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市新材料科技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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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新材料科技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信息公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我单位委托新疆 (略) 承担“ (略) 新材料科技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为维护社会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提高环保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的相关要求,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第二次公示,向公众公开本项目环境评价的有关信息,并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公示内容如下:

1、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项目名称: (略) 新材料科技产业园项目;

项目地点: (略) 工业园西区;

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建108条生产线,包括新能源光伏支架生产线、焊接网生产线、各种丝网生产线等;购置相关设备及配套相关附属工程。

2、报告(征求意见稿)查阅方式

本项目环评报告书(征求意见稿)查阅见附件,纸质版报告书可以到建设单位进行查阅。

单位名称:新疆 (略)

单位地址:新疆新 (略) 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999号

联系人:刘工

联系电话:*

3、公众意见表网络连接

请自行下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将您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上。

4、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

在本次信息公示后,所在地相关公众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任何方式向我们发送公众意见表。请公众在填写公众意见表的同时提供详实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及时向您反馈相关信息。

6、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公众应在本项目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提出宝贵意见。

附件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docx 13.9 KB , 下载次数1
, (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我单位委托新疆 (略) 承担“ (略) 新材料科技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为维护社会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提高环保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的相关要求,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第二次公示,向公众公开本项目环境评价的有关信息,并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公示内容如下:

1、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项目名称: (略) 新材料科技产业园项目;

项目地点: (略) 工业园西区;

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建108条生产线,包括新能源光伏支架生产线、焊接网生产线、各种丝网生产线等;购置相关设备及配套相关附属工程。

2、报告(征求意见稿)查阅方式

本项目环评报告书(征求意见稿)查阅见附件,纸质版报告书可以到建设单位进行查阅。

单位名称:新疆 (略)

单位地址:新疆新 (略) 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999号

联系人:刘工

联系电话:*

3、公众意见表网络连接

请自行下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将您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上。

4、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

在本次信息公示后,所在地相关公众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任何方式向我们发送公众意见表。请公众在填写公众意见表的同时提供详实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及时向您反馈相关信息。

6、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公众应在本项目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提出宝贵意见。

附件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docx 13.9 KB , 下载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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