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关镇大型停车场综合管理用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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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关镇大型停车场综合管理用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城关镇人民政府:

你镇报来《关于呈报<城关镇大型停车场综合管理用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城政发〔2023〕90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经研究,同意项目建设,具体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城关镇大型停车场综合管理用房建设项目

二、项目编码:2312-*-04-01-*

三、建设单位:清水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四、建设性质:新建

五、建设地点:城关镇109国道与209国道交汇处西南侧(城关镇小庙子村)。

六、建设规模及内容:新建停车场综合管理用房一处,其中车辆维修保养用房2300㎡、设备用房600㎡、门卫用房20㎡,同时完善室外水暖、电气管网、硬化等配套设施,维修停车区面积54000㎡等。

七、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本项目总投资1000.56万元,其中工程建设费用709.50万元,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费102.5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14.44万元,基本预备费74.12万元。资金来源为全部申请上级衔接资金。

八、建设周期:自开工之日起12个月。

接文后,请进一步落实建设条件,优化建设方案,积极开展下一阶段工作经审批后实施。

此复

2023年12月1日

城关镇人民政府:

你镇报来《关于呈报<城关镇大型停车场综合管理用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城政发〔2023〕90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经研究,同意项目建设,具体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城关镇大型停车场综合管理用房建设项目

二、项目编码:2312-*-04-01-*

三、建设单位:清水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四、建设性质:新建

五、建设地点:城关镇109国道与209国道交汇处西南侧(城关镇小庙子村)。

六、建设规模及内容:新建停车场综合管理用房一处,其中车辆维修保养用房2300㎡、设备用房600㎡、门卫用房20㎡,同时完善室外水暖、电气管网、硬化等配套设施,维修停车区面积54000㎡等。

七、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本项目总投资1000.56万元,其中工程建设费用709.50万元,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费102.5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14.44万元,基本预备费74.12万元。资金来源为全部申请上级衔接资金。

八、建设周期:自开工之日起12个月。

接文后,请进一步落实建设条件,优化建设方案,积极开展下一阶段工作经审批后实施。

此复

2023年12月1日

城关镇人民政府:

你镇报来《关于呈报<城关镇大型停车场综合管理用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城政发〔2023〕90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经研究,同意项目建设,具体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城关镇大型停车场综合管理用房建设项目

二、项目编码:2312-*-04-01-*

三、建设单位:清水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四、建设性质:新建

五、建设地点:城关镇109国道与209国道交汇处西南侧(城关镇小庙子村)。

六、建设规模及内容:新建停车场综合管理用房一处,其中车辆维修保养用房2300㎡、设备用房600㎡、门卫用房20㎡,同时完善室外水暖、电气管网、硬化等配套设施,维修停车区面积54000㎡等。

七、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本项目总投资1000.56万元,其中工程建设费用709.50万元,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费102.5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14.44万元,基本预备费74.12万元。资金来源为全部申请上级衔接资金。

八、建设周期:自开工之日起12个月。

接文后,请进一步落实建设条件,优化建设方案,积极开展下一阶段工作经审批后实施。

此复

2023年12月1日

城关镇人民政府:

你镇报来《关于呈报<城关镇大型停车场综合管理用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城政发〔2023〕90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经研究,同意项目建设,具体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城关镇大型停车场综合管理用房建设项目

二、项目编码:2312-*-04-01-*

三、建设单位:清水河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四、建设性质:新建

五、建设地点:城关镇109国道与209国道交汇处西南侧(城关镇小庙子村)。

六、建设规模及内容:新建停车场综合管理用房一处,其中车辆维修保养用房2300㎡、设备用房600㎡、门卫用房20㎡,同时完善室外水暖、电气管网、硬化等配套设施,维修停车区面积54000㎡等。

七、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本项目总投资1000.56万元,其中工程建设费用709.50万元,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费102.5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14.44万元,基本预备费74.12万元。资金来源为全部申请上级衔接资金。

八、建设周期:自开工之日起12个月。

接文后,请进一步落实建设条件,优化建设方案,积极开展下一阶段工作经审批后实施。

此复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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