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瓯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600吨/年农药悬浮剂加工复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福建瓯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600吨/年农药悬浮剂加工复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单位 | 福建 (略) | ||
项目地理位置 | (略) (略) 金塘工业园二期一区 | ||
建设单位联系人 | 黄敏静 | ||
项目名称 | 600吨/年农药悬浮剂加工(复配)建设项目 | ||
项目简介 | 项目性质:改扩建项目 项目投资:500万元 辐射源项:本项目未涉及辐射源 建设规模:年产600吨/年乳油产品、新增600吨/年农药悬浮剂 | ||
现场调查人员 | 陈嘉星、秦小艳、洪惠民 | ||
现场调查时间 | 2022.12.15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黄敏静 |
建设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
职业病危害因素: (1)生产性毒物:苯、*苯、二*苯、*醇、N,N-二*基*酰胺、*二醇、三唑磷; (2)生产性粉尘:其他粉尘(阿维菌素、高效氯氰菊酯、吡虫啉、噻嗪酮、哒螨灵混合粉尘)、其他粉尘(*氨基阿维菌素苯*酸盐、氯虫苯*酰胺、烷基萘磺酸盐混合粉尘); (3)物理因素:高温、噪声。 检测结果: (1)类比工程配料工种接触的粉尘浓度均能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2)类比工程各岗位作业人员接触的噪声声级强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3)类比工程配料工接触的苯、*苯、二*苯(全部异构体)化学有害因素的浓度均能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4)拟建项目化学有害因素风险分级R值,(主要为2,低风险3,中等风险),物理因素(噪声)风险等级RR值(主要为60)属于潜在风险。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
评价结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拟建项目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的“专用化学产品制造”。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规定,拟建项目的职业病风险分类为严重,结合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性、接触程度、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职业病的风险程度进行综合分析结果,将该项目判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建议: (1)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的相关规定。建议建设单位依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的书面报告格式,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查询,并进行信息公示(公司网站或公告栏)拍照存档备查。 (2)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中第十五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的要求,在该建设项目施工前,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期间,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3)拟建项目的生产规模、储运物料、生产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4)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发现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行之有效的治理措施,使之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方可继续生产。 (5)在下一步设计专篇,要关注通风设计,采光照明的设计,并针对预评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设计阶段予以重点关注和设置解决措施。 |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
专家组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1)补充完善评价依据; (2)完善生产工艺过程描述; (3)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分析与评价; (4)完善应急救援设施的分析与评价。 |
建设单位 | 福建 (略) | ||
项目地理位置 | (略) (略) 金塘工业园二期一区 | ||
建设单位联系人 | 黄敏静 | ||
项目名称 | 600吨/年农药悬浮剂加工(复配)建设项目 | ||
项目简介 | 项目性质:改扩建项目 项目投资:500万元 辐射源项:本项目未涉及辐射源 建设规模:年产600吨/年乳油产品、新增600吨/年农药悬浮剂 | ||
现场调查人员 | 陈嘉星、秦小艳、洪惠民 | ||
现场调查时间 | 2022.12.15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黄敏静 |
建设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
职业病危害因素: (1)生产性毒物:苯、*苯、二*苯、*醇、N,N-二*基*酰胺、*二醇、三唑磷; (2)生产性粉尘:其他粉尘(阿维菌素、高效氯氰菊酯、吡虫啉、噻嗪酮、哒螨灵混合粉尘)、其他粉尘(*氨基阿维菌素苯*酸盐、氯虫苯*酰胺、烷基萘磺酸盐混合粉尘); (3)物理因素:高温、噪声。 检测结果: (1)类比工程配料工种接触的粉尘浓度均能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2)类比工程各岗位作业人员接触的噪声声级强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3)类比工程配料工接触的苯、*苯、二*苯(全部异构体)化学有害因素的浓度均能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4)拟建项目化学有害因素风险分级R值,(主要为2,低风险3,中等风险),物理因素(噪声)风险等级RR值(主要为60)属于潜在风险。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
评价结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拟建项目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的“专用化学产品制造”。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规定,拟建项目的职业病风险分类为严重,结合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性、接触程度、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职业病的风险程度进行综合分析结果,将该项目判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建议: (1)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的相关规定。建议建设单位依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的书面报告格式,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查询,并进行信息公示(公司网站或公告栏)拍照存档备查。 (2)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中第十五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的要求,在该建设项目施工前,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期间,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3)拟建项目的生产规模、储运物料、生产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4)拟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发现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行之有效的治理措施,使之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方可继续生产。 (5)在下一步设计专篇,要关注通风设计,采光照明的设计,并针对预评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设计阶段予以重点关注和设置解决措施。 |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
专家组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1)补充完善评价依据; (2)完善生产工艺过程描述; (3)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分析与评价; (4)完善应急救援设施的分析与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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