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龙淮玻璃器皿有限公司年产2880万只玻璃制品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蚌埠市龙淮玻璃器皿有限公司年产2880万只玻璃制品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 (略) (略) 年产2880万只玻璃制品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公正性及公众知情权,现将该项目环评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即2023年12月4日至2023年12月11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 (略) 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
联系电话:0552-*(传真)
地址: (略) 大 (略) 之门西楼315室(蚌埠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项目名称 | 年产2880万只玻璃制品技术改造项目 |
建设地点 | 蚌埠经济开发区长淮卫镇镇政府北侧、淮李路西侧 ( (略) (略) 现有厂区内)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蚌埠安鑫环境 (略) |
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蚌埠经济开发区长淮卫镇镇政府北侧、淮李路西侧( (略) (略) 现有厂区内),总投资1500万元,不新增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主要对现有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淘汰1台16头吹泡机、2台12头压机、1台电加热退火窑等生产设备,新增8台可换模具玻璃压机、5条天然气退火窑、3条玻璃热喷设备及配套混合机、平光台及空压机等生产设施,同时将玻璃熔窑烟气治理设施由原“除尘器+45m高排气筒”升级改造为“袋式除尘+SCR脱硝+湿法脱硫装置+45m高排气筒”,技改后项目年生产产品总数量增加了3620万只,年生产产品总重量未增加。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 玻璃熔窑烟气采用“干法脱硫+袋式除尘+SCR脱硝”装置处理后,由1根45m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热喷废气经“水喷淋+除雾+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退火废气收集后并入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配料混合粉尘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成型抛光工序天然气燃烧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项目玻璃熔窑烟气、热喷废气、配料混合粉尘排放取严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22)及《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295-2022)中相关限值要求;成型抛光燃烧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限值要求;退火窑燃烧废气排放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相关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22)附录B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 项目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接管前经化粪池处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接管后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 (略) 第二污水处理厂。废水排 (略) 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 3.固废 项目一般工业固废主要为主要为碎玻璃、废包装材料、冷却水废渣及玻璃熔窑烟气处理灰渣、废耐火材料,危险废物主要为废热喷涂料渣、废热喷涂料桶、废脱硝催化剂、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含油废渣、废液压油、废液压油桶、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含油抹布。废包装材料、玻璃熔窑烟气处理灰渣收集后外售物资回收部门综合利用,碎玻璃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冷却水废渣、废耐火材料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厂区内的危废暂存库,定期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2019年9月1日起实施)中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 4.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为混合机、玻璃压机、天然气退火窑、玻璃熔窑、空压机、玻璃热喷设备及风机等设备产生的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采取隔音、设备进行底座减振、降低噪声源强、距离衰减等措施措施降低噪声对环境的影响。项目运营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348-2008)中3类标准。 |
公众参与情况 | 我局受理该项目环评文件后, (略) 生态环境局网站进行了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信息。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该项目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逾期不提交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
相关部门意见 | 蚌埠经济开发区经贸发展局项目备案表(项目代码2310-*-04-02-*)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 (略) (略) 年产2880万只玻璃制品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公正性及公众知情权,现将该项目环评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即2023年12月4日至2023年12月11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 (略) 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
联系电话:0552-*(传真)
地址: (略) 大 (略) 之门西楼315室(蚌埠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项目名称 | 年产2880万只玻璃制品技术改造项目 |
建设地点 | 蚌埠经济开发区长淮卫镇镇政府北侧、淮李路西侧 ( (略) (略) 现有厂区内)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蚌埠安鑫环境 (略) |
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蚌埠经济开发区长淮卫镇镇政府北侧、淮李路西侧( (略) (略) 现有厂区内),总投资1500万元,不新增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主要对现有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淘汰1台16头吹泡机、2台12头压机、1台电加热退火窑等生产设备,新增8台可换模具玻璃压机、5条天然气退火窑、3条玻璃热喷设备及配套混合机、平光台及空压机等生产设施,同时将玻璃熔窑烟气治理设施由原“除尘器+45m高排气筒”升级改造为“袋式除尘+SCR脱硝+湿法脱硫装置+45m高排气筒”,技改后项目年生产产品总数量增加了3620万只,年生产产品总重量未增加。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 玻璃熔窑烟气采用“干法脱硫+袋式除尘+SCR脱硝”装置处理后,由1根45m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热喷废气经“水喷淋+除雾+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退火废气收集后并入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配料混合粉尘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成型抛光工序天然气燃烧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项目玻璃熔窑烟气、热喷废气、配料混合粉尘排放取严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22)及《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 4295-2022)中相关限值要求;成型抛光燃烧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限值要求;退火窑燃烧废气排放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中相关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22)附录B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 项目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接管前经化粪池处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接管后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 (略) 第二污水处理厂。废水排 (略) 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 3.固废 项目一般工业固废主要为主要为碎玻璃、废包装材料、冷却水废渣及玻璃熔窑烟气处理灰渣、废耐火材料,危险废物主要为废热喷涂料渣、废热喷涂料桶、废脱硝催化剂、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含油废渣、废液压油、废液压油桶、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含油抹布。废包装材料、玻璃熔窑烟气处理灰渣收集后外售物资回收部门综合利用,碎玻璃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冷却水废渣、废耐火材料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于厂区内的危废暂存库,定期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2019年9月1日起实施)中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 4.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为混合机、玻璃压机、天然气退火窑、玻璃熔窑、空压机、玻璃热喷设备及风机等设备产生的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采取隔音、设备进行底座减振、降低噪声源强、距离衰减等措施措施降低噪声对环境的影响。项目运营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348-2008)中3类标准。 |
公众参与情况 | 我局受理该项目环评文件后, (略) 生态环境局网站进行了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信息。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该项目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逾期不提交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
相关部门意见 | 蚌埠经济开发区经贸发展局项目备案表(项目代码2310-*-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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