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九牧厨柜有限公司年产5万套整体厨柜、10万套衣柜生产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福建九牧厨柜有限公司年产5万套整体厨柜、10万套衣柜生产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单位 | (略) | ||
项目地理位置 | (略) 英都镇恒阪大道62号 | ||
项目名称 | 年产5万套整体厨柜、10万套衣柜生产项目 | ||
项目简介 | (略) 年产5万套整体厨柜、10万套衣柜生产项 (略) (略) 英都镇恒阪大道62号,年产5万套整体厨柜、10万套衣柜。 | ||
现场调查人员 | 秦小艳、陈淑萍 | ||
现场调查时间 | 2022年5月3日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李炎鑫 |
采样、检测人员 | 吴俊祥、卢文锋、陈建明、李斌、朱伟伟、陈辉 | ||
采样检测时间 | 2023年6月5日-7日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李炎鑫 |
建设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
职业病危害因素: (1)化学有害因素:木粉尘(硬)、苯、*苯、二*苯(全部异构体)、二苯基*烷二异氰酸酯、铝合金粉尘 (2)物理因素:噪声、高温 检测结果: 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劳动者接触木粉尘(硬)、苯、*苯、二*苯(全部异构体)、二苯基*烷二异氰酸酯、铝合金粉尘浓度均符合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及第1号修改单,国卫通〔2022〕14号)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建设项目3#厂房电子锯操作工、3#厂房手动砂边机砂边工、4#厂房电子锯操作工接触噪声强度不符合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其余岗位劳动者接触噪声强度均符合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建设项目车间办公室、7#厂房2F办公室噪声声级符合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非噪声工作地点噪声声级设计要求。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
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针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工程防护设施、管理措施及个体防护等综合措施,并保证各种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有效地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的浓度均符合GBZ 2.1的要求;工作场所物理因素的强度基本符合GBZ 2.2的要求,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总体能够得到较好的控制。因此,本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总体可行、有效,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基本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因此,建设项目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在采取本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在上述全面分析、评价的基础上,针对项目存在的不足,从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卫生管理等方面提出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具体补充措施与建议。 1职业病防护设施 (1)建设单位应在3#厂房电子锯、3#厂房手动砂边机、4#厂房电子锯采取合适的降噪措施,比如设置隔声室;减少作业人员接触时间;在操作岗位周围使用声音吸收材料(吸音泡沫、吸音板),以减少噪声的反射和传播等。 (2)建设单位应调整4#厂房推台锯、4#厂房手动封边机、4#厂房桥架式加工中心、4#厂房六面钻、4#厂房通过式加工中心、4#厂房双头门铰机、4#厂房数控钻铣机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使其符合WS/T 757-2016《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的限值要求。 2职业健康监护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检查项目、周期等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应覆盖劳动者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 3职业卫生管理 (1)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外包的,发包单位要对承包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和能力进行调查核实,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外包给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治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禁止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之外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工,且劳务派遣工数量不得超过单位用工总量的10%。 (2)建设项目应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 (略) 卫健局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4)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 (略) 卫健局提交书面报告。 |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
专家组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1、《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概况描述清晰,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备、物料等内容进行了描述,包括施工过程的描述; 2、《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进行了分析; 3、《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检测结果分析评价; 4、《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正确; 5、《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建设单位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置的管理人员情况进行了分析评价; 6、《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建设单位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进行了分析评价; 7、《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建设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及落实情况、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进行了分析评价; 8、《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建设单位的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措施和设施进行了分析评价; 9、《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预期效果进行了分析; 10、《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补充措施和建议基本合理; 11、《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价结论正确。 专家组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修改建议: (1)完善职业卫生应急救援设备的照片资料; (2)完善职业卫生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照片资料。 专家组对现场整改意见: (1)完善噪声超标岗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2)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3)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内容; (4)完善警示标识设置; (5)完善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管理; (6)及时清理积尘,避免二次扬尘(打孔岗位)。。 同意通过《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按评审组意见修改。 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 1、建设单位建立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2、建设单位建立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建设单位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的管理人员满足要求,建立了职业卫生档案; 4、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安监总局第90号令)的要求完成年产5万套整体厨柜、10万套衣柜生产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 5、建设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基本符合要求; 6、建设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预算、管理、维护基本符合要求; 7、建设单位为劳动者配备了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 8、建设单位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了培训; 9、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10、建设单位职业卫生应急管理基本符合要求。 |
建设单位 | (略) | ||
项目地理位置 | (略) 英都镇恒阪大道62号 | ||
项目名称 | 年产5万套整体厨柜、10万套衣柜生产项目 | ||
项目简介 | (略) 年产5万套整体厨柜、10万套衣柜生产项 (略) (略) 英都镇恒阪大道62号,年产5万套整体厨柜、10万套衣柜。 | ||
现场调查人员 | 秦小艳、陈淑萍 | ||
现场调查时间 | 2022年5月3日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李炎鑫 |
采样、检测人员 | 吴俊祥、卢文锋、陈建明、李斌、朱伟伟、陈辉 | ||
采样检测时间 | 2023年6月5日-7日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李炎鑫 |
建设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
职业病危害因素: (1)化学有害因素:木粉尘(硬)、苯、*苯、二*苯(全部异构体)、二苯基*烷二异氰酸酯、铝合金粉尘 (2)物理因素:噪声、高温 检测结果: 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劳动者接触木粉尘(硬)、苯、*苯、二*苯(全部异构体)、二苯基*烷二异氰酸酯、铝合金粉尘浓度均符合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及第1号修改单,国卫通〔2022〕14号)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建设项目3#厂房电子锯操作工、3#厂房手动砂边机砂边工、4#厂房电子锯操作工接触噪声强度不符合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其余岗位劳动者接触噪声强度均符合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建设项目车间办公室、7#厂房2F办公室噪声声级符合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非噪声工作地点噪声声级设计要求。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
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针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工程防护设施、管理措施及个体防护等综合措施,并保证各种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有效地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的浓度均符合GBZ 2.1的要求;工作场所物理因素的强度基本符合GBZ 2.2的要求,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总体能够得到较好的控制。因此,本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总体可行、有效,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基本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因此,建设项目在正常生产过程中,在采取本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在上述全面分析、评价的基础上,针对项目存在的不足,从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卫生管理等方面提出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具体补充措施与建议。 1职业病防护设施 (1)建设单位应在3#厂房电子锯、3#厂房手动砂边机、4#厂房电子锯采取合适的降噪措施,比如设置隔声室;减少作业人员接触时间;在操作岗位周围使用声音吸收材料(吸音泡沫、吸音板),以减少噪声的反射和传播等。 (2)建设单位应调整4#厂房推台锯、4#厂房手动封边机、4#厂房桥架式加工中心、4#厂房六面钻、4#厂房通过式加工中心、4#厂房双头门铰机、4#厂房数控钻铣机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使其符合WS/T 757-2016《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的限值要求。 2职业健康监护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检查项目、周期等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应覆盖劳动者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 3职业卫生管理 (1)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外包的,发包单位要对承包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和能力进行调查核实,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外包给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治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禁止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之外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工,且劳务派遣工数量不得超过单位用工总量的10%。 (2)建设项目应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 (略) 卫健局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4)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 (略) 卫健局提交书面报告。 |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
专家组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1、《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概况描述清晰,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备、物料等内容进行了描述,包括施工过程的描述; 2、《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进行了分析; 3、《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检测结果分析评价; 4、《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正确; 5、《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建设单位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置的管理人员情况进行了分析评价; 6、《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建设单位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进行了分析评价; 7、《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建设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及落实情况、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进行了分析评价; 8、《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建设单位的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措施和设施进行了分析评价; 9、《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预期效果进行了分析; 10、《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补充措施和建议基本合理; 11、《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价结论正确。 专家组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修改建议: (1)完善职业卫生应急救援设备的照片资料; (2)完善职业卫生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照片资料。 专家组对现场整改意见: (1)完善噪声超标岗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2)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3)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内容; (4)完善警示标识设置; (5)完善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管理; (6)及时清理积尘,避免二次扬尘(打孔岗位)。。 同意通过《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按评审组意见修改。 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 1、建设单位建立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2、建设单位建立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建设单位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的管理人员满足要求,建立了职业卫生档案; 4、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安监总局第90号令)的要求完成年产5万套整体厨柜、10万套衣柜生产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 5、建设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基本符合要求; 6、建设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预算、管理、维护基本符合要求; 7、建设单位为劳动者配备了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 8、建设单位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了培训; 9、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10、建设单位职业卫生应急管理基本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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