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星芒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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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星芒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东莞市星芒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寮步镇矿头路8号2栋101室
建设单位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广东 (略)
项目概况 (略) (略) (略) (略) 寮步镇矿头路8号2栋101室(东经 113°49′28.436″,北纬 23°0′8.445″), 占地面积1220m2,建筑面积1220m2 ,总投资100万元,环保投资20万元。主要从事塑胶壳料的加工生产,年产塑胶壳料240吨。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 (略) 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较严值后,由市政污水管 (略) 寮步竹园污水处理厂处理,尾水排入黄沙河,最终汇入东引运河。 项目注塑成型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因蒸发损耗需定期补充新鲜水。 (2)废气 1、注塑工序非*烷总烃 项目生产过程中注塑工序会产生非*烷总烃。注塑工序设在密闭的空间内,并在产污节点设置集气罩抽风收集后,收集部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15m高排气口(DA001)高空排放,废气收集效率为90%、处理效率为90%。项目非*烷总烃经收集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外无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对项目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2、注塑工序臭气浓度 项目注塑工序会产生少量异味,按臭气浓度计。项目臭气浓度经收集处理后,有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对项目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3、混料、破碎工序颗粒物 项目混料过程中产生颗粒物,塑胶边角料和次品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破碎过程中会产生颗粒物。项目混料、破碎工序的颗粒物产生量较小,项目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对项目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4、机加工工序颗粒物 项目机加工工序产生颗粒物,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满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对项目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3)噪声 项目采取经墙体隔音、减振和消声等措施处理后,项目营运期噪声对厂界的噪声贡献值较小,不会对周围的日常生活造成明显影响,使厂界噪声控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 (4)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及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一般工业固体 (略) 回收处理;各类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各类固体废物经分类收集储存、妥善处置,对区域环境和周围敏感点影响不大。 (5)地下水、土壤 本项目采取分区防控措施后,对地下水、土壤有影响的各个环节均能得到良好控制,防腐防渗措施良好,基本不存在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途径,本项目不会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明显的影响。 (6)环境风险 在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到位的情况下,将可大大降低本项目的环境风险,最大程度减少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危害,项目环境风险可防控。
公众参与情况 无需开展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的各项环保措施,确保达标排放,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将环境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
公示时间 2023-12-04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寮步分局
联系电话 0769-*
通讯地址 (略) 寮步镇富兴路149号
初步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存在以下问题:源强核算、基础概况、工程分析、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问题。鉴于上述问题,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东莞市星芒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寮步镇矿头路8号2栋101室
建设单位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广东 (略)
项目概况 (略) (略) (略) (略) 寮步镇矿头路8号2栋101室(东经 113°49′28.436″,北纬 23°0′8.445″), 占地面积1220m2,建筑面积1220m2 ,总投资100万元,环保投资20万元。主要从事塑胶壳料的加工生产,年产塑胶壳料240吨。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 (略) 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较严值后,由市政污水管 (略) 寮步竹园污水处理厂处理,尾水排入黄沙河,最终汇入东引运河。 项目注塑成型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因蒸发损耗需定期补充新鲜水。 (2)废气 1、注塑工序非*烷总烃 项目生产过程中注塑工序会产生非*烷总烃。注塑工序设在密闭的空间内,并在产污节点设置集气罩抽风收集后,收集部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15m高排气口(DA001)高空排放,废气收集效率为90%、处理效率为90%。项目非*烷总烃经收集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外无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对项目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2、注塑工序臭气浓度 项目注塑工序会产生少量异味,按臭气浓度计。项目臭气浓度经收集处理后,有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对项目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3、混料、破碎工序颗粒物 项目混料过程中产生颗粒物,塑胶边角料和次品经破碎后回用于生产,破碎过程中会产生颗粒物。项目混料、破碎工序的颗粒物产生量较小,项目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对项目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4、机加工工序颗粒物 项目机加工工序产生颗粒物,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满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对项目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3)噪声 项目采取经墙体隔音、减振和消声等措施处理后,项目营运期噪声对厂界的噪声贡献值较小,不会对周围的日常生活造成明显影响,使厂界噪声控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 (4)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及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一般工业固体 (略) 回收处理;各类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各类固体废物经分类收集储存、妥善处置,对区域环境和周围敏感点影响不大。 (5)地下水、土壤 本项目采取分区防控措施后,对地下水、土壤有影响的各个环节均能得到良好控制,防腐防渗措施良好,基本不存在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途径,本项目不会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明显的影响。 (6)环境风险 在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到位的情况下,将可大大降低本项目的环境风险,最大程度减少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危害,项目环境风险可防控。
公众参与情况 无需开展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的各项环保措施,确保达标排放,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将环境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
公示时间 2023-12-04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寮步分局
联系电话 0769-*
通讯地址 (略) 寮步镇富兴路149号
初步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存在以下问题:源强核算、基础概况、工程分析、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问题。鉴于上述问题,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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