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万台/年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项目审批前公示
1万台/年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项目审批前公示
项目名称 | 1万台/年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项目 |
建设地点 | 长沙县果园镇田汉社区11号栋厂房 |
建设单位 | 湖南屹鑫云报废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湖南 (略) |
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长沙县果园镇田汉社区11号栋厂房,占地面积10280㎡,总投资1188万元, 其中环保投资预算200万元;主要进行报废小型机动车、报废新能源机动车、报废中大型机动车、报废摩托车的回收拆解,项目年拆解机动车总计可达1万台,拆解物品方案为报废机动车拆解下来的各种可回收的物品和零部件,分类收集,分别进行出售或委托处置。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营运期影响及措施: ①废水达标排放分析结论 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水污染物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地面清洗废水、初期雨水。 生活污水、食堂污水通过隔油池、化粪池处理措施,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三级标准,接管城镇污水管网进入木瓜塘集中居住区污水处理站深度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一级A标准后排入捞刀河 生产过程中的地面清洗废水和厂区初期雨水经厂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部分回用,剩余废水委托长沙县恒凯浔龙河 (略) 采用槽罐车进行拖运深度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一级A标准后排入捞刀河。因此项目所产生废水对区域水环境影响较小。 ②废气达标排放分析结论 本项目运营过程中废气主要为废油液抽取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切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以及食堂油烟等。 拆解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15m的P1排气筒高空排放;切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后,经15m的P2排气筒高空排放。以上工序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和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表2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无组织排放标准;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项目运营阶段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外排大气污染物不会对周围大气环境和环境保护目标造成明显影响。 ③声环境影响 项目运营期加强噪声污染源的管控,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对设备进行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同时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限值要求。 ④固体废物影响 本项目固体废弃物主要为生活垃圾和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置于垃圾桶中,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一般固废收集至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统一外售;危险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采取以上措施后,固废均能无害化处置,达到环保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
公众参与情况 |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长沙县望仙路政务服务中心 邮编:* 联系电话:0731-* (公示时间:2023年12月04日-12月11日) |
项目名称 | 1万台/年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项目 |
建设地点 | 长沙县果园镇田汉社区11号栋厂房 |
建设单位 | 湖南屹鑫云报废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湖南 (略) |
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长沙县果园镇田汉社区11号栋厂房,占地面积10280㎡,总投资1188万元, 其中环保投资预算200万元;主要进行报废小型机动车、报废新能源机动车、报废中大型机动车、报废摩托车的回收拆解,项目年拆解机动车总计可达1万台,拆解物品方案为报废机动车拆解下来的各种可回收的物品和零部件,分类收集,分别进行出售或委托处置。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营运期影响及措施: ①废水达标排放分析结论 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水污染物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地面清洗废水、初期雨水。 生活污水、食堂污水通过隔油池、化粪池处理措施,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三级标准,接管城镇污水管网进入木瓜塘集中居住区污水处理站深度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一级A标准后排入捞刀河 生产过程中的地面清洗废水和厂区初期雨水经厂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部分回用,剩余废水委托长沙县恒凯浔龙河 (略) 采用槽罐车进行拖运深度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一级A标准后排入捞刀河。因此项目所产生废水对区域水环境影响较小。 ②废气达标排放分析结论 本项目运营过程中废气主要为废油液抽取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切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以及食堂油烟等。 拆解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15m的P1排气筒高空排放;切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装置处理后,经15m的P2排气筒高空排放。以上工序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和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表2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无组织排放标准;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项目运营阶段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外排大气污染物不会对周围大气环境和环境保护目标造成明显影响。 ③声环境影响 项目运营期加强噪声污染源的管控,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对设备进行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同时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限值要求。 ④固体废物影响 本项目固体废弃物主要为生活垃圾和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置于垃圾桶中,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一般固废收集至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统一外售;危险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采取以上措施后,固废均能无害化处置,达到环保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
公众参与情况 |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长沙县望仙路政务服务中心 邮编:* 联系电话:0731-* (公示时间:2023年12月04日-1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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