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绿炭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000吨生物质压块、20000吨生物质颗粒燃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河南绿炭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000吨生物质压块、20000吨生物质颗粒燃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河南绿 (略) :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9FL1PTOM)委托河南 (略) 编制的《河南绿 (略) 年产15000吨生物质压块、20000吨生物质颗粒燃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均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已在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洛宁县长水镇长水村,占地4910㎡。主要产品为生物质压块和生物质颗粒,生产工艺为原料-晾晒-投料-破碎-粉碎-压制、造粒-包装-成品,项目建成后可年产15000吨生物质压块、20000吨生物质颗粒。该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5万元。
二、《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表》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噪声、污水、固体废物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气:运营期生产线均二次密闭,生物质生产线的破碎、粉碎、造粒、压块工序等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旋风除尘器和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过15m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及《 (略) 生态环境局关 (略) 2021年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的通知》(洛市环〔2021〕47号)中颗粒物的排放限值要求(排放浓度:10mg/m3)。
2、废水:该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职工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厂区的化粪池进行处理后,定期清掏肥田。
3、噪声: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外售制有机肥;废木屑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在厂区暂存后,定期外售综合利用。
(四)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环境风险防范、应急处置措施。
五、如果今 (略) 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和新要求,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六、该项目涉及发改、自然资源、应急等相关部门事项,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八、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若该项目逾期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2023年11月27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洛宁县永宁大道环保局六楼
邮 编:*
联系电话:0379-*
2023年11月27日
河南绿 (略) :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9FL1PTOM)委托河南 (略) 编制的《河南绿 (略) 年产15000吨生物质压块、20000吨生物质颗粒燃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均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已在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洛宁县长水镇长水村,占地4910㎡。主要产品为生物质压块和生物质颗粒,生产工艺为原料-晾晒-投料-破碎-粉碎-压制、造粒-包装-成品,项目建成后可年产15000吨生物质压块、20000吨生物质颗粒。该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5万元。
二、《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表》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噪声、污水、固体废物等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气:运营期生产线均二次密闭,生物质生产线的破碎、粉碎、造粒、压块工序等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旋风除尘器和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过15m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及《 (略) 生态环境局关 (略) 2021年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的通知》(洛市环〔2021〕47号)中颗粒物的排放限值要求(排放浓度:10mg/m3)。
2、废水:该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职工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厂区的化粪池进行处理后,定期清掏肥田。
3、噪声: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外售制有机肥;废木屑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在厂区暂存后,定期外售综合利用。
(四)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环境风险防范、应急处置措施。
五、如果今 (略) 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和新要求,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六、该项目涉及发改、自然资源、应急等相关部门事项,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八、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若该项目逾期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2023年11月27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 (略) 洛宁县永宁大道环保局六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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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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