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金粒塑胶有限公司塑料制品改扩建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株洲金粒塑胶有限公司塑料制品改扩建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株洲金粒塑胶有限公司塑料制品改扩建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时间:2023年12月1日
项目名称 | 塑料制品改扩建生产项目 |
建设地点 | 株洲渌口经济开发区湾塘工业园 |
建设单位 |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湖南 (略) |
项目概况 | 项目利用厂区现有的生产厂房进行扩建,第1F为生产厂房,建筑面积940m2,主要包括注塑区、立式注塑区、破碎区、波纹管管机、原料暂存区;第2F、3F建筑面积700m2,作为包装区、成品仓库;办公生活区建筑面积约200m2(办公区、休息室、洗手间等),宿舍食堂建筑面积约140m2,同时完善配套生产附属设备、环保设施。 项目建成达产后,可生产塑料制品1000t/a,主要为汽车灯具类、UP管类、点火线圈类、管芯类;产品需要检测时,外委第三方进行检测,厂区内无检验室。厂区其他生产厂房均出租 (略) ,与本环评无关。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流经京广铁路侧污水管网、湾塘污水提升泵站及专用管道,最终排入王家洲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污水经王家洲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后(其中COD、氨氮、总氮、总磷达到(DB43/T1546-2018)《 (略) 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排入湘江,对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 大气环境影响分析:项目注塑、挤塑废气,经负压收集再经现有工程完善后的二级活性炭吸附后,经15m排气筒(DA001)排放;厂房南侧的注塑废气,经负压收集再经活性炭吸附后,经15m排气筒(DA002)排放,非*烷总烃、苯*烯可同时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限值要求。 无组织:本项目无组织排放经车间通风,非*烷总烃可同时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从严执行),颗粒物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限值,苯*烯、臭气浓度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二级标准。 声环境影响分析:噪声主要来源于卧式注塑机、立式注塑机、波纹管机、破碎机、和料机等,噪声值在70~85dB(A)之间;经采取减震、合理布局等噪声治理措施后,厂界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 固废影响分析: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位于厂房第2F东侧,占地面积10m2,定期外卖物资回收单位回收利用;危险废物设有危险废物暂存间,占地面积8m2,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按《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执行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略) 生态环境局渌口分局 0731-* (公众意见反馈时间:自本公示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 |
株洲金粒塑胶有限公司塑料制品改扩建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时间:2023年12月1日
项目名称 | 塑料制品改扩建生产项目 |
建设地点 | 株洲渌口经济开发区湾塘工业园 |
建设单位 |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湖南 (略) |
项目概况 | 项目利用厂区现有的生产厂房进行扩建,第1F为生产厂房,建筑面积940m2,主要包括注塑区、立式注塑区、破碎区、波纹管管机、原料暂存区;第2F、3F建筑面积700m2,作为包装区、成品仓库;办公生活区建筑面积约200m2(办公区、休息室、洗手间等),宿舍食堂建筑面积约140m2,同时完善配套生产附属设备、环保设施。 项目建成达产后,可生产塑料制品1000t/a,主要为汽车灯具类、UP管类、点火线圈类、管芯类;产品需要检测时,外委第三方进行检测,厂区内无检验室。厂区其他生产厂房均出租 (略) ,与本环评无关。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流经京广铁路侧污水管网、湾塘污水提升泵站及专用管道,最终排入王家洲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污水经王家洲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后(其中COD、氨氮、总氮、总磷达到(DB43/T1546-2018)《 (略) 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排入湘江,对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 大气环境影响分析:项目注塑、挤塑废气,经负压收集再经现有工程完善后的二级活性炭吸附后,经15m排气筒(DA001)排放;厂房南侧的注塑废气,经负压收集再经活性炭吸附后,经15m排气筒(DA002)排放,非*烷总烃、苯*烯可同时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限值要求。 无组织:本项目无组织排放经车间通风,非*烷总烃可同时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从严执行),颗粒物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限值,苯*烯、臭气浓度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二级标准。 声环境影响分析:噪声主要来源于卧式注塑机、立式注塑机、波纹管机、破碎机、和料机等,噪声值在70~85dB(A)之间;经采取减震、合理布局等噪声治理措施后,厂界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 固废影响分析: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位于厂房第2F东侧,占地面积10m2,定期外卖物资回收单位回收利用;危险废物设有危险废物暂存间,占地面积8m2,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按《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执行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略) 生态环境局渌口分局 0731-* (公众意见反馈时间:自本公示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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