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端小分子化药研发及定制生产综合服务项目拟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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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端小分子化药研发及定制生产综合服务项目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瑞合 (略) 6号楼一层、7号楼
公示时间:2023-12-11
受理时间:2023-11-28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大气环境影响及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为称量、粉碎、工序产生的医药尘;化学固体制剂片剂包衣和湿法制粒挥发性有机废气、医药尘,以及设备消毒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医药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经活性炭净化器处理后排放,医药尘、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中标准要求,可达标排放。2、水环境影响及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产废水和浓盐水经厂区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通过厂区排放口排入北京亦庄 (略) 南区污水处理厂,排放浓度满足《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厂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北京亦庄 (略) 南区污水处理厂,排放浓度满足《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3、声环境影响及防治措施运营期噪声源包括固体制剂生产线各生产设备、口服液生产线设备运行噪声,产噪声设备经过基础减振、房屋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后,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4、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及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收集清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统一收集外售物资回收部门;危险废物经收集后暂存到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清运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高超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中科国衡(北京) (略)
审批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荣华中路15号5层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 (略)

建设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瑞合 (略) 6号楼一层、7号楼
公示时间:2023-12-11
受理时间:2023-11-28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大气环境影响及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为称量、粉碎、工序产生的医药尘;化学固体制剂片剂包衣和湿法制粒挥发性有机废气、医药尘,以及设备消毒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医药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经活性炭净化器处理后排放,医药尘、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17)中标准要求,可达标排放。2、水环境影响及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产废水和浓盐水经厂区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通过厂区排放口排入北京亦庄 (略) 南区污水处理厂,排放浓度满足《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厂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北京亦庄 (略) 南区污水处理厂,排放浓度满足《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3、声环境影响及防治措施运营期噪声源包括固体制剂生产线各生产设备、口服液生产线设备运行噪声,产噪声设备经过基础减振、房屋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后,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4、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及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收集清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统一收集外售物资回收部门;危险废物经收集后暂存到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清运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高超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中科国衡(北京) (略)
审批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荣华中路15号5层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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