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威高建限拆决字〔2023〕第35号
王艳:
你于2004年在高区金海滩花园338号106室、107室南侧搭建合金玻璃结构建筑物和搭建台阶的行为,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本机关于2023年6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04年在高区金海滩花园338号106室南侧搭建外包,面积5.76平方米;金海滩花园107室南侧搭建外包,面积6.84平方米,两处主体都是合金玻璃结构;搭建台阶一处。以上建筑物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询问(调查)笔录,证明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时间、地点,违法建筑物面积。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违法建筑物的地点及面积。
2023年11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拆除违法建设事先告知书》[威高建拆先告字〔2023〕第35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 (略) 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及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 (略) 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期满后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5日
联系人:张以政、毕华军
联系地址:高区科技路158号怡园街道办事处213室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威高建限拆决字〔2023〕第35号
王艳:
你于2004年在高区金海滩花园338号106室、107室南侧搭建合金玻璃结构建筑物和搭建台阶的行为,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本机关于2023年6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04年在高区金海滩花园338号106室南侧搭建外包,面积5.76平方米;金海滩花园107室南侧搭建外包,面积6.84平方米,两处主体都是合金玻璃结构;搭建台阶一处。以上建筑物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 (略) 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询问(调查)笔录,证明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时间、地点,违法建筑物面积。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违法建筑物的地点及面积。
2023年11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拆除违法建设事先告知书》[威高建拆先告字〔2023〕第35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 (略) 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及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 (略) 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期满后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5日
联系人:张以政、毕华军
联系地址:高区科技路158号怡园街道办事处21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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