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湾区智能化交通执法设施及平台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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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湾区智能化交通执法设施及平台建设项目

(略) (略) :
  你单位报来《关于申请审批金湾区智能化交通执法设施及平台建设项目概算的函》(珠联建函〔2023〕708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我局审查,现就工程项目概算(项目编码:2303-*-04-01-*)批复如下:
  一、建设规模及内容
  本项目位于金湾区辖区内各级道路的重要节点建设交通信号灯设施与电子警察设施,包括在金湾辖区内各主要路口及重点路段建设信号灯、电子警察(包括闯红灯型电警、违停抓拍电警、超速抓拍电警、不礼让行人抓拍电警、违法变线抓拍电警等类型)与交通流采集系统,在重要路段建设高点监控系统。涉及新建路口交通设施37处(包括交通信号灯及联网控制系统、闯红灯电子警察系统、反向卡口系统、交通流监测系统等),升级改造路口交通设施60处(其中20个升级交通信号灯及联网控制系统、闯红灯电子警察系统、反向卡口系统、交通流监测系统等,40个升级电子警察抓拍主机),新建超速抓拍电子警察30处(其中10处为双向),违停抓拍电子警察51处,制高点视频监控6处,以及租赁视频专网链路。工程主要内容:交通工程、安监工程还包括交通标志、杆件及附属设施等。
  二、概算审查依据
  (一)《关于金湾区智能化交通执法设施及平台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珠金发改投〔2023〕49号);
  (二)《关于金湾区智能化交通执法设施及平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珠金发改投〔2023〕74号);
  (三)《关于金湾区智能化交通执法设施及平台建设项目概算的审核意见》(珠金财审(概)〔2023〕11号);
  (四)《关于金湾区智能化交通执法设施及平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意见》(珠金交函〔2023〕46号)。
  三、项目概算
  该项目概算控制在人民币5243.85万元,其中: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4534.45万元;
  (二)工程建设其他费:463.59万元;
  (三)基本预备费:245.81万元。
  四、其他
  (一)请你单位按照《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后续工作,科学统筹项目建设,保证工程质量。
  (二)建议进一步优化建设方案,严格控制项目总投资。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重大政策性调整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外,不可申请调整概算。
  (三)该批复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略) (略) :
  你单位报来《关于申请审批金湾区智能化交通执法设施及平台建设项目概算的函》(珠联建函〔2023〕708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我局审查,现就工程项目概算(项目编码:2303-*-04-01-*)批复如下:
  一、建设规模及内容
  本项目位于金湾区辖区内各级道路的重要节点建设交通信号灯设施与电子警察设施,包括在金湾辖区内各主要路口及重点路段建设信号灯、电子警察(包括闯红灯型电警、违停抓拍电警、超速抓拍电警、不礼让行人抓拍电警、违法变线抓拍电警等类型)与交通流采集系统,在重要路段建设高点监控系统。涉及新建路口交通设施37处(包括交通信号灯及联网控制系统、闯红灯电子警察系统、反向卡口系统、交通流监测系统等),升级改造路口交通设施60处(其中20个升级交通信号灯及联网控制系统、闯红灯电子警察系统、反向卡口系统、交通流监测系统等,40个升级电子警察抓拍主机),新建超速抓拍电子警察30处(其中10处为双向),违停抓拍电子警察51处,制高点视频监控6处,以及租赁视频专网链路。工程主要内容:交通工程、安监工程还包括交通标志、杆件及附属设施等。
  二、概算审查依据
  (一)《关于金湾区智能化交通执法设施及平台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珠金发改投〔2023〕49号);
  (二)《关于金湾区智能化交通执法设施及平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珠金发改投〔2023〕74号);
  (三)《关于金湾区智能化交通执法设施及平台建设项目概算的审核意见》(珠金财审(概)〔2023〕11号);
  (四)《关于金湾区智能化交通执法设施及平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意见》(珠金交函〔2023〕46号)。
  三、项目概算
  该项目概算控制在人民币5243.85万元,其中: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4534.45万元;
  (二)工程建设其他费:463.59万元;
  (三)基本预备费:245.81万元。
  四、其他
  (一)请你单位按照《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后续工作,科学统筹项目建设,保证工程质量。
  (二)建议进一步优化建设方案,严格控制项目总投资。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重大政策性调整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外,不可申请调整概算。
  (三)该批复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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