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废旧轮胎再生综合利用项目二期工程建筑方案修改批前公示的通告
关于佛山市废旧轮胎再生综合利用项目二期工程建筑方案修改批前公示的通告
佛自然资明告〔2023〕687号
关于佛山市废旧轮胎再生综合利用项目二期工程建筑方案修改批前公示的通告
现有 (略) 申请对其废旧轮胎再生综合利用项目二期工程建筑方案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 (略) 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须对该项目的总平面及单体方案修改(详见附图)进行批前公示,请公众对该项目调整方案及布局进行监督,如有任何意见可向我局反馈。
一、申请单位: (略)
二、项目名称:废旧轮胎再生综合利用项目二期工程
三、项目位置: (略) 高明区高明区沧江工业园惠福路1号(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四、申报类型:建筑方案修改
五、项目修改情况:
总平面图:
1、对 C3-1 厂房、C4 厂房、C5-1 厂房、C6 厂房、C7 厂房的尺寸及平面布局进行调整,调整后尺寸详见总平面图;
2、调整 C3 厂房及 C4-1 厂房于总平面内的位置,单体图纸不作修改;
3、地块内的绿地面积、绿地率作出相应调整;
4、地块内的机动车位及非机动车位作出相应调整;
5、地块的基底面积、建筑密度、总建筑面积、总计容面积作出相应调整。
调整后总建筑面积*.98平方米,总计容面积*.04平方米,建筑密度44.56%,建筑基底总面积*.71平方米,容积率1.52。
单体:
1、C3-1 厂房
改变了 C3-1 厂房的外轮廓线,建筑面积、基底面积和计容面积作出相应修改。修改后面积为:建筑面积 689.45 平方米,计容面积 689.45 平方米,基底面积 261.90平方米。
2、C4 厂房
改变了 C4 厂房的外轮廓线,建筑面积、基底面积和计容面积作出相应修改。修改后面积为:建筑面积 53849.95 平方米,计容面积 *.92 平方米,基底面积 53742.94 平方米。
3、C5-1 厂房
改变了 C5-1 厂房的外轮廓线,建筑面积、基底面积和计容面积作出相应修改。修改后面积为:建筑面积 3629.65 平方米,计容面积 3629.65 平方米,基底面积1286.90 平方米。
4、C6 厂房
改变了 C6 厂房的外轮廓线,建筑面积、基底面积和计容面积作出相应修改。修改后面积为:建筑面积 2846.86 平方米,计容面积 2846.86 平方米,基底面积1407.45 平方米。
5、C7 厂房
改变了 C7 厂房的外轮廓线,建筑面积、基底面积和计容面积作出相应修改。修改后面积为:建筑面积582.00 平方米,计容面积 582.00 平方米,基底面积 582.00 平方米。
本次报建建筑面积增加14642.77平方米,计容面积增加25580.94平方米,基底面积增加11519.09平方米。变更后的规划许可图纸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六、公示时间:自2023年12月6日至2023年12月15日(八个工作日)
七、公示地点:项目建设现场
八、公示网站: (略) 高明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
九、建言渠道:
1.信函:请邮寄至“ (略) 高明区竹园路19号 (略) 自然资源局高明分局”,邮编:*。
2.电子邮件:*@*ttp://**
3.联系电话:0757-*
4.有效反馈意见时间:公示期间,逾期视为无异议。
5.有效反馈意见方式:信函及电子邮件,并必须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及反对的理由,如果认为申请事项关系个人重大利益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反馈意见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造成无法及时进一步核对有关情况的视为无效意见。有效的反馈意见,将作为行政许可的参考。
(略) 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5日
附件:
佛自然资明告〔2023〕687号
关于佛山市废旧轮胎再生综合利用项目二期工程建筑方案修改批前公示的通告
现有 (略) 申请对其废旧轮胎再生综合利用项目二期工程建筑方案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 (略) 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须对该项目的总平面及单体方案修改(详见附图)进行批前公示,请公众对该项目调整方案及布局进行监督,如有任何意见可向我局反馈。
一、申请单位: (略)
二、项目名称:废旧轮胎再生综合利用项目二期工程
三、项目位置: (略) 高明区高明区沧江工业园惠福路1号(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四、申报类型:建筑方案修改
五、项目修改情况:
总平面图:
1、对 C3-1 厂房、C4 厂房、C5-1 厂房、C6 厂房、C7 厂房的尺寸及平面布局进行调整,调整后尺寸详见总平面图;
2、调整 C3 厂房及 C4-1 厂房于总平面内的位置,单体图纸不作修改;
3、地块内的绿地面积、绿地率作出相应调整;
4、地块内的机动车位及非机动车位作出相应调整;
5、地块的基底面积、建筑密度、总建筑面积、总计容面积作出相应调整。
调整后总建筑面积*.98平方米,总计容面积*.04平方米,建筑密度44.56%,建筑基底总面积*.71平方米,容积率1.52。
单体:
1、C3-1 厂房
改变了 C3-1 厂房的外轮廓线,建筑面积、基底面积和计容面积作出相应修改。修改后面积为:建筑面积 689.45 平方米,计容面积 689.45 平方米,基底面积 261.90平方米。
2、C4 厂房
改变了 C4 厂房的外轮廓线,建筑面积、基底面积和计容面积作出相应修改。修改后面积为:建筑面积 53849.95 平方米,计容面积 *.92 平方米,基底面积 53742.94 平方米。
3、C5-1 厂房
改变了 C5-1 厂房的外轮廓线,建筑面积、基底面积和计容面积作出相应修改。修改后面积为:建筑面积 3629.65 平方米,计容面积 3629.65 平方米,基底面积1286.90 平方米。
4、C6 厂房
改变了 C6 厂房的外轮廓线,建筑面积、基底面积和计容面积作出相应修改。修改后面积为:建筑面积 2846.86 平方米,计容面积 2846.86 平方米,基底面积1407.45 平方米。
5、C7 厂房
改变了 C7 厂房的外轮廓线,建筑面积、基底面积和计容面积作出相应修改。修改后面积为:建筑面积582.00 平方米,计容面积 582.00 平方米,基底面积 582.00 平方米。
本次报建建筑面积增加14642.77平方米,计容面积增加25580.94平方米,基底面积增加11519.09平方米。变更后的规划许可图纸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六、公示时间:自2023年12月6日至2023年12月15日(八个工作日)
七、公示地点:项目建设现场
八、公示网站: (略) 高明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
九、建言渠道:
1.信函:请邮寄至“ (略) 高明区竹园路19号 (略) 自然资源局高明分局”,邮编:*。
2.电子邮件:*@*ttp://**
3.联系电话:0757-*
4.有效反馈意见时间:公示期间,逾期视为无异议。
5.有效反馈意见方式:信函及电子邮件,并必须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及反对的理由,如果认为申请事项关系个人重大利益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反馈意见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造成无法及时进一步核对有关情况的视为无效意见。有效的反馈意见,将作为行政许可的参考。
(略) 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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