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关于宁强县大安石粉厂石粉粉磨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关于宁强县大安石粉厂石粉粉磨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宁环批字〔2023〕7号
(略) 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
关于宁强县大安石粉厂石粉粉磨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宁强县大安石粉厂:
你石粉厂《宁强县大安石粉厂石粉粉磨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位于宁强县大安镇桑树湾村,建设性质为新建。占地面积3530m2,项目依托已建成破碎、研磨分级生产车间,以瓷土、高岭土、滑石、硅石、重钙石、铁矿石、锰矿石等为原料,加工生产石粉,设计年产石粉24000t。项目包含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以及环保工程。其中,主体工程破碎车间、研磨分级车间,辅助工程办公生活区,储运工程原料堆棚、成品库房,公用工程以及部分环保工程均依托原有,其余为新建。该项目总投资7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为6.85%。
经审查,该项目已经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 (略)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同意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及生产过程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项目水、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禁止新建污水排放口。项目运营期间,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综合利用,严禁随意排放。生活污水排入旱厕收集后定期清掏,严禁外排;严格落实沉淀池、化粪池、危废暂存柜等重点区域防渗措施,采取足够的防渗标准,严防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环境。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全面落实环评及批复要求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原料装卸、包装、破碎、研磨、分级粉尘等各生产环节废气污染治理,收集方式、处理工艺、处理效率和排气筒设置须符合环保要求。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原料、产品设置规范的半封闭堆场,原料、产品装卸及堆料均在堆场内,严禁随意无序堆存。破碎、研磨、分级工段全部布置于生产厂房内,落实密闭措施,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最大限度减少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确保各项大气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规定限值,并规范排污口设置和管理。
3.做好声环境保护。结合周边声环境敏感目标,合理优化厂区平面布局,鄂式破碎机、研磨机、分级机等噪声源设置于车间内,并尽可能远离厂界及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布置,采取有效的减震、降噪措施,合理安排生产作业时间,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要求,防止噪声扰民。
4.落实并优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措施。规范设置生产固废集中堆放场,项目产生的除尘灰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后外售,贮存场所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不得随意倾倒或无序堆存;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5.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和管理措施。废润滑油、废含油棉纱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的贮存、运输、转移必须交由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并符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期间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6.规范厂区建设和管理。按照“以新带老”要求,结合报告表及批复要求,对厂区进行全面升级改造和规范化建设,确保破碎、研磨分级车间、原料堆棚、成品库房,以及废气、固废、噪声、废水等环保治理措施满足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同时,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对厂区道路、生产加工区四周地面进行硬化并做好厂区绿化工作。
7.建立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计划开展废气、噪声等项目环境监测;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开展厂区环境隐患排查,有效预防环境安全事故发生。
三、其他要求
1.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3.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落实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过程中和建成后的环境信息,接受公众和社会监督,保障可能受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环境权益。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略) 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
2023年12月4日
(略) 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2023年12月4日印发
宁环批字〔2023〕7号
(略) 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
关于宁强县大安石粉厂石粉粉磨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宁强县大安石粉厂:
你石粉厂《宁强县大安石粉厂石粉粉磨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位于宁强县大安镇桑树湾村,建设性质为新建。占地面积3530m2,项目依托已建成破碎、研磨分级生产车间,以瓷土、高岭土、滑石、硅石、重钙石、铁矿石、锰矿石等为原料,加工生产石粉,设计年产石粉24000t。项目包含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以及环保工程。其中,主体工程破碎车间、研磨分级车间,辅助工程办公生活区,储运工程原料堆棚、成品库房,公用工程以及部分环保工程均依托原有,其余为新建。该项目总投资7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为6.85%。
经审查,该项目已经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 (略)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同意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及生产过程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项目水、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禁止新建污水排放口。项目运营期间,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综合利用,严禁随意排放。生活污水排入旱厕收集后定期清掏,严禁外排;严格落实沉淀池、化粪池、危废暂存柜等重点区域防渗措施,采取足够的防渗标准,严防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环境。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全面落实环评及批复要求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原料装卸、包装、破碎、研磨、分级粉尘等各生产环节废气污染治理,收集方式、处理工艺、处理效率和排气筒设置须符合环保要求。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原料、产品设置规范的半封闭堆场,原料、产品装卸及堆料均在堆场内,严禁随意无序堆存。破碎、研磨、分级工段全部布置于生产厂房内,落实密闭措施,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最大限度减少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确保各项大气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规定限值,并规范排污口设置和管理。
3.做好声环境保护。结合周边声环境敏感目标,合理优化厂区平面布局,鄂式破碎机、研磨机、分级机等噪声源设置于车间内,并尽可能远离厂界及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布置,采取有效的减震、降噪措施,合理安排生产作业时间,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要求,防止噪声扰民。
4.落实并优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措施。规范设置生产固废集中堆放场,项目产生的除尘灰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后外售,贮存场所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不得随意倾倒或无序堆存;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5.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和管理措施。废润滑油、废含油棉纱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的贮存、运输、转移必须交由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并符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期间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6.规范厂区建设和管理。按照“以新带老”要求,结合报告表及批复要求,对厂区进行全面升级改造和规范化建设,确保破碎、研磨分级车间、原料堆棚、成品库房,以及废气、固废、噪声、废水等环保治理措施满足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同时,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对厂区道路、生产加工区四周地面进行硬化并做好厂区绿化工作。
7.建立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计划开展废气、噪声等项目环境监测;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开展厂区环境隐患排查,有效预防环境安全事故发生。
三、其他要求
1.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3.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落实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过程中和建成后的环境信息,接受公众和社会监督,保障可能受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环境权益。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略) 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
2023年12月4日
(略) 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2023年1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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