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国能龙源射阳100万千瓦海上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国能龙源射阳100万千瓦海上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国能龙源射阳100万千瓦海上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苏发改能源发〔2023〕994号 (略) 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国能龙源射阳100万千瓦海上风电项目核准的请示》(盐发改〔2023〕24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第16次委主任办公会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充分利用海上风能资源,推动海上风电技术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 (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意建设射阳100万千瓦海上风电项目。 二、项目单位为国家能源集团江 (略) ,由国家能源集团100%控股。待安赛乐米塔尔软磁材料项目落户江苏后,由国家能源集团将25%股份转给安赛 (略) 。 三、项目建设场 (略) 射阳河口东南侧海域,辐射沙洲最北端,总装机规模100万千瓦。 四、项目总投资为*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万元,占总投资的20%,由国家能源集团江 (略) 出资,其余资金由金融机构贷款解决。 五、项目核准的相关文件分别为: (略) 自然资源厅出具的项目用海预审意见(苏自然资函〔2023〕834号),射阳县委政法委员会出具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意见等。 六、本项目配套送出 (略) 负责落实。 七、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海域使用、环境影响评价、海缆路由施工许可、涉军影响论证、水上水下施工许可、通航安全论证、接入系统论证、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报建手续,并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报建手续不完备的不得开工,未达军事设施保护要求的不得推进。 八、项目单位要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安全风险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22〕97号)等有关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施工、运行、维护各环节安全管理,确保建设、运营安全。要加强施工环境分析,认真排查并及时消除项目本身与周边设施相交相邻等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不得在未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情况下开展建设。要高度重视风机主控系统、风场监控系统安全,加强网络安全防护,规范信息交互。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21〕68号)要求,项目需在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等方面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详见附件1)。 九、在项目建设中,应严格 (略) 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详见附件2),认真组织项目招投标工作。 十、项目单位应按照我委《 (略) 2021年度海上风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细则》(苏发改能源发〔2021〕1059号)要求,严格落实竞争性配置申报文件有关工程技术指标等承诺。 十一、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 (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十二、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经你委向我委提出延期申请。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1.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略) 发展改革委 2023年9月25日 (项目代码:2205-*-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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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国能龙源射阳100万千瓦海上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苏发改能源发〔2023〕994号 (略) 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国能龙源射阳100万千瓦海上风电项目核准的请示》(盐发改〔2023〕24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第16次委主任办公会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充分利用海上风能资源,推动海上风电技术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 (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意建设射阳100万千瓦海上风电项目。 二、项目单位为国家能源集团江 (略) ,由国家能源集团100%控股。待安赛乐米塔尔软磁材料项目落户江苏后,由国家能源集团将25%股份转给安赛 (略) 。 三、项目建设场 (略) 射阳河口东南侧海域,辐射沙洲最北端,总装机规模100万千瓦。 四、项目总投资为*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万元,占总投资的20%,由国家能源集团江 (略) 出资,其余资金由金融机构贷款解决。 五、项目核准的相关文件分别为: (略) 自然资源厅出具的项目用海预审意见(苏自然资函〔2023〕834号),射阳县委政法委员会出具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意见等。 六、本项目配套送出 (略) 负责落实。 七、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海域使用、环境影响评价、海缆路由施工许可、涉军影响论证、水上水下施工许可、通航安全论证、接入系统论证、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报建手续,并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报建手续不完备的不得开工,未达军事设施保护要求的不得推进。 八、项目单位要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安全风险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22〕97号)等有关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施工、运行、维护各环节安全管理,确保建设、运营安全。要加强施工环境分析,认真排查并及时消除项目本身与周边设施相交相邻等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不得在未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情况下开展建设。要高度重视风机主控系统、风场监控系统安全,加强网络安全防护,规范信息交互。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21〕68号)要求,项目需在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等方面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详见附件1)。 九、在项目建设中,应严格 (略) 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详见附件2),认真组织项目招投标工作。 十、项目单位应按照我委《 (略) 2021年度海上风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细则》(苏发改能源发〔2021〕1059号)要求,严格落实竞争性配置申报文件有关工程技术指标等承诺。 十一、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 (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十二、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经你委向我委提出延期申请。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1.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略) 发展改革委 2023年9月25日 (项目代码:2205-*-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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