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青浦区万元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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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青浦区万元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级预算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进一步加强我区100-400万元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对于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发挥采购政策功能、 (略) 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防控廉政风险具有重要作用。各主管预算单位和采购人要高度重视,准确把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目标要求,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规范采购行为。

采购人应当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办法》规定,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开展需求调查、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对采购需求与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采购人不得通过分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政府采购。100-400万元的工程项目采购,原则上应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如因特殊情况未专门面向的,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的规定,并落实中小企业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一)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应当按照《办法》第十条规定开展需求调查工作。采购需求调查可选择咨询、论证、问卷调查以及其他科学合理的调查方法。对于《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第三项规定的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100-400万元的工程项目,项目需求中的资格条件、评审因素、履约管理等要求均应符合小型工程的项目特点、功能、标准和实际需要,不得设置高于项目实际需要的供应商资质要求和施工人员资质要求。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设置应当以满足采购需求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为核心,不得设置与采购需求无关的评审因素,禁止以不合理因素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规范开展采购实施计划

采购实施计划,是指采购人围绕实现采购需求,对合同的订立和管理所做的安排。采购实施计划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的特点确定。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开展。采购人应当通过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评审规则等措施,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100-400万元的工程项目采购,原则上 (略) 政府采购云平台采购,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五)项,选择竞争性磋商的政府采购方式。

(三)加强采购需求内控管理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采购需求形成过程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根据想要实现的采购目标,结合法律法规、采购预算、采购政策以及需求调查情况等,进行采购需求编制,对采购需求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逐一进行确定。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的具体采购项目范围,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主管预算单位及采购人应当加强对采购需求的风险防控,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对归口管理、岗位设置、工作流程、工作要求、防控措施等进行明确,做好风险分类和风险预判,完善应对措施和应对方案,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

(四)规范编制采购需求文本

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调查、确定、编制、审查等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进行存档,采购文件应当按照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采购人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

三、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监督检查

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采购需求管理的日常指导监督,对在一个预算年度内,未按规定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和审查工作、未按照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或对采购项目进行分拆规避采购需求调查的,应督促其整改并予以通报。在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发现采购人未按照《办法》以及本通知的规定进行采购需求管理、采购需求管理不规范或者采购需求管理与实际执行流于形式的,由财政部门采取约谈、制发通知书等方式责令采购人整改,并告知其主管预算单位。对查实的涉及供应商、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涉及采购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略) 青浦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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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级预算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进一步加强我区100-400万元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对于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发挥采购政策功能、 (略) 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防控廉政风险具有重要作用。各主管预算单位和采购人要高度重视,准确把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目标要求,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规范采购行为。

采购人应当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办法》规定,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开展需求调查、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对采购需求与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采购人不得通过分拆项目、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政府采购。100-400万元的工程项目采购,原则上应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如因特殊情况未专门面向的,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的规定,并落实中小企业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一)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应当按照《办法》第十条规定开展需求调查工作。采购需求调查可选择咨询、论证、问卷调查以及其他科学合理的调查方法。对于《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第三项规定的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100-400万元的工程项目,项目需求中的资格条件、评审因素、履约管理等要求均应符合小型工程的项目特点、功能、标准和实际需要,不得设置高于项目实际需要的供应商资质要求和施工人员资质要求。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设置应当以满足采购需求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为核心,不得设置与采购需求无关的评审因素,禁止以不合理因素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规范开展采购实施计划

采购实施计划,是指采购人围绕实现采购需求,对合同的订立和管理所做的安排。采购实施计划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的特点确定。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开展。采购人应当通过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评审规则等措施,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100-400万元的工程项目采购,原则上 (略) 政府采购云平台采购,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五)项,选择竞争性磋商的政府采购方式。

(三)加强采购需求内控管理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采购需求形成过程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根据想要实现的采购目标,结合法律法规、采购预算、采购政策以及需求调查情况等,进行采购需求编制,对采购需求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逐一进行确定。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的具体采购项目范围,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主管预算单位及采购人应当加强对采购需求的风险防控,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对归口管理、岗位设置、工作流程、工作要求、防控措施等进行明确,做好风险分类和风险预判,完善应对措施和应对方案,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

(四)规范编制采购需求文本

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调查、确定、编制、审查等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进行存档,采购文件应当按照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采购人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

三、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监督检查

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采购需求管理的日常指导监督,对在一个预算年度内,未按规定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和审查工作、未按照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或对采购项目进行分拆规避采购需求调查的,应督促其整改并予以通报。在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发现采购人未按照《办法》以及本通知的规定进行采购需求管理、采购需求管理不规范或者采购需求管理与实际执行流于形式的,由财政部门采取约谈、制发通知书等方式责令采购人整改,并告知其主管预算单位。对查实的涉及供应商、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涉及采购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略) 青浦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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