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南康区年度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申请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南康区年度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申请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南康区2022-2023年度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申请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 (略)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发改综合〔2023〕545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关于做好2022-2023年度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申请工作的通知》(赣市发改能源字〔2023〕479号),现启动2022-2023年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申请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一)2022年1月1日-2023年11月30日期间建成运营,且建设前已在南康区行政审批局备案。
(二)国产公用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符合国家充电设备、接口、安全等相关标准。
(三)通过第三方机构验收,并取得相关验收文件。
(四)充电设施设备具备智能化特征, (略) 级、市级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服务平台,接受政府部门监管。
(五)所有申报企业近三年内无环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处罚或失信惩戒不良记录。
二、奖励标准
按照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次性补贴,公用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暂定为每千瓦奖励100元,所需资金从上级下达的2023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中解决。
三、申报流程和格式要求
(一)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按照企业申报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材料说明(附件1)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填写附件2表格,并将申报材料及企业真实性申明等文件于12月6日前报送区发改委(一式四份)226办公室,逾期不受理,12月7日-10日我委将组织人员现场核查。
(二)由于上级安排的奖励资金有限, (略) 申报奖励资金总额未超出上级安排的奖励资金总额,则按上述奖励标准(100元/千瓦)执行,如超出上级安排的奖励资金总额,奖励标准将按比例折算,确保符合申报条件项目“应奖尽奖”。
(三)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要确保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等骗补行为。我委将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申报材料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一经发现骗补行为,将直接取消其申请资格,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联系人及电话:区发改委 李俊志,*;
省级平台技术咨询 ?李薇,*;
市级平台技术咨询朱晓建,*;
附件:1.企业申报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材料说明
??????????2.企业申报2022-2023年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统计表
2023年12月4日 ???
附件1
企业申报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材料说明
一、总体情况
分别论述每个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备案(批复)时间、建成通电投运时间、项目投资、面向的充电群体、申请的奖励资金等情况。
二、承诺函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承诺此次申请奖励资金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符合国家充电设备、接口、安全等相关标准,并在规定时间内建成通电投运;自投运之日起确保正常使用状态不少于十年,且不会擅自移动;不存在同一设备多次申请奖励资金等任何骗补行为;将一如既往贯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已按 (略) 级、市级信息管理平台。
三、申请补贴金额
示例:项目1(以备案批复文件命名)
说明项目包含了哪些站点,每个站点的建成时间,分别有多少根(如60千瓦10根,120千瓦20根),共建了多少根桩,申请奖励资金多少。
四、相关文件
示例:项目1(以备案批复文件命名,与第三项中的项目顺序一致)
1.备案或批复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附注设备名称及编号等识别信息)。
4.充电基础设施输出功率技术文件及形象照片(原则上一个站点一张全景清晰照片)
5.第三方专业机构等验收方面材料。
6.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建成通电投运相关佐证资料。
7. (略) 级、市级充电信息服务平台情况说明及有关佐证资料。
8.近三年内无环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处罚或失信惩戒不良记录(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导,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主办的“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相关信用信息为依据)证明材料。
9.XX企业申报2022—2023年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统计表(附件2)。
附件2 | ||||||||||||
XX企业申报2022—2023年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统计表 | ||||||||||||
企业名称(盖章): | 时间:2023年xx月xx日 | 单位:千瓦、根、万元 | ||||||||||
县(市、区) | 所属企业 | 项目名称 | 备案时间(年.月) | 站点名称 | 站点性质(公用) | 投运时间 (年.月) | 奖励资金 | 项目建设地点 | ||||
直流(交直流一体) | 单桩功率 | 数量 | 奖励金额 | 奖励总额 | ||||||||
合计 | ||||||||||||
注:项目建设地点填写:农村地区(含乡镇)、高速公路服务区、 (略) 干线公路服务区(站)、物流园区、旅游景区、高铁站、火车站、其他。 |
关于做好南康区2022-2023年度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申请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 (略)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发改综合〔2023〕545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关于做好2022-2023年度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申请工作的通知》(赣市发改能源字〔2023〕479号),现启动2022-2023年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申请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一)2022年1月1日-2023年11月30日期间建成运营,且建设前已在南康区行政审批局备案。
(二)国产公用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符合国家充电设备、接口、安全等相关标准。
(三)通过第三方机构验收,并取得相关验收文件。
(四)充电设施设备具备智能化特征, (略) 级、市级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服务平台,接受政府部门监管。
(五)所有申报企业近三年内无环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处罚或失信惩戒不良记录。
二、奖励标准
按照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次性补贴,公用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暂定为每千瓦奖励100元,所需资金从上级下达的2023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中解决。
三、申报流程和格式要求
(一)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按照企业申报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材料说明(附件1)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填写附件2表格,并将申报材料及企业真实性申明等文件于12月6日前报送区发改委(一式四份)226办公室,逾期不受理,12月7日-10日我委将组织人员现场核查。
(二)由于上级安排的奖励资金有限, (略) 申报奖励资金总额未超出上级安排的奖励资金总额,则按上述奖励标准(100元/千瓦)执行,如超出上级安排的奖励资金总额,奖励标准将按比例折算,确保符合申报条件项目“应奖尽奖”。
(三)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要确保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等骗补行为。我委将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申报材料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一经发现骗补行为,将直接取消其申请资格,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联系人及电话:区发改委 李俊志,*;
省级平台技术咨询 ?李薇,*;
市级平台技术咨询朱晓建,*;
附件:1.企业申报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材料说明
??????????2.企业申报2022-2023年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统计表
2023年12月4日 ???
附件1
企业申报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材料说明
一、总体情况
分别论述每个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备案(批复)时间、建成通电投运时间、项目投资、面向的充电群体、申请的奖励资金等情况。
二、承诺函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承诺此次申请奖励资金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符合国家充电设备、接口、安全等相关标准,并在规定时间内建成通电投运;自投运之日起确保正常使用状态不少于十年,且不会擅自移动;不存在同一设备多次申请奖励资金等任何骗补行为;将一如既往贯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定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已按 (略) 级、市级信息管理平台。
三、申请补贴金额
示例:项目1(以备案批复文件命名)
说明项目包含了哪些站点,每个站点的建成时间,分别有多少根(如60千瓦10根,120千瓦20根),共建了多少根桩,申请奖励资金多少。
四、相关文件
示例:项目1(以备案批复文件命名,与第三项中的项目顺序一致)
1.备案或批复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附注设备名称及编号等识别信息)。
4.充电基础设施输出功率技术文件及形象照片(原则上一个站点一张全景清晰照片)
5.第三方专业机构等验收方面材料。
6.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建成通电投运相关佐证资料。
7. (略) 级、市级充电信息服务平台情况说明及有关佐证资料。
8.近三年内无环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处罚或失信惩戒不良记录(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导,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主办的“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相关信用信息为依据)证明材料。
9.XX企业申报2022—2023年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统计表(附件2)。
附件2 | ||||||||||||
XX企业申报2022—2023年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统计表 | ||||||||||||
企业名称(盖章): | 时间:2023年xx月xx日 | 单位:千瓦、根、万元 | ||||||||||
县(市、区) | 所属企业 | 项目名称 | 备案时间(年.月) | 站点名称 | 站点性质(公用) | 投运时间 (年.月) | 奖励资金 | 项目建设地点 | ||||
直流(交直流一体) | 单桩功率 | 数量 | 奖励金额 | 奖励总额 | ||||||||
合计 | ||||||||||||
注:项目建设地点填写:农村地区(含乡镇)、高速公路服务区、 (略) 干线公路服务区(站)、物流园区、旅游景区、高铁站、火车站、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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