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九湖环罚字〔2023〕11号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九湖环罚字〔2023〕11号
(略) :
社会信用代码:*33B
地址: (略) 湖口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春煌
2023 年9月3日我局执法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联络组转办的《督办通知》 (九信督 (2023) 4号), (略) 开展环境问题核查,发现该公司一般固废仓库门口露天堆放废木材、废包装纸等混合物,重量 2 吨,未采取防扬散、防雨淋等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9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明:该公司一般固废仓库门口露天堆放废木材、废包装纸等混合物,重量 2 吨,未采取防扬散、防雨淋等措施。
2、2023年9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湖口月亮服务中心不具有处理工业垃圾的技术能力;
3、2023年9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和原因;
4、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但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处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又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废物,贮存量< 100吨,处罚幅度 (A)为10万≤A<15 万”结合该公司贮存量2吨。综合以上情况,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 (略) 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要求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6个月内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日
(略) :
社会信用代码:*33B
地址: (略) 湖口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春煌
2023 年9月3日我局执法 (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联络组转办的《督办通知》 (九信督 (2023) 4号), (略) 开展环境问题核查,发现该公司一般固废仓库门口露天堆放废木材、废包装纸等混合物,重量 2 吨,未采取防扬散、防雨淋等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9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明:该公司一般固废仓库门口露天堆放废木材、废包装纸等混合物,重量 2 吨,未采取防扬散、防雨淋等措施。
2、2023年9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湖口月亮服务中心不具有处理工业垃圾的技术能力;
3、2023年9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和原因;
4、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但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处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又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废物,贮存量< 100吨,处罚幅度 (A)为10万≤A<15 万”结合该公司贮存量2吨。综合以上情况,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 (略) 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要求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6个月内向有管辖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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