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关于2个批次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况通报》涉及我县2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隆林韦小桥蔬菜摊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12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委托 (略) 在隆林韦小桥蔬菜摊经营者韦小桥的陪同下对位于隆林各族自治县猪场乡街上韦小桥户的隆林韦小桥蔬菜摊经营的豇豆进行抽检,2023年10月25日我局收到 (略) 的《检验报告》(No:PCTS-*)显示,豇豆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9月10日,从隆林县 (略) 场购进的购进豇豆到隆林韦小桥蔬菜摊进行销售。2023年9月12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委托 (略) 对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豇豆进行抽样送检(抽样基数都是:5kg,抽样数量是:4kg),经 (略) 进行检验,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豇豆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项目: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01,实测值:0.04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豇豆共购进5g,进货价是8元/kg,销售价是12元/kg。该批次豇豆除抽检的4kg外,剩余1kg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60元,获得利润20元。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元(20元),
2.罚款人民币*仟元整(1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仟零**元(1020.00元)上缴国库。
二、隆 (略)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12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委托 (略) 在隆 (略) 营业员杨柳的陪同下对位于隆林各族自治县猪场乡街上的隆 (略) 正在经营的豇豆进行抽检,2023年10月17日我局收到 (略) 的《检验报告》(No:PCTS-*)显示,豇豆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9月10日,从隆林 (略) 场购进豇豆到隆 (略) 进行销售。2023年9月12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委托 (略) 对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豇豆进行抽样送检(抽样基数是:15kg,抽样数量是:4.05kg,备样数量:2kg),经 (略) 进行检验,当事人销售的豇豆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项目: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01,实测值:0.01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实,该批次豇豆共购进15kg,进货价是7元/kg,销售价是10元/kg。该批次豇豆除抽检的4.05kg,剩余的10.95kg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150元,获得利润45元。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点击查看>>元(45元);
2.罚款人民币*仟元整(1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仟零点击查看>>元(1045.00元),上缴国库。
隆林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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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个批次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况通报》涉及我县2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隆林韦小桥蔬菜摊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12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委托 (略) 在隆林韦小桥蔬菜摊经营者韦小桥的陪同下对位于隆林各族自治县猪场乡街上韦小桥户的隆林韦小桥蔬菜摊经营的豇豆进行抽检,2023年10月25日我局收到 (略) 的《检验报告》(No:PCTS-*)显示,豇豆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9月10日,从隆林县 (略) 场购进的购进豇豆到隆林韦小桥蔬菜摊进行销售。2023年9月12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委托 (略) 对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豇豆进行抽样送检(抽样基数都是:5kg,抽样数量是:4kg),经 (略) 进行检验,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豇豆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项目: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01,实测值:0.04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豇豆共购进5g,进货价是8元/kg,销售价是12元/kg。该批次豇豆除抽检的4kg外,剩余1kg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60元,获得利润20元。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元(20元),
2.罚款人民币*仟元整(1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仟零**元(1020.00元)上缴国库。
二、隆 (略) 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12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委托 (略) 在隆 (略) 营业员杨柳的陪同下对位于隆林各族自治县猪场乡街上的隆 (略) 正在经营的豇豆进行抽检,2023年10月17日我局收到 (略) 的《检验报告》(No:PCTS-*)显示,豇豆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9月10日,从隆林 (略) 场购进豇豆到隆 (略) 进行销售。2023年9月12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委托 (略) 对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豇豆进行抽样送检(抽样基数是:15kg,抽样数量是:4.05kg,备样数量:2kg),经 (略) 进行检验,当事人销售的豇豆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项目: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01,实测值:0.01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实,该批次豇豆共购进15kg,进货价是7元/kg,销售价是10元/kg。该批次豇豆除抽检的4.05kg,剩余的10.95kg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150元,获得利润45元。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点击查看>>元(45元);
2.罚款人民币*仟元整(1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仟零点击查看>>元(1045.00元),上缴国库。
隆林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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