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彩煤井勘探钻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对彩煤井勘探钻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国石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中勘冶金勘 (略) (略) 编制的《彩煤-1-101H井勘探钻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2023年11月13日第三十六次局务会研究和审查,批复如下:
一、投资1200万元(环保投资46万元), (略) 米东区部署1口勘探井,设计钻井进尺3650米,为二开水平井井身结构。布设一个钻井井场、试油井场和生活营地。项目占地面积45383平方米(均为临时占地),设置1套钻井液不落地设备,1座20立方米的储水罐,1座30立方米柴油储罐,6座50立方米的钻井液储罐,4座25立方米的岩屑储罐,1座20立方米试油废水储罐,4座20立方米采出液方罐,1座20立方米防渗收集池。项目开工前,需征得自然资源、规划、林草等部门同意。完井时根据试油结果进行关井或封井作业,按照《废弃井封井回填技术指南》(试行)进行封井作业,撤去所有生产设施,清理、平整井场。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对施工工地进行围挡、对物料进行覆盖、对出入车辆进行冲洗、施工现场地面进行铺装,减少扬尘污染。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需及时清运至填埋场进行处置。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项目柴油机排放的废气污染物需满足《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20891-2014)(中国第三、四阶段)及修改单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四)施工期间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临时防渗收集池暂存,定期清运至污水处理厂处理。试油期间产生的废水包括洗井废水和压裂返排液经专用储罐收集后由罐车拉运至彩南联合站处理。钻井过程中产生的钻井岩屑随钻井液排出井口,进入钻井液不落地设备处理,分离出的液相回用于钻井,钻井结束后装入钻井液罐由钻井队带至下一个钻井井场使用,不外排。
(五)施工期间井场柴油储罐、采出液储罐、废水储罐、发电机、材料堆场、生活污水收集池和水基钻井岩屑储罐区等关键区域均需做好防渗;做好对含水层水泥固封处理,避免对地下水环境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六)钻井期间产生的钻井岩屑经不落地设备处理后,暂存于岩屑专用方罐,由岩屑处置单位直接拉运进行处理,满足《油气田钻井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染物控制要求》(DB65/T3997-2017)相关要求后可进行综合利用。
(七)项目产生的沾油废防渗材料、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等危险废物不得在厂区暂存,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废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八)勘探期结束后,勘探过程中的钻机、发电机等临时设施进行移除,并对场地进行生态恢复。
(九)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测、应急响应”应急管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十)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重新审核。
(十一)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彩煤-1-101H井勘探钻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 (略) 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单位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中国石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中勘冶金勘 (略) (略) 编制的《彩煤-1-101H井勘探钻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2023年11月13日第三十六次局务会研究和审查,批复如下:
一、投资1200万元(环保投资46万元), (略) 米东区部署1口勘探井,设计钻井进尺3650米,为二开水平井井身结构。布设一个钻井井场、试油井场和生活营地。项目占地面积45383平方米(均为临时占地),设置1套钻井液不落地设备,1座20立方米的储水罐,1座30立方米柴油储罐,6座50立方米的钻井液储罐,4座25立方米的岩屑储罐,1座20立方米试油废水储罐,4座20立方米采出液方罐,1座20立方米防渗收集池。项目开工前,需征得自然资源、规划、林草等部门同意。完井时根据试油结果进行关井或封井作业,按照《废弃井封井回填技术指南》(试行)进行封井作业,撤去所有生产设施,清理、平整井场。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对施工工地进行围挡、对物料进行覆盖、对出入车辆进行冲洗、施工现场地面进行铺装,减少扬尘污染。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需及时清运至填埋场进行处置。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项目柴油机排放的废气污染物需满足《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20891-2014)(中国第三、四阶段)及修改单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四)施工期间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临时防渗收集池暂存,定期清运至污水处理厂处理。试油期间产生的废水包括洗井废水和压裂返排液经专用储罐收集后由罐车拉运至彩南联合站处理。钻井过程中产生的钻井岩屑随钻井液排出井口,进入钻井液不落地设备处理,分离出的液相回用于钻井,钻井结束后装入钻井液罐由钻井队带至下一个钻井井场使用,不外排。
(五)施工期间井场柴油储罐、采出液储罐、废水储罐、发电机、材料堆场、生活污水收集池和水基钻井岩屑储罐区等关键区域均需做好防渗;做好对含水层水泥固封处理,避免对地下水环境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六)钻井期间产生的钻井岩屑经不落地设备处理后,暂存于岩屑专用方罐,由岩屑处置单位直接拉运进行处理,满足《油气田钻井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染物控制要求》(DB65/T3997-2017)相关要求后可进行综合利用。
(七)项目产生的沾油废防渗材料、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等危险废物不得在厂区暂存,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废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八)勘探期结束后,勘探过程中的钻机、发电机等临时设施进行移除,并对场地进行生态恢复。
(九)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测、应急响应”应急管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十)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重新审核。
(十一)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彩煤-1-101H井勘探钻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 (略) 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单位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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