔产生的脱萘、脱苯塔产生的脱苯的吸附剂,预处理塔产生的除油剂、预处理塔产生的耐硫除氧剂、脱硫塔产生的氧化锌脱硫剂、预加氢反应器、一级加氢反应器、二级加氢反应器、脱硫反应器产生的废催化剂、精脱硫槽产生的脱氯剂、*烷反应器产生的MCR-8废催化剂、*烷反应器产生的PK-7R废催化剂及设备维修和维护产生的废矿物油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煤气净化系统粗苯蒸馏装置再生器产生的残渣送焦油储槽;污水处理站蒸发结晶产生的杂盐按危险废物管理,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设1座危废暂存间(405m2),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要求进行防渗和设置危废标志和照明设施等。不同种类的危险废物分开暂存,各暂存设施之间要有一定的间隔。

建设单位应与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协议》。针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建设单位应制定收集计划、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采取安全的防护和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合适的包装形式、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设备等方式,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及运输应参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2-2012)相关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严格执行。

(五)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

按项目各生产区域的生产操作,将全厂按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和简单防渗区进行防渗处理。重点防渗区包括:焦炉、脱硫脱硝系统、化产回收装置、焦炉气制SNG系统、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水池、危废暂存间、干熄焦装置、污水处理站、罐区(环墙式和护坡式罐)等区域,重点防渗区要求防渗层的防渗性能不应低于6m厚渗透系数为1.0×10-7cm/s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一般防渗区包括:罐区(承台式罐)、消防水池、新鲜水池、水源水处理系统、空压站、化验室、办公区、备煤区、自备热电站、焦处理及转运区等区域,一般防渗区要求防渗层的防渗性能不应低于1.5m厚渗透系数为1.0×10-7cm/s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简单防渗区包括中心控制室、停车区等其他区域,需进行一般地面硬化。同时,布设地下水监测孔,对地下水进行监控,及时掌握项目区域地下水水质的变化情况。制定地下水风险事故应急响应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措施。

在项目场地及周边设置7眼地下水监测井,包括建设场地上游S131、ZK20,场地内ZK1、HK2,场地下游HK4、K59及S14,用以长期监控污染物在地下水中的运移情况。如发现异常或发生事故,加密监测频次,并分析污染原因,确定泄漏污染源,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降低对地下水的污染。

(六)土壤环境保护措施

确保项目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废气处理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不外排,并加强企业日常管理,做好厂区防渗措施。

(七)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的实施对区域植被造成一定的破坏,但只要采取有效合理的防护和治理措施,加强管理,严格执行达标排放,作好生态恢复、污染治理、改良土壤、调整作物结构、合理调整检修期等工作,将减轻其生产对生态环境、人体健康、交通运输的影响。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稿(公示版)

公示稿 贵州能源水城煤焦化项目.pdf

评估意见

〔2023〕书204号关于对《贵州能源水城200万吨年循环经济综合利用煤焦化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pdf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公众参与说明.pdf

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提出意见的方法和途径.pdf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略) 生态环境厅环评处0851-*、*

(反馈时间:自本公示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贵州能源水城200万吨/年循环经济综合利用煤焦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2月1日-2023年12月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851-*( (略) 生态环境厅环评处)

0851-*( (略) 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B1区生态环境厅窗口)

传真:0851-*

通讯地址: (略) 南明区遵义路 (略) 生态环境厅环评处

(略) 南明区遵义路2 (略) 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B1区生态环境厅窗口

邮编:*

序号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

贵州能源水城200万吨/年循环经济综合利用煤焦化项目

(略) (略) 水城区

贵州能源水城 (略)

(略) (略)

项目占地面积650.4亩(43.36ha),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备煤、炼焦、干熄焦、焦处理、煤气净化系统,剩余焦炉煤气制天然气(SNG)装置,同时配套干熄焦余热及富氢气发电装置以及储运、公辅、环保、生活办公等设施。建设规模为干全焦200万t/a,焦炉煤气制SNG1.86亿m3/a,干熄焦余热及富氢气发电3.86亿kW·h/a。

(一)环境空气保护措施

1、有组织排放废气

项目共设置有组织废气排气筒19根,其中:

备煤工段精煤预粉碎室产生的颗粒物,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1套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表5标准要求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外排(DA001)。

备煤工段精煤粉碎室产生的颗粒物,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1套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表5标准要求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外排(DA002)。

备煤工段煤焦制样室产生的颗粒物,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1套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表5标准要求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外排(DA003)。

焦炉机侧产生的颗粒物、SO2、BaP,通过设焦炉机侧除尘脱硫地面站(氢氧化钙干法脱硫和脉冲布袋除尘)处理后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表5标准要求后,通过1根30m高排气筒外排(DA004)。

焦炉出焦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SO2、BaP,通过设除尘脱硫地面站(氢氧化钙干法脱硫和脉冲布袋除尘)处理后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表5标准要求后,通过1根30m高排气筒外排(DA005)。

炼焦工段焦炉烟囱产生的颗粒物、SO2、NOX、NH3(逃逸),煤气净化工段制酸过程产生的经除雾器后的硫酸雾,通过“SDS钙基粉状干法脱硫+除尘+低温SCR脱硝”工艺处理,外排废气中颗粒物、SO2和NOX浓度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表5标准要求,NH3满足《 (略) 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2/864-2022)表2标准要求,硫酸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后,通过1根140m高烟囱外排(DA006)。

焦处理工段干熄焦环节的炉顶盖装焦处、干熄炉顶部预存段放散口、干熄焦循环风机后放散口、排焦溜槽、排焦带式输送机落料点等处产生的颗粒物和SO2,于1#2#3#干熄焦炉共设置1套脱硫除尘站(一级脉冲布袋+氢氧化钙干法脱硫+二级脉冲布袋),经处理,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表5标准要求后,通过1根30m高排气筒外排(DA007)。

焦处理工段焦转运站(J101-J104)产生的颗粒物,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脉冲式布袋除尘器(4套)处理,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表5标准要求后,分别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外排(DA008、DA009、DA010、DA011)。

焦处理工段在筛贮焦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筛贮焦楼上部、下部各设1套脉冲布袋除尘器(共2套)处理,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表5标准要求后,共用1根30m高排气筒外排(DA012)。

焦处理工段受焦坑产生的颗粒物,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表5标准要求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外排(DA013)。

焦处理工段焦筒仓产生的颗粒物,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焦筒仓上部、下部各设1套脉冲布袋除尘器(共2套)处理,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表5标准要求后,经1根27m高排气筒外排(DA014)。

焦处理工段快速装车站产生的颗粒物,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装车站上部、下部各设1套脉冲布袋除尘器(共2套)处理,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表5标准要求后,经1根30m高排气筒外排(DA015)。

煤气净化工段冷鼓工序产生的苯、苯并[a]芘、HCN、酚类、非*烷总烃、NH3、H2S、VOCS等尾气,接入负压煤气管道,不直接外排;煤气净化工段脱硫再生塔和各贮槽产生的苯、苯并[a]芘、HCN、酚类、非*烷总烃、NH3、H2S、VOCS等尾气,经碱洗、酸洗和水洗后,送至干熄炉空气管道,不直接外排;煤气净化工段制酸系统各贮槽放散管产生硫酸雾放散气,接入负压煤气管道,不直接外排;煤气净化工段洗脱苯各储槽产生的苯、苯并[a]芘、HCN、酚类、非*烷总烃、NH3、H2S等放散气接入负压煤气管道,不直接外排。

煤气净化工段硫铵干燥产生的氨和颗粒物,通过旋风除尘器和湿式净化洗涤,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表5标准要求后,各经1根25m高排气筒外排(DA016、DA017)。

焦炉气制SNG工段:焦炉气压缩废气,精脱硫事故排放气送火炬燃烧。

自备热电站燃气锅炉产生的颗粒物、NOX、SO2和氨(逃逸),经设置SCR脱硝装置处理后,颗粒物、SO2、NOX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表1其他气体燃料锅炉标准,氨(逃逸)满足《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1-2017)中SCR脱硝装置的出口氨逃逸浓度限值,经1根60m烟囱排放(DA018)。

污水处理站产生NH3、H2S等恶臭气体,通过将臭气抽到臭气处理设施中进行处理,满足《 (略) 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2/864-2022)表2标准要求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外排(DA019)。

2、无组织排放废气

翻车机产生的颗粒物,通过设置在室内,配套干雾抑尘设施,可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表7厂界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煤堆取作业厂房产生的颗粒物,通过设置封闭式煤棚,配套干雾抑尘设施,可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表7厂界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对于焦炉炉体废气,采取导烟孔盖采用水封结构、上升管盖和桥管承插口采用水封装置、上升管根部采用编制石棉填塞,特制泥浆封闭,以及炉门采用弹性刀边炉门、厚炉门框、大保护板、综合强度大、变形小、密封性好且易于调节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炉体废气的排放,使焦炉炉体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苯并[a]芘、H2S、NH3和苯可溶物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表7焦炉炉顶排放浓度限值要求。贮罐区设置氮封保护设施,减少贮罐大小呼吸产生的VOCS等废气的排放,氮封尾气送至负压煤气管道,不直接外排。冷鼓工序会有少量无组织废气排放,与贮罐区无组织排放的苯、苯并[a]芘、酚类等能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表7厂界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

全厂生产废水、生活污水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全厂废水零排放。拟设置污水处理站1座,处理设计规模120m3/h,采用A/O-A/O的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全厂污/废水,处理后废水满足《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 50050-2017)要求后回用作为工艺循环补充水。污水处理站处理的污/废水包括煤气冷凝液,干熄焦锅炉及上升管排污水,脱硝系统氨汽化单元排污水,化产回收生产泵轴密封冲洗水,蒸氨废水,焦炉气压缩冷凝液,焦炉气预净化装置内冲洗水,*烷化工段凝液,SNG分离废水、SNG输气增压冷凝液,循环水过滤器排污水,水源水处理装置排污水,外线单元水封槽排污水、地坪及部分设备冲洗水、化验室检验产生的废水、职工日常产生的生活污水。出水进入回用水处理系统,处理满足《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 50050-2017)要求后回用作工艺循环补充水。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在满足质量及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在振动设备安装时,加装基础减振设施,机体与管道处安装软性接头,降低因设备振动产生的噪声;对高振动设备设置减振台座,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并维持设备的良好状态;加强生产车间的隔声措施,厂房墙体选用隔声材料;搞好厂区及周边绿化措施,形成隔声控制隔离带;加强管理,降低人为噪声。运营期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区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的处置措施

1、生活垃圾

厂内配置垃圾桶/箱,职工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对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设相关收存设施。精煤预粉碎粉尘收尘、精煤粉碎粉尘收尘、煤焦制样室粉尘收尘、焦炉机侧粉尘收尘、焦炉出焦粉尘收尘、焦炉烟道气粉尘收尘、干熄焦废气粉尘收尘、污水处理站剩余污泥、水源水处理装置产生的污泥,回用于配煤;焦炉机侧废气脱硫灰、焦炉出焦废气脱硫灰、焦炉烟道气脱硫系统脱硫灰、干熄焦废气脱硫灰,外售综合利用;J101-J104焦转运站焦尘收尘、筛贮焦楼焦尘收尘、受焦坑焦尘收尘、焦筒仓焦尘收尘、快速装车站焦尘收尘,送至贮焦仓后外售;硫铵干燥尾气收尘,送硫铵成品库后外售。

3、危险废物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炼焦系统焦炉烟道气脱硝系统定期产生的废催化剂,煤气净化系统制酸SO2转化器废催化剂,自备热电站脱硝系统定期产生的废催化剂交由有资质的厂家回收;煤气净化系统焦油氨水分离产生的焦油渣、蒸氨塔底产生的沥青渣、硫铵工序酸焦油,污水处理站生物除臭装置废活性炭、生化系统和回用水处理系统废活性炭,化验室化验产生的废渣和废液回用于配煤不外排;焦炉气制SNG工程粗脱硫塔产生的常温氧化铁脱硫剂、粗脱硫塔产生的脱焦油、脱萘塔产生的脱萘、脱苯塔产生的脱苯的吸附剂,预处理塔产生的除油剂、预处理塔产生的耐硫除氧剂、脱硫塔产生的氧化锌脱硫剂、预加氢反应器、一级加氢反应器、二级加氢反应器、脱硫反应器产生的废催化剂、精脱硫槽产生的脱氯剂、*烷反应器产生的MCR-8废催化剂、*烷反应器产生的PK-7R废催化剂及设备维修和维护产生的废矿物油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煤气净化系统粗苯蒸馏装置再生器产生的残渣送焦油储槽;污水处理站蒸发结晶产生的杂盐按危险废物管理,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设1座危废暂存间(405m2),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要求进行防渗和设置危废标志和照明设施等。不同种类的危险废物分开暂存,各暂存设施之间要有一定的间隔。

建设单位应与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协议》。针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建设单位应制定收集计划、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采取安全的防护和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合适的包装形式、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设备等方式,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及运输应参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2-2012)相关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严格执行。

(五)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

按项目各生产区域的生产操作,将全厂按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和简单防渗区进行防渗处理。重点防渗区包括:焦炉、脱硫脱硝系统、化产回收装置、焦炉气制SNG系统、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水池、危废暂存间、干熄焦装置、污水处理站、罐区(环墙式和护坡式罐)等区域,重点防渗区要求防渗层的防渗性能不应低于6m厚渗透系数为1.0×10-7cm/s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一般防渗区包括:罐区(承台式罐)、消防水池、新鲜水池、水源水处理系统、空压站、化验室、办公区、备煤区、自备热电站、焦处理及转运区等区域,一般防渗区要求防渗层的防渗性能不应低于1.5m厚渗透系数为1.0×10-7cm/s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简单防渗区包括中心控制室、停车区等其他区域,需进行一般地面硬化。同时,布设地下水监测孔,对地下水进行监控,及时掌握项目区域地下水水质的变化情况。制定地下水风险事故应急响应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措施。

在项目场地及周边设置7眼地下水监测井,包括建设场地上游S131、ZK20,场地内ZK1、HK2,场地下游HK4、K59及S14,用以长期监控污染物在地下水中的运移情况。如发现异常或发生事故,加密监测频次,并分析污染原因,确定泄漏污染源,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降低对地下水的污染。

(六)土壤环境保护措施

确保项目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废气处理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不外排,并加强企业日常管理,做好厂区防渗措施。

(七)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项目的实施对区域植被造成一定的破坏,但只要采取有效合理的防护和治理措施,加强管理,严格执行达标排放,作好生态恢复、污染治理、改良土壤、调整作物结构、合理调整检修期等工作,将减轻其生产对生态环境、人体健康、交通运输的影响。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稿(公示版)

公示稿 贵州能源水城煤焦化项目.pdf

评估意见

〔2023〕书204号关于对《贵州能源水城200万吨年循环经济综合利用煤焦化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pdf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公众参与说明.pdf

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提出意见的方法和途径.pdf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略) 生态环境厅环评处0851-*、*

(反馈时间:自本公示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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