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金鳌寺车辆基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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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金鳌寺车辆基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金鳌寺车辆段地块(即金鳌寺车辆基地,原地块编号为S2-2-1/03)位于大渡口区跳蹬镇,西至福隆路,东至凤祥路,北至轨道交通18号线金鳌山站,南至金鳌寺,地块中心经度106.45419°,纬度29.41515°,面积*.20平方米(约457亩)。根据《 (略) 轨道十八号线(金鳌山站及金鳌寺车辆段、跳磴站至跳磴南站区间段)沿线用地控规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及《金鳌寺车辆段TOD综合开 (略) 设计》可知,金鳌寺车辆段地块目前为交通场站用地(S4),现拟 将 该 地 块 用 地 性 质 调 整 为 居 住 、 商 业 商 务 及 交 通 设 施 混 合 用 地(R2/A33/B1B2/S4S41),地块编号变更为S2-2-1-1/04、S2-2-1-2/04、S2-2-1-3/04、S2-2-1-4/04、S2-2-1-5/04、S2-2-1-6/04,其中S2-2-1-1/04地块拟调整为交通场站用地/居住用地(S4/R2),S2-2-1-2/04地块拟调整为交通场站用地/商业商务用地(S4/B1B2),S2-2-1-3/04地块拟调整为交通场站用地/中小学用地(S4/A33),S2-2-1-4/04地块拟调整为交通场站用地/居住用地(S4/R2),S2-2-1-5/04、S2-2-1-6/04地块及地块之间的道路规划不变,仍为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4/S)。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规划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故由《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划分用地类别可知,金鳌寺车辆段内仅S2-2-1-1/04、S2-2-1-3/04、S2-2-1-4/04地块涉及用地性质变更,其余区域用地性质均不涉及变更。因此本次调查仅对S2-2-1-1/04、S2-2-1-3/04、S2-2-1-4/04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进行调查评估,调查总面积为*.16平方米(约213亩),其余区域不予再进行调查评估。

目前,金鳌寺车辆段,除预留涂装车间、移车台、综合维修楼外,均已建成完工,暂未投入使用。其中S2-2-1-1/04地块已建成车辆段运用库、硬化道路、硬化护坡及绿化带,S2-2-1-3/04地块已建成车辆段库前咽喉区,S2-2-1-4/04地块已建成车辆段联合检修库,经现场踏勘,已建构筑物、道路、护坡均进行混凝土硬化作为永久性构建筑物。整个调查地块与土壤直接接触的盖下车辆段仍作为交通场站用地(S4),不进行出让;高出车辆段约15m的盖上一层为车库(S41),底板基本与北侧规划的中坝路齐平,设计标高274.7m~289.4m, (略) 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不进行出让;高出车辆段约23m的盖上二层进行空间出让,拟调整为住宅、商业和学校用地(R2/B1B2/A33)。因此调查地块内与土壤直接接触的盖下车辆段仍作为交通场站用地(S4),不涉及规划变更,盖上区域空间出让不接触土壤,后期修建施工亦不对盖下区域进行土石方挖填,均不属于《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规定应调查情形,车辆段属于封闭的永久性设施,且地面硬化良好,封闭了土壤、地下水对外环境影响的途径。因此,本次调查不再对地块内已建构筑物且地面硬化良好的区域进行采样和评估。调查地块内及周边仅绿化带、预留闲置地存在表土裸露,表土裸露区域存在经皮肤接触土壤、吸入来自表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等土壤污染物暴露途径,故考虑平场施工过程中会使用到挖机等设备,其设备用油可能会洒漏下渗至土壤中造成VOC、SVOC、石油烃等污染的可能,本次调查从严对调查地块内及周边存在表土裸露的绿化带、预留闲置地进行验证性采样监测,验证其经土壤污染物暴露途径对外环境的影响。

本次于调查地块内及周边表土裸露的绿化带、预留闲置地布设了30个土壤监测点位,采集并分析了30个土壤样品,4个土壤平行样。土壤样品检测因子为《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所有项目、pH、石油烃(C10-C40)。监测结果表明:所有送检土壤样品关注污染因子均未超过《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调查结果表明:涉及空间出让的S2-2-1-1/04、S2-2-1-3/04、S2-2-1-4/04地块,区域内已地面硬化作为永久性构建筑物,直接封闭了土壤、地下水对外环境影响的途径,后期建设过程不涉及土石方挖填,空间出让区域不涉及土壤接触,且修建标高远高于地面高程;而调查地块内及周边涉及土壤的区域,经采样监测验证,其检测结果表明土壤污染风险可忽略。因此,综合相关调查结果和检测结果可判断,地块当前土壤环境质量满足拟规划用地性质要求。

,重庆, (略) ,大渡口区,重庆

金鳌寺车辆段地块(即金鳌寺车辆基地,原地块编号为S2-2-1/03)位于大渡口区跳蹬镇,西至福隆路,东至凤祥路,北至轨道交通18号线金鳌山站,南至金鳌寺,地块中心经度106.45419°,纬度29.41515°,面积*.20平方米(约457亩)。根据《 (略) 轨道十八号线(金鳌山站及金鳌寺车辆段、跳磴站至跳磴南站区间段)沿线用地控规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及《金鳌寺车辆段TOD综合开 (略) 设计》可知,金鳌寺车辆段地块目前为交通场站用地(S4),现拟 将 该 地 块 用 地 性 质 调 整 为 居 住 、 商 业 商 务 及 交 通 设 施 混 合 用 地(R2/A33/B1B2/S4S41),地块编号变更为S2-2-1-1/04、S2-2-1-2/04、S2-2-1-3/04、S2-2-1-4/04、S2-2-1-5/04、S2-2-1-6/04,其中S2-2-1-1/04地块拟调整为交通场站用地/居住用地(S4/R2),S2-2-1-2/04地块拟调整为交通场站用地/商业商务用地(S4/B1B2),S2-2-1-3/04地块拟调整为交通场站用地/中小学用地(S4/A33),S2-2-1-4/04地块拟调整为交通场站用地/居住用地(S4/R2),S2-2-1-5/04、S2-2-1-6/04地块及地块之间的道路规划不变,仍为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4/S)。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规划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故由《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划分用地类别可知,金鳌寺车辆段内仅S2-2-1-1/04、S2-2-1-3/04、S2-2-1-4/04地块涉及用地性质变更,其余区域用地性质均不涉及变更。因此本次调查仅对S2-2-1-1/04、S2-2-1-3/04、S2-2-1-4/04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进行调查评估,调查总面积为*.16平方米(约213亩),其余区域不予再进行调查评估。

目前,金鳌寺车辆段,除预留涂装车间、移车台、综合维修楼外,均已建成完工,暂未投入使用。其中S2-2-1-1/04地块已建成车辆段运用库、硬化道路、硬化护坡及绿化带,S2-2-1-3/04地块已建成车辆段库前咽喉区,S2-2-1-4/04地块已建成车辆段联合检修库,经现场踏勘,已建构筑物、道路、护坡均进行混凝土硬化作为永久性构建筑物。整个调查地块与土壤直接接触的盖下车辆段仍作为交通场站用地(S4),不进行出让;高出车辆段约15m的盖上一层为车库(S41),底板基本与北侧规划的中坝路齐平,设计标高274.7m~289.4m, (略) 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不进行出让;高出车辆段约23m的盖上二层进行空间出让,拟调整为住宅、商业和学校用地(R2/B1B2/A33)。因此调查地块内与土壤直接接触的盖下车辆段仍作为交通场站用地(S4),不涉及规划变更,盖上区域空间出让不接触土壤,后期修建施工亦不对盖下区域进行土石方挖填,均不属于《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规定应调查情形,车辆段属于封闭的永久性设施,且地面硬化良好,封闭了土壤、地下水对外环境影响的途径。因此,本次调查不再对地块内已建构筑物且地面硬化良好的区域进行采样和评估。调查地块内及周边仅绿化带、预留闲置地存在表土裸露,表土裸露区域存在经皮肤接触土壤、吸入来自表层土壤的气态污染物等土壤污染物暴露途径,故考虑平场施工过程中会使用到挖机等设备,其设备用油可能会洒漏下渗至土壤中造成VOC、SVOC、石油烃等污染的可能,本次调查从严对调查地块内及周边存在表土裸露的绿化带、预留闲置地进行验证性采样监测,验证其经土壤污染物暴露途径对外环境的影响。

本次于调查地块内及周边表土裸露的绿化带、预留闲置地布设了30个土壤监测点位,采集并分析了30个土壤样品,4个土壤平行样。土壤样品检测因子为《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所有项目、pH、石油烃(C10-C40)。监测结果表明:所有送检土壤样品关注污染因子均未超过《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调查结果表明:涉及空间出让的S2-2-1-1/04、S2-2-1-3/04、S2-2-1-4/04地块,区域内已地面硬化作为永久性构建筑物,直接封闭了土壤、地下水对外环境影响的途径,后期建设过程不涉及土石方挖填,空间出让区域不涉及土壤接触,且修建标高远高于地面高程;而调查地块内及周边涉及土壤的区域,经采样监测验证,其检测结果表明土壤污染风险可忽略。因此,综合相关调查结果和检测结果可判断,地块当前土壤环境质量满足拟规划用地性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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